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 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国关于海事行
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 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国关于海事行
国际组织活动日益频繁,功能日益扩大。在与有 关的国家和私人进行交往时,国际组织不得不经常面对自身是否享有司法 管辖豁免和如何在国 内法院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国际组织豁免问题曾作 为“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停留在国际法委员会的日程 上长达30年之久。 但1992年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对此问题的编纂 工作。近年来不少国际法学者和部分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开始重新考虑并 呼吁继续展开和深化 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的研究。鉴于此,李赞的《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就国际组织的 司法 管辖豁免,即国际组织在法院是否享有豁免和如 何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进行研究。 《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主要从国际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加以论证。合法性即指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 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国关于海事行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研究》由固安华明印业有限公司印刷,2015年4月版,2015年4月次印刷。主要内容包括:引言、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法律行为考察、公共当局实现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理障碍、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等。
《航空法通论》一书的作者们在编著过程中,不求对航空法问题的研究面面俱到,但求在航空法框架体系下的研究重点突出;不仅注重对中国航空法独特问题的诠释,而且关注对各国和国际航空法新成果的吸纳;不仅对国内外航空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透视,而且也注意了对航空法一些基础问题的探讨。该书在写作方法上采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多种方法,在写作内容上对力求对航空法理论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细化和深入,以期填补长期以来中国航空法相关研究的空白或欠缺,解决民用航空活动中特有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推动航空法学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中国海洋”丛书是由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专家编著。本套丛书属于“十二五”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内容既有中国海洋基本情况的介绍,又有针对性较强的海洋焦点问题探讨。本套丛书是中国部系统、权威且直接面向海外受众的海洋图书,对中国海洋的真实状况和发展理念进行了解读。 “中国海洋”丛书包含9本分册,分别是:《走向海洋——中国海洋的历史与现状》《经略海洋——中国的海洋经济与海洋科技》《平安海洋——中国的海洋法律与海洋权益》《美丽海洋——中国的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和谐海洋——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海洋管理》《钓鱼岛》《中国的大洋事业》《南海及南海诸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有中文、英文两种版本,有助于国内和海外人士了解中国海洋的基本情况,进而对中国海洋发展的理念产生一定程度的
在框架安排上,本书沿用了具体法律制度研究的一般范式:界定基本概念——分析该制度产生的宏观背景——深入理解现行制度的具体设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反思现行相关国内立法规定。具体而言,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论述下列相关内容: 章是“绪论”。本章旨在阐明水下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和与之相关的若干理念。无论是国际社会上目前出现的以“海难救助”为名义的捞宝热潮,还是其他一些合法活动,都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对文化遗产特性的认识,将之简单地视为普通财产乃至可以随意处理的破烂。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并不单单和国际海洋法相关,还牵涉到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立法,章主要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立法出发,分析若干基本概念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一些理念,是本书论证的出发点。 第二章是
本文选共收有十四篇文章及联合国大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一些文件,均选自《红十字国际评论》2001、2002卷,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内容:恐怖主义问题、妇女与战争、亚洲与国际人道法、追究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责任问题、武器与人道法。 本文选反映了人道法研究与探索的现状和发展。
国际组织活动日益频繁,功能日益扩大。在与有 关的国家和私人进行交往时,国际组织不得不经常面对自身是否享有司法 管辖豁免和如何在国 内法院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国际组织豁免问题曾作 为“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研究的一部分,停留在国际法委员会的日程 上长达30年之久。 但1992年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暂时搁置对此问题的编纂 工作。近年来不少国际法学者和部分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开始重新考虑并 呼吁继续展开和深化 对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的研究。鉴于此,李赞的《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就国际组织的 司法 管辖豁免,即国际组织在国内法院是否享有豁免和如 何实现这种豁免的问题进行研究。 《国际组织的司法管辖豁免研究》将主要从国际 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两方面加以论证。合法性即指国际组织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
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 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国关于海事行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部分含 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 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