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共分五个部分: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本书从法律的根奉宗旨——规定可支配稀缺资源之归属出发,严格遵循形式逻辑,深入探讨了民法原理,次构建了民法学的法理逻辑,全面、系统地批判了民法学流行学说。提出了大量具有基础意义的新论点,在此基础上全面介绍了民法总论的内容。一卷在手,可全面了解现有民法学理论和体系的逻辑破绽。因此,本书与流行的任何一本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有根本的区别,是学习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的不可替代的著作。本书运用形式逻辑,分析解决了民法理论诸多疑难问题,是训练法律思维、民法思维的教材。本书提供了民法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是学习、研究民法哲学难得的基础读物。
《准物权研究》(第2版)是崔建远教授在准物权领域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版刊行后,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并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本次新版,作者结合新观点、新思路以及新立法,深考精思、发微抉隐,系统论述准物权理论及制度。一方面,对准物权的性质、物权效力、取得、转让及消灭等进行深度解读;另一方面,对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每一种准物权进行细致阐释。此外,作者亦对前版引起的一些学术争鸣作出回应,对立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作出思考。全书读来创见迭出、视角前瞻,极具理论和实践指引意义。《准物权研究》(第2版)既适于作为本领域研究人员的读本,也适于作为相关实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指导甩书。
本书从法律的根奉宗旨——规定可支配稀缺资源之归属出发,严格遵循形式逻辑,深入探讨了民法原理,次构建了民法学的法理逻辑,全面、系统地批判了民法学流行学说。提出了大量具有基础意义的新论点,在此基础上全面介绍了民法总论的内容。一卷在手,可全面了解现有民法学理论和体系的逻辑破绽。因此,本书与流行的任何一本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有根本的区别,是学习民法总论和民法原理的不可替代的著作。本书运用形式逻辑,分析解决了民法理论诸多疑难问题,是训练法律思维、民法思维的教材。本书提供了民法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是学习、研究民法哲学难得的基础读物。
《博物馆常用合同概论》一书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对6个大类28种博物馆常用业务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附有参考文本,可供博物馆在日常工作中参照使用。书中所涉及的文物借用、文物展览、接受捐赠、参观服务、展品制作、布展施工、文物复仿制、借用文物拍摄影视、博物馆基建、文物保护技术服务、租借文物资料等各类博物馆业务活动,都是博物馆工作中十分常见的业务活动。为这些业务活动量身订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实践,特别是对于基层博物馆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该书作为我国博物馆学界部关于博物馆合同的专业著作,其出版与面世还将对提高博物馆和博物馆学界对博物馆法律工作的关注产生良好的影响。
本书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立体、全面、周密的研究方法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逐条解析、说明,提出了很多作者独到的见解。本书详尽介绍了《专利法》每一处修改的历史沿革,同时还列出了1984年、1992年、2000年、2008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四个文本的对照表。是学习、研究、运用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经典著作。 本书入选新闻出版总署首批“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项目。
《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逐条释评民法总则,每个条文下设三栏: 本条来源:列出民法总则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史略:梳理每个条文在民法总则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本条释义:一般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其他程序问题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并在每条释义之末阐述该条是否可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除解析条文外,并评述学说和实务见解。反对援用公平、诚信等所谓概括条款作为判断依据,主张以私法自治为中心、忠实于规则的解决方案。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指南共分五个部分: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行政合同中既包含了单方权力因素,又蕴含着双方合意因素,这是行政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行政合同价值所在。可以说,行政合同是权力行为与合意行为相互“嫁接”的产物,因而堪称公私法的“混血儿”。本书紧紧抓住行政合同之肯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一体—对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筹考虑,试图用行政性与合同性之瓦砾建构起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大厦,是贯穿于本书的一条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