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该法的亮点如下: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规定为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要求为年满28周岁。此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使用。采取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形成司法机关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人民陪审员主要是随机抽选产生。同时,为了满足审判活动需要,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名额数五分之一。
如何确定刑侦“非切入点”,避免走进刑侦“死胡同”如何确定刑侦“切入点”,制订刑侦计划如何确定刑侦“切入点”,对所针对的点进行全方位侦察…… 本书论述了非必然因果、必然因果和互为必然因果的逻辑结构,以确定刑侦的“非切入点”、“切入点”和“切入点”,为设计刑侦智能软件提供了惟一的理论根据,也设计了智能化破案的逻辑程序,为刑侦人员指出高质量、高速度破案的科学途径和手段。
“中国法学博士文丛”研究了国际代理的统一冲突法,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国际代理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行政诉讼价值是个大题目,学术意义、实际意义都很大,但也有很大难度。实事求是地说,诉讼法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低估,行政诉讼法的价值低低估尤甚。诉讼价值问题,近年来是诉讼法学界探讨的一个热点,发表了一些论文,但迄今未见有专著出版,本书的出版,可以说是填补了诉讼价值论专著的空白,本书开行政诉讼基本价值理论研究之先河,作出了开拓性的学术贡献。 本书分八章两大部分。部分为价值理念,古代诉讼价值胚胎,基本价值原理及宏观和微观行政的司法调控规律。第二部分为价值构成即秩序、自由、效益、公正。
司法问题是现代司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阻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十分重要的难题。尽管近几年来,在司法改革的研究过程中,许多学者都十分关注司法的问题,并就确立我国的司法进行了多方面有益的探讨,提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理论观点和对策性建议,但总体来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水平不高,系统的学术论著尚付阙如。季金华副教授的《司法论》对司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启迪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观点和对策建议,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品位的严肃的学术专著。
本书从冲突法的角度对证据问题作了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不仅对证据冲突规范产生的条件、构成及其适用进行了系统论述,对取证在国际司法中的地位、国际仲裁中的取证、国际社会在取证问题上的努力与成效、区际私法中的取证、国际司法协助中有关取证的问题以及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草稿)中有关取证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还对举证责任推定、承认与认诺、证据保全与初步证据以及中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初步证据等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作者还结合中国实际,针对许多证据冲突法问题,运用的资料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完善了冲突法的理论体系。 十分可喜的是,本书还具备如下特点:一是观点新颖,论证充分。该书以证据冲突法为突破口,经过系统比较研究,提出了证据冲突法的学科体系,这对于完善国际私法中有关
本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参与或熟悉立法及其配套规定起草、讨论的有关专家撰写。 本书以该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以该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该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法律客厅用和有关实务问题。 本书既凝结了理论研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又反映出执法实务中的具体解决办法,综合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果,系目前系统研究与阐释该法的之作。
非诉讼纠纷方式(包括传统的调解与现代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系统地探讨了现代法治条件下非诉讼纠纷方式的地位、功能、理论框架以及制度建构;同时,对世界各国现行的、从民事诉讼制度到各种ADR所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建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初步的设想和预测。主导思想是,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在注重纠纷解决的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益与效率;在弘扬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提倡协商与双赢的精神,在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重视发挥传统和新型的ADR的作用,并使二者达到协调和互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制宣传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公民知法、守法,并且懂得运用法律开口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但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司法解释层出不究,查找艰难,理解、运用则更不易。基于此,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快餐丛书,以期给读者提供便、最快捷、的法律帮助。 丛书采用问答形式,一问一答。设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对于公民最关心、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最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基本做到无遗漏,保证内容全面、完整。解答,力求做到、准确,简明扼要。解答完全以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依据,尽量少做法理阐述,少讲为什么,多讲怎样做,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对一些疑难问题,则通过举例进行说明。 作为快餐读物,文笔的生动流畅、表述的浅显易懂,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读者在阐读过程中感觉轻松,且能释疑解惑,那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在律师制度恢复的二十年时间里,随着律师广泛地参与刑事辩护,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以保护,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可以说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国际社会人权法治理念的进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结构性缺陷以及法条粗疏等弊端逐渐显现,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辩护权利行使受限,办案风险加大,办案效果不好等一系列问题产生。正由于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显得迫在眉睫。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既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汇编,也不同于普通学的学理性著作,她是一类综合性的指导性丛书。每期均收集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党和国家政策法律而形成的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有对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司法解释以及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及背景所做的详细说明和注释;有刊载与民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信息的《民事立法动态》,便于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了解民事立法的发展态势,富有前瞻性;有介绍民事审判工作热点问题和新发展的《民事审判前沿》等主要栏目。视形势的发展和指导工作的需要,今后每期将增设或者调整相应的栏目。 本书作为主要反映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重点抓好民事审判业务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加强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重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发展,更需要守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民事经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民事经济行为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是做好民事经济司法工作的重要保证。民事经济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程序法,从公平、公正、高效、民主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意义上讲,民事程序法更显重要,民事程序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之时,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真正健全之日。因此,对民事经济法律包括民事程序法的研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选择了一批民事经济程序方面的课题,作为首先研究的对象,先行出版这方面的专著——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丛书。 丛书的研究撰写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立法为依据,以实践为基
由何家弘主编的《证据学论坛》是全国性的证据学学术论著荟萃,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获得了广泛认可。栏目设置包括前沿聚焦、专论大观、学术沙龙、科技平台、博士殿堂、实证研究、疑案会诊、书苑漫笔、外法评介、精品文摘等。本书是《证据学论坛》6卷。
非诉讼纠纷方式(包括传统的调解与现代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系统地探讨了现代法治条件下非诉讼纠纷方式的地位、功能、理论框架以及制度建构;同时,对世界各国现行的、从民事诉讼制度到各种ADR所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建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初步的设想和预测。主导思想是,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在注重纠纷解决的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益与效率;在弘扬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提倡协商与双赢的精神,在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重视发挥传统和新型的ADR的作用,并使二者达到协调和互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本书在充分论证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围绕程序合法性的保障问题一程序违法的遏制和制裁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分析了程序违法的立法成因以及中国现行程序性制裁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并就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建议;讨论了与程序性制裁有关的三个重要的司法制度,即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机制之构建以及辩护制度之完善。该研究对于时下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本书的基本观点如下: 首先,刑事案件形态多种多样,既有杀人这种重大案件,也有轻微的盗窃和交通违音。既有否认案件,也有自首案件。因此对应上述多种多样的刑事案件特点,必须建立多样化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以这种多样的刑事司法体系的总体作为研究的对象。此为观点之一。 其次,为了使这个多样的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应将刑事司法的权力集中在特定的机关,而是应将其分散。这样一来,刑事司法便有了掌管各自权限的众多程序参与者协同作业的性质。这个体系的基本原理是当事人主义,我们必须进一步发展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法。此为观点之二。 再次,刑事审必须以真实事实为基础。真实主义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如果“精密司法”能够圆满发挥作用,可以避免程序造成人的异化。程度偏颇,容易导致侵犯人权。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