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讲到法律史本身的问题,这是一部史的研究,无疑将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第二个目的即在于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以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将汉代
本书是一部关于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 汉德的传记,精湛、感人地讲述了这位杰出法律人的一生。 勒尼德 汉德(Learned Hand,1872 1961),是与约翰 马歇尔、小奥利弗 温德尔 霍姆斯、路易斯 布兰代斯、本杰明 卡多佐齐名的美国著名法官。他出生于纽约一个法律家族,祖父和父亲都是著名律师。汉德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后,先从事了13年律师工作,并在奥尔巴尼法学院任教。汉德于1909年开始担任法官,直至去世,在 52 年的法官生涯中,汉德法官作出了 4000 多份判决,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经典判例层出不穷,著名的汉德公式就是他在一起海事案件裁判中提出和创立的,被视为法律经济学的经典代表。汉德也是现代法律解释方法的先驱,他在侵权法、专利法、海事法和反垄断法等专业领域为司法裁判的技术和精确度树立了长远的标准。 汉德的一生,经
本书是关于国家安全学理论的专题研究。全书共包括:第一章 国家安全学:历史回顾、现状分析及未来展望;第二章 国家安全学是怎么诞生的:评《刘跃进国家安全文集》;第三章 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第四章 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中的八大问题再探索;第五章 大安全格局和大安全学的共融共生;第六章 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再思考:兼论国家安全类型思维;第七章 国家安全学与国家安全泛化;第八章 我国国家安全学 三大体系 建设;第九章 新文科背景下的国家安全法学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第十章 国家安全学下的国家安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第十一章 构建国家安全战略学;第十二章 构建国家安全案例学;第十三章 构建国家安全保障学;第十四章 构建国家安全史学;第十五章 国家安全思想史的学科定位及体系构建;第十六章 国
本书作者认为:商事调解无法在我国现行以《人民调解法》为主的调解法律框架下有效发展,我国亟待建构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以此促进、规范与保障商事调解的发展。围绕这一基本命题,本书展开论证的子问题包括:一是商事调解作为立法调整对象应如何被界定,即 是什么立法 的问题;二是有什么理由支持商事调解立法,即 为什么立法 的问题;三是商事调解立法的立法模式、基本构造以及主要规范如何设计,即 如何立法 的问题。 本书定位为法学类的学术专著,力图为商事调解法的制定与商事调解实践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本书讲述了14个经典法学流派的源起、发展及核心思想和代表人物,包括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法社会学派、利益法学派等。书中穿插对各流派代表人物的介绍,着重介绍了经典法学流派的代表观点 。
本书是著名刑诉法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虎(陈少文)教授的全新专栏文集。 全书以法律多元为方法和旨归,围绕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运作,结合17本中外学术名著,对怎样看待美国禁酒令、死刑能否废除、乞讨是不是一项权利、真实版的 洞穴奇案 如何上演等数十个经典法律命题、社会热点问题及刑事司法核心问题 相对而论 ,对其背后的思维方式进行了综合开放的思考和抽丝剥茧的分析。 本书所收录的篇章,既有作者独立思考的原创成果,也有作者对学界研究成果的通俗演绎,主旨在于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传递一种观点,即法律从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也许可以对所有曾经坚信不疑的传统认知重新进行审视,从而获得远高于信息差异的认知优势,体味法律多元思维的魅力。 本书触角敏锐,视野开阔,信息丰富,文笔生动,
尽管**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协议的论争与研究却远远没有结束。所以,本书可以看作是为系统研究行政协议理论与实践问题而作出的一种努力。 编主要讨论有关行政契约的法学理论与观念,将尽可能地解决所有涉及政府契约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行政契约制度建设的理论框架。 第二编为了追寻行政契约近期实践,尤其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行政协议(契约)的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以及如何实施司法审查作了前沿的跟进研究,并有意识地展开和民法学者、民事法官的对话,回应有关质疑。 第三编针对 混合契约 纯粹契约 和 假契约 三种行政契约形态,分别做个案研究。 采购契约 是一种很典型的 混合契约 , 治安承诺协议 是一种纯
在这本小册子中汇集的警句,并不是拉德布鲁赫像现在这样写出来的。而是由我从他的全集中摘选出来的。所做的这些,对于这样一位思想铺陈高远宏阔、婉约细腻的作者而言,可能还是远远不够的。拉德布鲁赫的语言既绵密厚重、又简明扼要,既直白清朗、又纯真朴实。他能够采撷到物之精华,宛若把光线集聚为耀眼的亮点。他既是学问人,也是艺术家。当我们阅读或聆听这样的警句时,我们获得了生命的充实和心智的启迪,同时也由于这一表达方式之美而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本书通过上百篇语言生动、笔锋犀利的法学小短文,深刻揭示法治前瞻性观点,很具价值。全书共分我们能从西方学到什么、中国法律智慧从何处来、中国法治该往何处去三个部分,上百个小短文,囊括了法治建设中的方方面面。在本书冷静而富有感情的文字里,相信读者自会发现,法治还在艰难前行,法律人一直在为法治的启蒙而呐喊。
《王名扬全集:论文、词条汇编》汇集了王名扬先生公开发表的译著、译文、教材。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的译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合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懂、易读、易接受。
《王名扬全集:译作、教材汇编》汇集了王名扬先生公开发表的译著、译文、教材。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的译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合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懂、易读、易接受。
《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精选了察赫教授20世纪70年代末到2008年近三十年来发表的颇具影响力的学术文章,分五部分介绍了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政策领域的基础理论问题和发展史,涉及社会法基本概念和分类、福利国家理论、社会保障的基础问题、全球化下的新发展、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与面临的挑战等。察赫对德国及世界社会法研究有着深远的影响,近30年来德国的社会法典都是参照他的理论进行框架、条文等方面的编纂和修订。国内目前社会法领域的研究大多着眼于具体制度设计和实施,译作也集中在国外当前社会保障的具体问题上,对基础理论的介绍相对欠缺,本书可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空白,其理论贡献对于当前的社会保障改革,对社会法和社会保障学科的长远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主要遴选西方 18 世纪以前*代表性的法学、政治学著作,以商务印书馆汉译名著为蓝本,对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西塞罗的《国家篇 法律篇》、阿奎那的《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霍布斯的《利维坦》、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上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休谟的《人性论》、汉密尔顿等的《联邦党人文集》共 11 部经典著作进行精要解读,旨在将西方法学、政治学经典原著通俗化,又确保其符合原著的精神原意,使其简洁化却又保留其思想体系、思维逻辑的原貌,力图使有一定知识和文化的人都能读懂西方法学经典著作、把握其精神要义。
《民法思维之展开——尹田民法学演讲集》收集了作者自2004年到2013年有关民法理论和立法的演讲录音记录稿和文字稿19篇,展示了作者从对民法制度研究到对民法思维方式及其运用的研究的思想结晶,其中包括作者对民法思维模式的特征、人格以及人格权的本质、国家财产的权利属性及其在物权法上的地位等问题所提出的重要观点的直接表达。作者本书中的观点具有批判精神和冲击力,有些观点甚至是“逆主流”的,值得民法学界诸多学人深思。同时,由于本书保留了作者演讲的语言风格,使得书中对严肃的学术问题的讨论少了几分枯燥而变得生动,读来如亲临演讲现场,这也是本书的一大特色。
《阿提卡之夜》是作者在阿提卡的漫漫长夜中阅读各种书籍时所做的笔记。其内容是哲学、历史、文学、美学、法学无所不包;天文地理、三教九流、风土人情、文化娱乐、吃穿住行无所不涉;散文杂记、传说典故、诗词歌赋应有尽有;真可谓地地道道的希腊罗马社会的百科全书。该书的成书时间没有明确的考证,中世纪的一位学者在一份古代抄本中标注此书成书于169年。值得法律人和罗马法学者及爱好者注意的是,书中有大量的涉及希腊、罗马法律的篇章,内容涉及法哲学、刑法、民法等学术领域,是非常重要的罗马法和西方法律史参考资料。
本书是孙宪忠教授在学习德语民法文献的过程中,为自己精读的需要而完成的部分译文的汇编。一些在国内发表的译文,得到民法学界的喜爱,如“民法上的人”引用率甚高;另外,关于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物权行为理论的译文,也常常见诸于法学著述的引注或者文献之中。平心而论,这些文献确实有正本清源的作用,望能给读者以启发。 本书选编的九篇译文包括: ■《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 ■《德国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发展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 ■民法上的人 ■行为能力比较研究 ■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 ■违背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后果比较 ■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本身如同不动产物权交易中的登记一样,同样具有确证权利正当性和保持社会记忆之功能。法律出于尊重社会实情,弥补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严苛,规定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但是这种未经公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造成了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脱离,因此物权取得人如欲进一步从事物权交易,仍须经由登记始得为之,否则难免对交易安全和秩序造成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