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对新日本公司法,结合日本法院的新典型判例以及主流学者的各派观点进行的体系化解读。比如,对包括“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监察等委员会的公司”“公司外部董事以及外部监事任职要件的修正”等日本公司法的新发展都有详细论述。当然,本书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其内容之“新”,而且在于该书是近藤光男教授毕生所创佳作中的大作,其与近藤教授的另一部著作“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在日本“法律专业教科书及参考书类榜”长年占据着榜首位置。 该书对“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废除”“公司内部治理机关设置的细分化”“会计参与”“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扩大”“类别股制度”“单元股制度”“新股预约权”“股东权的重构”“包括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内的公司董事的责任制度”,以及“公司诉讼”等方面的介绍和阐述对我国有着重要的
我国于1993年年底制定的公司法是为了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这里译出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为了提供一种参考,用以和我国的公司法作一种比较研究。我们在这里仅仅从公司这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和经营权的发离,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这一点来对比我国和美国特拉华州的这两部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可以在主要方面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