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从法学学科出发,结合环境法医学交叉学科开展编写,全面、系统地呈现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论、环境司法诉讼程序相关制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与技术规范。本书从环境法基本概念入手,按照学理和法律分类,详述了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不同类别诉讼的具体程序,系统地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建立规范和实践的联系。
本书由导论、本论与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导论部分通过对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的描述,勾勒出我国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研究的现状与不足,明确研究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的意义。章“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概论”,第二章“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基于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致害的赔偿责任”,第四章“基于公共设施污染环境致害的赔偿责任”。
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是世界动物保护运动的旗手,是他们两个人在理论上的 贡献,使动物保护主义不再只是一种情感、一种姿态、一种口号,而是使其具有了深刻的哲学根据,雄辩的逻辑论证和迫切的当代意义。 该书是两个人共同编选的一本文选,为动物权利的辩论提供了一个从古到今的历史视角,让我们了解从 时代、古希腊、中世纪、启蒙时代直到 出色的哲人和思想家们如何看待动物的本性,如何论述我们人类对它们的责任。 辛格和雷根对于他们的主张充满自信,所以这本文选中收录的文章决不仅仅是拥护动物权利者的附和,而是将自古以来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争论客观地展现出来,让 激烈的动物歧视主义者和动物保护主义者进行 激烈的交锋,因为动物权利是人类诞生至今所面对的 艰巨的道德挑战,不仅仅依靠我们的感情和爱心, 需要所有人的智
由李响、陈熹和彭亮所共同编著的《能源法学/能源科学与管理论丛》一书以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为视野,以我国现行能源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线索,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能源法 新研究成果,全面论证了能源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全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两部分:上编主要论述了能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主要西方 能源法律:下编主要包括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核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
在生态文明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当前环境行政执法、环境民事司法、环境刑事司法、环境行政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与公检法互动的法治实践如火如荼。但很多环境执法、司法人员并非法学或环境法科班出身,急需一种理论
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
作为现代劳动法开端的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实质上是一部劳动保护法。随后的200多年里,信息技术、生物科技以及核能技术等新科技和新材料的运用,极大地促进人类生产的发展,然而这些新技术和新材料
在生态文明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当前环境行政执法、环境民事司法、环境刑事司法、环境行政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与公检法互动的法治实践如火如荼。但很多环境执法、司法人员并非法学或环境法科班出身,急需一种理论
由李响、陈熹和彭亮所共同编著的《能源法学/能源科学与管理论丛》一书以能源法基础理论研究为视野,以我国现行能源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线索,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外能源法 新研究成果,全面论证了能源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全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两部分:上编主要论述了能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和主要西方 能源法律:下编主要包括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核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
为避免空泛地在法条、法律规范层面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方法,侯佳儒编著的这本《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突出了对当下中国环境侵权法制实践的考察,突出了对当下法学研究和侵权责任法研究 成果的运用;本书力图让环境侵权责任法研究在中国当下实践背景、在当代知识背景下展开,力图在中国当下语境中梳理和建构中国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学理论。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 在探索环境问题市场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确立一项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表现为允许排污具有有限的流通性,以实现环境要素供给与环境排放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要素主要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配置,在大陆法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框架下,私法主体间的行政交易又被严格禁止,这使得在美国、欧洲等地盛行已久的这项环保利器在我国无法施行。为弥补法律体系中的这一缺陷,本书提出应适时转换排污权制度的 法依据逻辑思维,通过半环境要素物权化的制度设计与传统民法的移转规则相连接,实现环境要素的法化配置,以置换原有行政法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僵化规范,消除采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