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以案说法,首先具体介绍了医疗险案件,比如保险公司能否以 先天性疾病 为由拒赔?暴发性心肌炎紧急救治,保险公司能否以 医保外费用不在保障范围 为由拒赔?其次是重疾险案件,比如先天性畸形拒赔,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未如实告知白血病症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再次是意外险案案件,比如无证驾驶拒赔,保险公司能否免责?骑手配送完毕回家后猝死,保险公司能否以超出配送时间为由拒赔?最后是责任险案件,比如雇员因自身疾病身亡,保险公司能否以 公司未承担责任 为由拒赔雇主责任险? 第二章 保险实务问题研究,主要论述了人身保险实务,比如在重疾险和医疗险中,保险公司以 未如实告知 为拒赔理由的案例研析;财产保险实务,比如车险中,保险公司以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拒赔的案例研析。 第三章 法
章,美国健康保险法的思想渊源; 第二章,健康保险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章,美国健康保险的法律制度设计; 第四章,健康保险法制的改革以及若干思考; 结语,对中国健康保险立法的启迪。
纠纷与纠纷解决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纠纷现象和更加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一课题的迫切要求。本书对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力求在现实性与前瞻性上获得一种理性的认知与证明。针对某些相关的观点和理论,本书进行了谨慎的分析与批判,作者的观点既是一种经验的感悟,也是一种逻辑的归宿。书中对纠纷与冲突的关系、纠纷的形成原因、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标准、纠纷的解决与诉讼的目的、判决的形成及其功能、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造等这些颇具挑战性和现实性的命题进行了立体式的综合考察,而贯穿全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律秩序的健全,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这种立场仍然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法院”判
纠纷与纠纷解决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纠纷现象和更加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一课题的迫切要求。本书对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力求在现实性与前瞻性上获得一种理性的认知与证明。针对某些相关的观点和理论,本书进行了谨慎的分析与批判,作者的观点既是一种经验的感悟,也是一种逻辑的归宿。书中对纠纷与冲突的关系、纠纷的形成原因、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标准、纠纷的解决与诉讼的目的、判决的形成及其功能、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造等这些颇具挑战性和现实性的命题进行了立体式的综合考察,而贯穿全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律秩序的健全,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这种立场仍然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本书从海上保险保证的概念与性质谈起,探寻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历史踪迹,对保证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再次基础上,探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并就海上保险与司法实践中限制保证制度的现象进行评析,阐述各国关于保证制度的立法改革现状,探究保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最后,就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相关的立法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