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合同双方风险划分的主要工具。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称提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不例外。通常,提单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受益方是承运人,货物利益方(通常是货主和提单持有人)是这些免责风险的直接承受方,但是货物利益方可以为了转移此种免责风险向海上货物风险保险人购买有关保险。然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像其他保险合同一样,所保风险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合意,或更明白地说就是取决于支付的保险费的多少。当然,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的被保标的损失是不可保的,否则保险无异于赠送。 另一方面,有些海上风险,承运人并没有在提单合同中加以免责,但是货物利益方却为这些海上风险购买了货物保险。这种没有必要的保险购买行为通常是由于投保方对提单合同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之间风险分配的衔接
本书章阐述了国际刑法的渊源,以及作者说的“国际刑法的不同要素”的适用问题。第二章阐明了该学科的主题,一些刑法学者称之为属人原则(ratione personae)。第三章述及国际犯罪,刑法学家称之为属物原则(ratione materiae),还讨论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家将它视为刑法总论中的问题。第四章论及总论问题,根据刑法学家的看法,它包括刑事责任及其免除的条件等。第五章论述了国际刑法执行的主要方法——间接执行制度。第六章阐述了国际刑法执行的其他方法,即直接执行制度,该章叙述了国际刑事司法直到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历史与演进,对此将在第七章分别讨论。第八章阐述了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即刑事司法的混合执行制度。第九章是国际刑法的程序问题。第十章是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刑事司法,包括责任问题,以及国际社会与对强行法上国际犯罪免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靠前经济法案例教程(第2版)》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
本书稿系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主编的靠前经济法学术论文集,它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优选的立法经验和近期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了靠前经济关系各个领域的重要法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