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研究WTO/TRIPs知识产权争端案例产生背景、诉讼过程,不仅包括中国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的争端程序,尤其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路,明确其启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条件及相应的应对策略,特别解析其提出异议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之制度、规则或行为,进而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明确区分符合WTO要求的领域和不符合WTO要求的领域,对前者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论证,对后者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及建议。以及,结合欧美国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做法、经验及教训,提出我国应对欧美针对知识产权执法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应对策。
为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防止成员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为由对贸易进行限制,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成立时制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并根据SPS协定成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SPS委员会),为成员进行磋商提供了经常性场所。各成员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上就其他成员正在实施的或新制修订的对自己的农产品、食品等出口有不合理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措施表达关注,提出质疑,敦促成员遵守协定的规定,修改或撤销与协定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措施。 虽然SPS委员会在例会上不能就某一成员的具体贸易关注作出决定或提出解决方案,但以提出贸易关注的形式在委员会会议上对其他成员不合理措施提出质疑,一方面被质疑成员必须对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解释;另一方面可以让其他成员了解其关注所产生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