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社会系统及其所依附各种条件中的一种社会存在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对象。它既是特殊性的,又是一般性的,存在干普遍的规定性之中,却表现出形成与发展的多样性与变异性,但最终要实现统一性复归。 一切社会现象是人的现象,虽然有物质的结果与表现形式,但是也有精神的存在与决定因素。人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精神不在,物质何在?物质若在,又为何在?人的物质性只有在精神性中才有价值性,人一旦丧失了精神,就不再拥有人格条件并以主体意志拥有物质世界。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方面具有物质条件的规
本书以知识社会学为方法,把法律社会学视为特定场域中的知识生产。一方面,法律社会学研究者的基本结构定了法律社会学的知识生产和知识呈现;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语境赋予了法律社会学自西方引入中国后所形成的独特问题意识和知识取向。其不仅表明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知识变迁过程中,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功能和研究者的社会角色也发生了变迁。也表明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变迁这一独特场域,为建构法律社会学的中国范式提供了可能。
本书在系统分析和借鉴中外法律行为理论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意思表示原理、法律行为控制中的强行法与推定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富于创造性的研究和探讨。本书所论主题涉及大陆法民法理论中最为重要而艰深的问题,书中论述具有深入性与研究性特点,其中许多观点为理论研究中首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