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通过对清代性规范的专门研究,探讨了 将一部分性行为定为犯罪的社会背景。长期以来,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都被要求按照其身份遵守不同的家庭道德和性道德标准。清朝政府则建立了一种新的性别制度,它规定了跨越身份界限的性道德和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要求所有人都应遵守正统婚姻中界定的社会性别角色。这种转变,表现在官方关于通奸、异性 、 、女性贞节和 等的法令谕旨与司法处理上面,代表着帝国政府为了应对当时正在发生的那种令人不安的社会和人口变化而做出的努力。
本书从专利律师的角度,讲述了如何分析发明,并将其提炼成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法。本书指出,发明是一种技术思路而非具体的产品,在分析发明时,采用“问题-解决方案”的描述来确定发明构思以及发明的关键技术特征;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基于“问题-解决方案”, 大化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侵权判定等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布局多样化的权利要求;通过“问题-解决方案”指导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撰写,由此构建保护范围宽、且具有防御能力的权利要求。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版,该书第三版曾以《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为名由姬敬武、邓正来先生翻译出版。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刚刚从欧陆定居美国的作者,在版中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
《法律语言与文化》集作者二十几年在法律领域的识见,从法律语言作为法律人的基础课的角度,对法律语言进行了全面研究。不仅探讨了法律语言文化,法律语言与与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语言翻译的标准、原则之类十分复杂且困难的问题,而且对与法律语言相关的领域,如法律、语言、文化、思维等,都进行了独到的研究,全面比较了法律语言研究的语言学、文化学、法律学三种不同路径的研究方法及其不同结果,还对如何应用法律语言从词句到篇章进行了描述。
人权与全球正义问题属于当代政治哲学、最热门的研究领域。而罗尔斯在1993年以及1999年所作的两篇同名的论万民法专题论文,是触发当前讨论的核心文献。《万民法》将这两篇论文合辑出版,全面展示了罗尔斯在“如何构想及建设一个正义和平的人类世界”这个问题上的思考及其发展过程。
《南昌律师二十年》是南昌乃至江西律师行业变迁史的见证录。它通过记录1979年至2000年南昌律师行业从恢复重建到改革创业的发展历程,与20位各具特色的 律师的对话,使读者了解到南昌诸多律所从国办国资到合作合伙的转折过程,聆听到南昌几代律师入门入行的选择心声和职业生涯中的所见所感。 《南昌律师二十年》是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微刻画。它通过回首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0年所走过的道路、历经的发展阶段,观照出我国律师制度和行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生动呈现了无数律师奋斗的姿态和追梦的状态。 《南昌律师二十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透视镜。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从青涩到成熟,彰显的是 法律制度的成熟、法治现代化的成熟。南昌律师所走过的每一小步、洒下的每一滴汗水、付出的每一分努力,都将汇聚成团结奋进的磅礴
本书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系统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学术专著。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聚焦于理论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对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危害行为、定罪量刑情节(尤其是“情节严重”的体系地位与认定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本书在写作体例和学术观点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创新,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出罪的一般理论、基本类型和理论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版,该书第三版曾以《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为名由姬敬武、邓正来先生翻译出版。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刚刚从欧陆定居美国的作者,在版中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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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拟探究清季至民国期间,证据法学自制度至学说从继承到创新再到其后独立发展的逻辑演进情况。在行文结构上,本书首先梳理了近代证据法学知识演进的一般逻辑,即法律概念的产生、证据立法的演进以及证据法学理的演绎情况。其次,依照近代证据法学知识通行的以证明为中心的一元化知识逻辑,依次梳理了包括证明责任与证明程度在内的证明的一般理论、证据保全的理论、证据方法的理论以及证据调查与辩论的理论等的演进状况。
本书是法学学术经典译丛之一,作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的影响早就日本和亚洲,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他精通数种外文。学贯东西,不拘泥于成见或同说,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