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出重大修订,主要有七大亮点:放低公益诉讼门槛(拟增加环保社会组织等);明确党政同责;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跨界流域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增加罚款,还增加停业关闭等措施);扩大排污*范围(畜禽养殖场等注意了);总环评、检测机构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多项规定极富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违法情节严重将被永久禁入;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修复义务;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 1.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2.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
*版配套已经出版到第24本,环境保护法*版附配套规定都是选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配套收录实务当中与主法条适用密不可分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本书以环境保护法为主法,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的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照版)》分为《环境保护法》原文和修改前后对照表两部分。修改前后对照表用阴影、黑体、删除线来表示新法与旧法相比,替换、增加、删去的内容。
本书笔者几经斡旋,终于取得国际法学界著名出版商Matinus Nijlaoff Publishers公司的授权,将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中心过去30年来的会议论文原文,完整交付给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由其自由挑选其中的重点,翻译成为中文精选集刊,在中国正式出版。这一套论文精选集,因此得以呈现在国内读者的眼前。相信它对于中国海洋法律与政策未来的研究发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
当今社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以及涉及到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等各个层面。环境法对于 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控制和引导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来源如何?社会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集体行动的内在法律逻辑如 何?如何利用法治手段合理、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实现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代内、代际公平?回答诸如此 类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深入到环境法的法理与法哲学层面,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剖析和透视。《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原理》由柯坚所著,本书以生 态实践理性为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分析和揭示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及其对于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和作用的外 在机制和内在规律。在总体论述部分,本书首先
污染环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是一种违反国家环保管理规定实施排污行为并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 《污染环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研究》是研究此的专著,书中除绪论与结语外,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章,污染环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概述;第二章,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的界定;第三章, 违反国家规定 的解读;第四章, 严重污染环境 的分类解读;第五章,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法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本书以21世纪以来国际能源关系的发展为背景,论述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新能源法律与政策,阐释了气候变化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影响,论证了碳排放权是一种新的发展权,探讨了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问题,剖析了中国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缺陷及其完善,提出了构建中国能源战略体系的核心目标等。
本书距第二版发行使用以来已四年有余,现根据教学实践的反馈,我们进行了第三版 修订。一是结合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特别是环境法修订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内容。二是相对于 本课程特别是本科的课时设置,第三版对篇幅进行了压缩。三是对文字表述进行规范整理, 以符合教学包括自学的需要,尽可能条理清晰,便于学生掌握。
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整个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然而,环境污染防治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投诉和环境纠纷逐年递增,环境保护的目标任重而道远。据报道,国家将立法赋予公民以环境权,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完善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民有效地行使环境保护的健康权、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对环境保护进行社会监督。 本书是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课题“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K82045)的学术成果,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厦门大学法
本书以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和民众的生态诉求为出发点,从环境法律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两个层面研究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旨在从法学的角度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道,是一部系统探讨完善我国环境法理念和制度的学术著作。本书从宏观上遵循“引出问题—法理分析—实证探讨—梳理归纳—研究结论”的研究思路。 注重学理性、实践性的结合,在选题设计和研究内容上均有一定的创新,以期对促进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本书可供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相关领域的决策者、法学理论研究者、立法与司法实务工作者、高等院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及相关资源环境专业师生参考。
《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一书,是作者樊清华对国际、中国和海南现行法律框架下湿地保护机制的研究。 《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重点针对建设国际旅游岛之下的海南地方湿地生态保护立法现状,借鉴国际、国内经验,阐述了海南地方湿地生态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宗旨和原则,提出强化组织协调职能、完善湿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利用等法律制度设想与强化湿地宣传教育等建议,为加快海南地方的湿地生态立法提供了科学依据。
本书稿共分10章,包括:环境资源问题导论、概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环境法律责任等,主要对环境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说,并对近年来司法考试、考研中的涉及环境法的试题进行了讲解。全书语言严谨,实用性强。
《中国水政要览(2000~2005)》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政工作综述”。其中“水政工作概述”全面回顾和总结了2000~2005年全国水利政策法规建设、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法律监督等主要方面的成就与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方向;“水政工作大事记”则以时问为顺序,记录了这段时间发生的水政工作方面的大事、要事、新事。“水政工作概述”与“水政工作大事记”分别从横向分析综合与纵向回顾梳理,全面反映了全国这6年水政工作的发展历程和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重要文献”。选编了这一时期为水政工作指明方向、目标、原则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文件、指示、文章等;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政工作会议之外,有关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讲话、文章也选编其中。 “水法规”。主
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编写的《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10)》正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一样,低碳经济的实现同样需要法治的保障。能源法律界的老一辈专家提出,新时期下,应当“加强能源法治研究,助推低碳发展”;同时,又要“运用批判性思维”分析低碳发展与能源法治问题。能源法研究面对低碳发展这样一个宏大命题,既要从理念上进行变革,包括原则、伦理基础等,又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包括税收、投资、碳交易、国际法协调等。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都积极构建本国的低碳法律政策,我们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