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人身损害事件层出不穷,基于人身损害所引发的诉讼也是层出不穷。虽然人身损害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单一,但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般是相同的。人身损害是对人身基本权利的侵害,对受害人予以程度的赔偿是这些基本权利接受救济的形式之一,应该予以认真对待。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由该侵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其中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仅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时,除参照本书所述
本书是作者长期从事民事、知识产权审判和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结晶。我国民法、知识产权学者关于如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规制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本书的新颖性在于紧密联系我国民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细细梳理了我国学者所提出的各种观点,并详细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提出我国应在人格权内实现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并具体分析了人格权法如何对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进行法律规制。本书从分析界定人格要素、人格要素标识、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等概念入手,首先运用“形象经济”理论和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论证了研究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问题的重要性;接着从理论角度探讨了在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中保护人格权人经济利益的合理性,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不同的
法律的背后是利益。法律的形成或制订过程是利益攸关方表达利益诉求并相互博弈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法律往往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新兴行业会不断涌现。由于未充分参与以前的立法过程,新兴行业的利益诉求也就难以通过现行法律规范来实现,新兴行业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给现有制度带来冲击与挑战。表面上看,新兴行业是在“破坏”规则,但实质上却是建立新的利益平衡和格局的必然过程。这一过程中,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平衡被建立。面对新兴行业的冲击,现行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往往会利用对它们有利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利益,排挤打压新兴行业。然而,历史规律一再告诫我们,无论是后发展的行业还是后发展的国家,都必然有一个打破旧规则重建新秩序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会一帆风顺,甚至有时充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