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里收录的六篇文章分析问题的视角大相异趣,但它们的字里行间都激荡着这样一种共同的信念:建构一种横贯始终又具有规范性质的合同法理论是可能的,也是重要的。可以把它们视为对这种理论所做的一种发展中的阐释。所有的文章都是经过精心雕琢的,也是次付梓。遵循着剑桥法律与哲学文库的宗旨,所有的作者都为此踊跃地阐发自己的思想,并尽可能地做到尽述其详。每一篇文章都可以被视为是从合同法律的一个特定视角对一个全新的理论观点的探索做出的不懈努力。在介绍每篇文章的具体内容之前,我先谈一下它们赖以成文的思想背景。下面的论述也就必然是简要和有选择的。可以这样说,是一篇经典之作拉开了20世纪合同理论著述的序幕,它就是LoL.Fuller(TheRelianceInterestiContractDam—ages)1936年的文章“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即使我们说,其后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是我国部以单纯婚姻(身份)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其特点是: 1,内容新颖,具有前沿性。身份关系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薄弱领域,所涉及的都是前沿理论问题。其中离婚无效、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性与婚姻、“非常婚姻”(同性婚姻、变性婚姻、虚拟婚姻)等,尚属理论上的空白领域。 2,法律根据充分,具有性。作者对我国不同时期3部婚姻法及100多个司法解释和婚姻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鉴别,严格区分“当时有效”与“现行有效”的界限,以其作为处理不同婚姻的法律根据,从而使其具有性。 5,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实用性。《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把现实问题引进法律,把法律适用导入现实,用理论连接现实与法律,使现实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在法律上找到答案,使法律适用问题能够在现实中“安
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参考样本,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的操作指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典型案例。
钟清、陈臻编写的这本《电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旨在通过 梳理电网企业科技成果形成和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 现 状,阐述各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着重分析我国电网企业在专利、 商业秘密、著作权等 三类知识产权中的主要风险,契合法律法规提出建立和建全科技成果转 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 险防范体系及风险防范对策措施,为电网企业有效保护科技成果、防范可能 出现的法律风险提供参 考。进一步推进电网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电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主要针对电网企业中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法务部门、技术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及管理^员编 写,同时,可作为电网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在企业实际管理和制定知识产权 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时的 重要参考,也可作为电网企业开展相关知i只产权管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系列教材·专利代理实务:机械分册》由从业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和资深审查员共同编写,针对专利申请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和专利审查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和常见问题,从相关重要法条解释、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流程、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并配置了丰富的案例。对读者而言,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全面提升。 读者对象: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
《加强保护对中国南通家纺产业发展的影响调研报告》是根据中国国家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的《保护案例示范点调研项目合作协议》要求,由中国江苏省局、南通市局组织相关人员,在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依照中外知识产权专家的指导意见撰写完成的。报告对南通家纺市场(中国的家纺产品集散地)的保护体制、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成功运作进行了深入剖析。
本书稿的主要内容。本书以“契约附随义务研究”为主题,本体部分共九章,章为“导论”,第二章至第八章为“本论”,第九章为“结论”。作者在章指出,因为本书是以义务为对象所展开的研究,从表面上看似与民法之权利法属性格格不入,故而在导论中首先以说明的方式指出: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中,债法部分却“多从债务的方面设其规定”,可以说,义务乃债法的主线,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乃债法的核心问题;契约义务的构造,则为现代债法之重要课题。第二章,概念论:契约附随义务的理论界定。作者主要集中在探讨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等的区别问题。第三章,历史论:契约附随义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契约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并以缔约上过失、积极侵害债权为中心,
本书出版于民国二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同年四月间,译者在京得见原本,当为研究之便,曾将解释最为精审之条,陆续摘译,藉与他著比较。砚友见之,颇有怂恿全译付刊者。人事匆匆,未暇顾及。零稿随行箧而奔走,瞬已数年。近悉本书原著在这销数颇多,而译本则未见售,爱草草以竟是稿。 本书内容,在原序凡例中,已有忠实之介绍,毋待再赘。可注意者,在比较各国法文天下,阐明本法精义,高处着笔,诚有可倒佩。所论条文未妥之处,吾人虽不敢赞同,但在追溯急就立法之沿革,实宜引为今后实务上之参考。 本书译文,颇欲保存本来面目,于是以我人章句结构之体例言,容有不然之处。顾此本系译中难免之事,所幸阅读引等专著,当不较及文彩,译者本亦无求信达雅兼备之奢望也。至于原著所称“我民法”,为行文之便,均改为“日民法”,其
1.本书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本书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