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如重视债权人自治、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强化破产责任等。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必然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会给我国企业的发展提出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书结合现实案例,从破产程序的启动,到破产程序的终结,从企业破产的原因到破产法律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指出了破产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书有助于相关专业法律人员深入了解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破产法,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竞争环境下,银行破产(支付不能)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经济现象。在全球范围内频频出现的银行倒闭、金融危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银行破产(支付不能)法律加拿大及欧盟诸国家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特征、内容及其适用情况,分析了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同时还就跨国家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本书系统性强,内容翔实而新颖,具有重要的学术及应用价值。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出规则。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共同构成了公司终止的法律制度。因公司破产清算是破产法规范调整的范畴,本书如无必要一般不予涉及,笔者仅就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进行研究。 本书通过对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等不同清算程序的比较研究,准确界定了本书研究对象即公司解散清算的概念,并结合域外立法例对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本书在介绍和评析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了笔者关于清算中公司与解散事由出现前公司系同一法律人格,并且由于法律的拟制而继续存续的观点,从而一脉相承地解决了解散清算中
相比较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破产法律制度,2006年8月修正的《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这对以往施行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做出了重大改变。但由于合伙企业的特质,即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使得合伙企业的破产制度与既往的法人企业破产相比,从法律理念、制度价值到具体制度都存在重大挑战。在众多融资工具采用有限合伙的现实状况下,如何清算并退出市场是亟需回答的问题。本书在借鉴国外的立法原理、规则和参考我国的“法人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试图从合伙企业的本质出发,论证其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并且提出特别适合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从分析破产制度对利益平衡机制的需求出发,论证了破产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私法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具体体现,阐述了利益平衡机制所包含的整体利益优先、破产利益平衡与破产治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调整规则,进而论述了利益平衡机制在破产制度中适用的相关问题。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设计破产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公平、公正的且有效率的债务整理与清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