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这也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此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 “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2.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具体包括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等方面。3.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针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出重大修订,主要有七大亮点:放低公益诉讼门槛(拟增加环保社会组织等);明确党政同责;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跨界流域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增加罚款,还增加停业关闭等措施);扩大排污*范围(畜禽养殖场等注意了);总环评、检测机构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多项规定极富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违法情节严重将被永久禁入;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修复义务;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 1.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2.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
*版配套已经出版到第24本,环境保护法*版附配套规定都是选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配套收录实务当中与主法条适用密不可分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本书以环境保护法为主法,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的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照版)》分为《环境保护法》原文和修改前后对照表两部分。修改前后对照表用阴影、黑体、删除线来表示新法与旧法相比,替换、增加、删去的内容。
本书笔者几经斡旋,终于取得国际法学界著名出版商Matinus Nijlaoff Publishers公司的授权,将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中心过去30年来的会议论文原文,完整交付给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由其自由挑选其中的重点,翻译成为中文精选集刊,在中国正式出版。这一套论文精选集,因此得以呈现在国内读者的眼前。相信它对于中国海洋法律与政策未来的研究发展,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
本书收录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法规,包括三个部分。部分欧美篇,主要收录欧盟、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第二部分亚洲篇,主要收录日本.新加坡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第三部分港澳台地区篇,主要收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本书收录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范围广、规范性好,其篇目整齐,条分缕析,十分方便读者查阅,具有很好的使用价值。 本书是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范本,能够帮助我国广大从事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政府官员、科技工作者、工程设计与运行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了解国际上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先进做法,对关注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问题的各界人士大有裨益。
当今社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以及涉及到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等各个层面。环境法对于 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控制和引导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来源如何?社会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集体行动的内在法律逻辑如 何?如何利用法治手段合理、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实现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代内、代际公平?回答诸如此 类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深入到环境法的法理与法哲学层面,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剖析和透视。《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原理》由柯坚所著,本书以生 态实践理性为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分析和揭示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及其对于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和作用的外 在机制和内在规律。在总体论述部分,本书首先
2006年7月8日至9日,中国国际循环经济博览会暨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在苏州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承办,旨在进一步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研究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推广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本书收集了2006年中国国际循环经济博览会上发表的全部领导讲话以及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的主题发言和大部分学术论文,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究前沿的理论,代表了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水准,是进一步深化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的权威参考资料。
污染环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是一种违反国家环保管理规定实施排污行为并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 《污染环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研究》是研究此的专著,书中除绪论与结语外,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章,污染环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概述;第二章,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的界定;第三章, 违反国家规定 的解读;第四章, 严重污染环境 的分类解读;第五章,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书依据2012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内容和要求编写而成。针对2012年该科目大纲中新增和删减的内容,本书中相应进行了增补和删改。对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汇编和梳理。同时附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大纲。 本书既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复习资料,也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一部实用的法规政策工具书,同时也适用于环境管理人员、科研院校的教学人员以及其他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人员。
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灾害,不仅造成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的破坏,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状况之严重已引起举世之关注。多年来,各国法学专家、学者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行了艰苦的努力,从而使环境法成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快的法律部门之一。可见,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之间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环境法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成熟阶段。环境法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作
本法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迅速增长。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年产量高达1.7亿多吨,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加。但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率不高,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比例更低,与日俱增的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由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市政维护和管理中产生的垃圾等构成。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特点是热值低、含水量高、成分复杂、季节性变化大等。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垃圾在总量上增长的同时,成分也在发生很大的变化。生活垃圾中无机物的含量持续下降,有机物不断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 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产生,不仅严重地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编著的《水利规划计划管理法规文件选编》范围主要是目前生效的与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版块设置上,按照各专业领域,区分为综合性文件、规划及前期、投资计划、病险水库、农村饮水安全、灌区及泵站、中小河流、水土保持、小水电及农村电气化、水利血防、水利统计以及其他等12部分。在各版块内,综合考虑法律效力层次、制定机构、制定时间进行排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新法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