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6nbsp;%26nbsp;%26nbsp;%26nbsp;《公司法》是面向法学本科生的一本教科书。书中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中国的公司法进行了系
经济学与法律有何关联?假设立法者提议对待械抢劫者处以终身监禁,各种报刊评论文章会对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大加赞赏,宪法律师提出了禁用酷刑的问题。法哲学家开始思考其中的正义问题,一个经济学家则指出,对持械抢劫才处以同持械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样的刑罚是在鼓励罪犯杀死受害人。正是经济学这种切中要害的特点使它不仅被用于解释法律,而且有助于设计法律。除了运用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广博知识,作者还援引了众多常识性的案例,为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法律提供了生动的辩护。他以一种深入浅出的行文阐明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在采用这种学生、律师和非专业人士易于接受的形式的同时,弗里德曼并没有以牺牲这些思想的学术性为代价。弗里德曼是表述此类富有争议性的理解法律方法的理想发言人。这种方法之所以存在争议,不仅是由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落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化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被推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也成为我国下一步改革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不仅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支撑,土地改革无疑又是农村各项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整个土地制度改革本身来看:对国有土地部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至今国有土地大部分已实行市场化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初步建立,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1994年颁布、2007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
本书定名为《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旨在突出公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全书涉及我国《公司法》适用的25个专题,均有司法判例作为支撑。这些判例大致反映了法院审理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每个专题分为四个部分,法理解说,概述该专题涉及的公司法领域及基本法理。第二,判例介绍,每个专题选取的一至数个公司法判例,为各级法院处理的真实案件,文中均注明出处,尽管作者对其中内容作了一些技术上的处理,但基本案情和法院判决都保持了原貌。第三,适用研究,结合判例情况进行必要的评析并由此及彼,着眼于法律适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讨论,力求阐明解决该类问题的法理依据。第四,参考法条,列出处理该实务问题应当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经济学与法律有何关联?假设立法者提议对待械抢劫者处以终身监禁,各种报刊评论文章会对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大加赞赏,宪法律师提出了禁用酷刑的问题。法哲学家开始思考其中的正义问题,一个经济学家则指出,对持械抢劫才处以同持械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样的刑罚是在鼓励罪犯杀死受害人。正是经济学这种切中要害的特点使它不仅被用于解释法律,而且有助于设计法律。 除了运用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广博知识,作者还援引了众多常识性的案例,为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法律提供了生动的辩护。他以一种深入浅出的行文阐明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在采用这种学生、律师和非专业人士易于接受的形式的同时,弗里德曼并没有以牺牲这些思想的学术性为代价。弗里德曼是表述此类富有争议性的理解法律方法的理想发言人。这种方法之所以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