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 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
本书以晚清国际法传入为线索,以主权国家的核心要素为架构,结合晚清主权意识生成之历史特性,从司法主权意识、领土主权意识、国民意识和国际社会意识四个维度出发,对晚清主权意识的生成进行微观考察。不仅史实性地呈现出晚清中国世界秩序观从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主权国家、从 中国之天下 向 世界之中国 的巨大转变,而且还通过揭示19世纪实证主义国际法与殖民扩张的共谋,揭露了殖民扩张时代的实证主义国际法对形式平等的主权理论的扭曲和重塑。
本书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加快课程体系改革和教材建设步伐的要求,针对应用性法学专业和经贸专业的教学特点及人才培养目标,在借鉴、吸收国际商法现有研究成果和国际经贸实践的基础上编写而成。全书分为四篇:篇为“国际商法导论”,全面系统地阐述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篇为“国际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法(商自然人、合伙、法人)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代理法;第三篇为“国际商事行为法”,其中以国际商事交易法为主、以商事交易中所涉及的商事管理法为补充,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及其所涉及的国际运输法、国际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支付法、国际产品责任法等;第四篇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是国际商法中不可分割的程序法部分。本书对国际商法课程的研究对象与范围进行了科学界定,对其内容及框架体系
本书从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和概念出发,详细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主客体以及具体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贸易往来的实践做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和分析。本书吸取了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成果及普遍观点,深入浅出,适合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也可作为进行更高层次法学研究的参考。
在加拿大普通法地区,律师的自我规制生机勃勃。在加拿大的10个省和3个领地,都有一个律师协会。这些组织由律师领导,由律师选择,对其各自省份和领地的法律服务规制,行使极其完整的控制权。这些律师协会是由省立法确立的。这些法律赋予律师协会以充分的权力和裁量权,并且通常根据律师协会本身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法官、立法者和政府官员,在加拿大法律服务规制中的作用相当小。因此,加拿大的律师管理体制是很独特的,即使是与其接壤的美国相比,也有着鲜明的特色。为此,本书译介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为当前我国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经验介绍。因此,本书对于加强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对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为中英对照。
本卷包含国际法各方向近期研究成果,其中国际公法方向的论文涉及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 内容。国际私法方向的论文涉及 新形势下台湾地区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之评述、从军用到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对民用航空法的挑战、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当东道国作为投资仲裁的申请人、《中国冲突法》书评 内容。国际经济法方向的论文涉及 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税性的争论、 一带一路 战略中的货币合作规则研究、全球价值链视阈中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的发展逻辑、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法律风险识别、 非市场经济地位 在WTO贸易救济案中的法律分析、CRS 跨境涉税信息合作新趋势、浅议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方法之完善 等内容。此外,本卷内容还涉及 韩国宪法法院弹劾总统裁决书 。
共建 一带一路 ,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加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 一带一路 的互联互通项口将推动沿线各国发展战略的对接与耦合,发掘区域内市场的潜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需求和就业,增进沿线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与文明互鉴,让各国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共享和谐、安宁、富裕的生活。 陈波编*的《西亚投资法律风险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和比较投资环境及法律制度,归纳经贸投资法律风险,提供详细应对策略,特设法律障碍专题研究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