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3年年底制定的公司法是为了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这里译出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为了提供一种参考,用以和我国的公司法作一种比较研究。我们在这里仅仅从公司这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和经营权的发离,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这一点来对比我国和美国特拉华州的这两部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可以在主要方面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本书是牛津出版社的著名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本文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并重的研究。先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向,将传统信托法与国际私法的理论相融合,再结合离岸信托实务的经验性资料,论述离岸信托的法律理论背景。并在此理论基础上,将信托业务切割成“信托资料”的收集、使用、保密与披露块,系统地建立了一个有关离岸信托资料处理的法律理论分析与法律实务架构。全文共分三编,从内容说,编是离岸信托基础理论的法律分析,后两编则是对实务性的信托法律问题的研究。从研究方法说,前两编是对离岸信托资料处理问题从宏观角度所做的整全权性法律探讨,而第三编则是微观地对信托资料处理问题加以细微剥析的法律分析。
本书是对公司法所作的精要剖析。作者的立论前提是各国公司法都要解决以下基本代理问题:经营者对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实施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股东群体对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与雇员)实施的机会主义行为。各国都必须在纷繁复杂的公司内部关系及其与产品、劳动力、资本与控制权市场的互动关系中解决以上问题。作者的核心观点是,各国的公司形态大同小异,更令人惊讶的是,各国为解决代理问题往往在相同的备选法律策略中作出选择,尽管选择的策略有时并不雷同。本书阐明了欧洲主要国家、日本和美国如何以及为何在解决特定公司法问题时有时选择相同的法律策略,而有时则截然相反。在对代理问题和法律策略作了简要概述后,本书探讨了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力。接下来,本书探讨了债权人保护措施
本书是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著名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本书是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著名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商业组织及经营活动日新月异,法制宜配合市场脉动与时俱进,是以研习公司法应具备科技整合背景及跨领域分析观点。本书引介现代公司法学,如经济分析观点、财务及会计基础理论等,并探讨公司法与民法及证券交易的法交错之问题,诚为导引学子一窥公司法门径之教科书。作者兼具实务与理论背景,以参与公司法制运作之心得,突破传统局限于法条与体系诠释之框架。除文献评释及实务争点之厘清外,本书针对民事责任追诉、董监事与经理人权责、资本制度、公司治理、企业并购、企业集团等实务上重要议题,多所着墨,亦属实务界不可或缺之工具书。
我国于1993年年底制定的公司法是为了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这里译出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为了提供一种参考,用以和我国的公司法作一种比较研究。我们在这里仅仅从公司这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和经营权的发离,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这一点来对比我国和美国特拉华州的这两部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可以在主要方面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本书是牛津出版社的著名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本书是牛津出版社的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我国于1993年年底制定的公司法是为了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这里译出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为了提供一种参考,用以和我国的公司法作一种比较研究。我们在这里仅仅从公司这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和经营权的发离,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这一点来对比我国和美国特拉华州的这两部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可以在主要方面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