本书在系统分析和借鉴中外法律行为理论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意思表示原理、法律行为控制中的强行法与推定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富于创造性的研究和探讨。本书所论主题涉及大陆法民法理论中最为重要而艰深的问题,书中论述具有深入性与研究性特点,其中许多观点为理论研究中首次提出。
本书注意理论联系实践,及时反映前沿公司法的学说和关于公司的社会热点问题,力求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概述公司法与公司的基本问题,阐释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价值判断与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司法重要制度的具体设计,并在各章节中设有事例或者引入基础案例,详加分析。
“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过现代社会的民法却偏偏要管这一些家务事,民法与你我息息相关,在“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旅途当中,须臾不可或缺、也不会或缺民法的呵护与关怀,这种深切的人文关怀,造就了民法悲天悯人的品性和谨言慎行的态度。
统一民事责任:原理与规范
中国大陆的民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恢复以来,经过两代民法学者的努力,蔚然已成规模:不仅协助立法机关初步建立起了中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体系,而且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法制度都已成为研究的对象,经过民法学者反复的梳理和讨论,完成了必要的知识准备,形成了初步的民法共识。我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在总体上呈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并且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过程中过分依赖法律的逻辑分析方法,由此导致了以下两个典型的缺陷:个典型缺陷是“自说自话”;第二个典型缺陷是“自我封闭”。欲改变这一局面,民法学界必须要致力于建构以下两个学术平台:其一,民法学界应当致力于建构中国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即民法学者之问的学术平台。以这个学术平台为基础,民法学者对相关问题所进行的讨论,能够进行有效
本书为契约法的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一定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
本书在系统分析和借鉴中外法律行为理论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意思表示原理、法律行为控制中的强行法与推定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富于创造性的研究和探讨。本书所论主题涉及大陆法民法理论中最为重要而艰深的问题,书中论述具有深入性与研究性特点,其中许多观点为理论研究中首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