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为十六章,包括国家豁免特殊主体的法律问题、国家豁免的相对性问题、国家豁免中的商业例外问题、国家豁免放弃的法律问题、国家豁免诉讼中的若干程序问题、有关国家豁免的送达规则、国家财产执行豁免放弃和例外问题、国家财产执行豁免特定财产问题、涉外国家侵权法律问题、国家管辖豁免的侵权行为例外、国家管辖豁免的强行法例外、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中的知识产权例外、美国国家豁免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新动向、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之恐怖活动例外、美国疫情对华索赔诉讼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若泽 若阿金 高美士 卡诺迪略(Jos Joaquim Gomes Canotilho)教授是葡萄牙宪法及宪法学领域之执牛耳者,在各葡语国家及地区的法律界均享有盛誉。教授著作等身,其中《宪法与宪法理论》(葡文版)一书被不断重版并多次印刷,广受推崇。该书既详尽介绍了立宪主义及实定宪法,又深入阐述了用以提供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宪法方法论;既有对葡萄牙宪法相关议题由表及里的梳理与思考,又从比较法角度兼顾讨论了欧美宪法及其影响。本书为法学院学生及各类法律工作者提供了系统化学习宪法与宪法理论的工具。
本书是学术界用法律文化学原理解读中国宪法文化的理论作品。从文化学的宏观立场来看,古代基本法与中国近现代宪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文化关联。古代政制中的德政模式、集权结构、等级秩序以及人治机制,乃是中国宪法文化生长的基础土壤,并以文化根基的作用方式,支配和影响了宪法知识体系在近代中国的舶入过程与建构形态。该书梳理了西宪东入的时代语境以及宪法知识体系移植的历史进程,并从宪政的四个维度全面解析了中国近现代宪制在观念理解、制度设计以及实施运行上所表现出的文化特征,深刻地揭示出“宪法是一种文化”这一理论命题的当代宪政意义。
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亟需历史的视野与方法。中国宪法的规范性、政治性与事实性要素,都具有一种历史生成与演化的维度。为着更好的理解中国宪法的现在,有必要理解它的过去,尤其是近代百余年的中国宪制历程。本汇编以政治立宪主义为根本视野,以改良主义与革命主义的复调结构为主要线索,撷取并整理了鸦片战争前后直至新中国成立这百余年间各类与广义的“宪法”有关的历史文献。我们期待,这上下两卷资料,能够激发起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同仁对百年中国宪制命运的更术热情。
虽然自启蒙运动以来,民主已逐渐成为深入人心的观念,并成为欧美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但是,人们对民主的认识,特别是对民主正当性的论证,从来都意见纷纭。更不要说,在欧美近代以来对现代性和民主的思考中,一直还有一股反思民主正当性的潜流,从未停止过涌动。本书是站在民主内部为民主正当性作辩护的著作。作者认为,以往论述民主正当性的种种民主观,都既有合理性又有不少缺陷,因此,必须从新的角度来看待民主,这一新的角度就是认识论的角度。我们要看一看,经由民主过程做出的决定,比经由其他过程做出的决定,为什么要更好,并且好在哪里。另外,现代宪法如果不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则很难具有正当性,而强调民主认识价值的慎议民主观,则可与一部良宪形成更好的互动。因此,“慎议民主的宪法”这一提法,就不仅具有理论
本书是学术界用法律文化学原理解读中国宪法文化的理论作品。从文化学的宏观立场来看,古代基本法与中国近现代宪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文化关联。古代政制中的德政模式、集权结构、等级秩序以及人治机制,乃是中国宪法文化生长的基础土壤,并以文化根基的作用方式,支配和影响了宪法知识体系在近代中国的舶入过程与建构形态。该书梳理了西宪东入的时代语境以及宪法知识体系移植的历史进程,并从宪政的四个维度全面解析了中国近现代宪制在观念理解、制度设计以及实施运行上所表现出的文化特征,深刻地揭示出“宪法是一种文化”这一理论命题的当代宪政意义。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系列规划教材:宪法与行政法学》的编写根据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宪法与行政法课程设置的要求,结合公共管理教学和实践需要设置相应的内容。《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类应用型人才培养系列规划教材:宪法与行政法学》主要由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两部分组成。在内容上侧重于结合公共管理专业对法律实务应用的需要,每节都以案例引入并尽量以实例方式来阐述有关知识点。在体例上也会设置相应的实践训练或案例分析。此外,还将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中一些前沿性的问题作相应的介绍。
“宪法权利”不等于“权利”,“权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法律上的权利也包括道德上的权利,等等,宪法权利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宪法权利”与“人权”、“公民权”也不应混淆,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宪法权利解读》章第二节“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中有的阐述;“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既有联系也有差异,二者之间的区别在《宪法权利解读》第二章“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中有较为详细的论证。与“宪法权利”的内涵最接近的应是“基本权利”,如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就使用了“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我国宪法第二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宪法权利”就是“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记录了谢立斌这几年的学术探索。全书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有关宪法条款进行了解释。首先探讨了比较解释的可能性,然后对宪法中部分基本权利条款、国家机构条款进行了解释。分析了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本书乃比较研究古今中外的政治制度,以阐明五权宪法的原理及其运用方法。五权宪法根本与三权宪法不同,举其大都是约有四端。(1)三权宪法为民主政治的产物,而民主政治则以功利主义为基础,五权宪法以民权主义为基础,而民权主义则以知难行易为根据。(2)三权宪法的精神在使权力分立,以收制衡之效。五权宪法的精神在谋权力统一,以造成万能政府(3)三权宪法以立法权为国家最高的权力,五权宪法以行政权为治权的中心。(4)三权宪法注重法治,五权宪法则人治与法治并列于治权之中,立法与司法是关于法的,考试与监察是关于人的。政权之中,创制与复决是关于法的,选举与罢免是关于人的。 文化是社会的产物,政治制度不过是文化的一个形象,中国社会与欧美社会根本不同,因之中国政治制度与欧美政治制度也不能相同。惟关于欧美政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