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第二版)》结合实例,对于物权领域的理论以专题的形式进行了探讨和总结,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民法物权体系。此次修正重点有五:(1)更深刻阐释物权法上人格自由尊严的价值理念及产权配置的经济效率,如何实践于立法、司法及之上。(2)整合判例(裁判)学说,连接于总则与债编,建构法释义体系。(3)探究物权法解释适用的重要课题及其发展方向。(4)强化案例研习,将重要实务裁判加以案例化,采请求权基础方法加以解说,期能增进法之适用的思维方法及论证结构。(5)以统计资料说明物权的发展,以简易图解阐明复杂的法律关系,体现法律制度的体系构造之美。
本书对信息财产权的建构,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识结果,是表明和记载一种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财产权制度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信息财产权建构基于信息财产化现实和权利要求,既是权利客体扩张和财产观念变化的结果,也是财产权理论发展的体现;是财产权利扩张和财产权制度扩张的需要,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权利要求总是要一步步获得法律确认。本书的内在逻辑结构,是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回答了什么是信息财产权、为什么要建构信息财产权、如何行使和保护信息财产权。历史地看,新客体进入财产领域从而形财产权利。而信息独立存在从而具有了成为权利客体的“法律资格”。独立存在、有价值、可交换,使信息成为财产权客体。因此,需要建构一种新型财产
民法所规定之权利关系有二,即人身权,及财产权是也,凡关于财产权之规定,学者称之曰财产法,物权即属于此部类者也。财产权之种类虽多,其主要者系债权及物权,而物权尤于吾人之生活最感切要,物权法制之良窳,影响社会经济者极大,故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之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又各国对于物权之种类及内容,民法皆有严格规定,不许以私人意见,舍弃其遵守,盖就物权编规定观察,大体具有强行法之性质焉。现行民法于物权之法编制,章规定通则,第二:章至第九章规定各种物权,第十章则规定占有,然其所吸收者,。不过物权实体法规之一部分,此外如关于物权之取得,保存,实行等程序,另有特别法为之规定。亦有虽属物权实体法规,因其他理由,反不容纳于物权法中者,故研究物权法,决不能以物权编所网罗之法条为限(如船舶所有权、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邓建鹏君的第一本法律史学专著付梓,嘱托我写篇序言。这当然是义不容辞的,因为我们有江西同乡、燕园校友的缘份,似乎或多或少也有些对乐平洪岩镇出身的洪皓、洪迈父子道德文章的共通兴趣,另外还有因京都大学法学院教授、老朋友寺田浩明从中介绍而接上联系的一段佳话。仔细阅读书稿之后,我发现尽管题目很宏大,乍一看容易给人以史论色彩太浓的印象,但作者其实非常重视史料的梳理和经验性分析,考据、记述、推演、比较以及法理上的推敲论证等都不乏足可称道的优点,字里行间还飘溢着赣南“文乡诗国”独特的灵气。顺便加个注脚,迄今为止我与建鹏还没有任何晤谈交往,故此处评价绝非出自私谊或碍于情面。众所周知,传统的国家秩序以义务为本位而缺乏权利保障,这个学术命题并不新颖。从官民对立的视角来考察社会结构
本书是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对我国现代民法中财产法体系进行解释论研究的专著。本书结合知识经济背景下财产法理论发展的趋向,通过解构传统民法理论体系,对《民法典》中财产法的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进行了解释:首先
《民法典判解研究与适用丛书》以民法典为主线,以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单个编章为载体,分为8个分册。丛书采用判解研究方法,博百家理论之精华,集司法实践之经验,以案释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抽象的民法理论。书中每一节均以 高 发布的案例或者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为引子,首先总结提炼相关问题,其次围绕问题进行理论阐述,厘清法律关系、解决疑难问题, 后结合各方理论对案例进行评析,指导司法实践。 本分册以《民法典》物权编为主线,结合 新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为依托,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民法典物权理论,为审判实践和现实生活服务。
本文的核心主要可概括为“批判”和“重构”。本书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概念游戏”规则,将财产权置于若干学科共同交叉的领地,从而力图为财产权正确定位,揭示其实质原貌。
本书对信息财产权的建构,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识结果,是表明和记载一种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财产权制度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信息财产权建构基于信息财产化现实和权利要求,既是权利客体扩张和财产观念变化的结果,也是财产权理论发展的体现;是财产权利扩张和财产权制度扩张的需要,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权利要求总是要一步步获得法律确认。本书的内在逻辑结构,是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回答了什么是信息财产权、为什么要建构信息财产权、如何行使和保护信息财产权。历史地看,新客体进入财产领域从而形财产权利。而信息独立存在从而具有了成为权利客体的“法律资格”。独立存在、有价值、可交换,使信息成为财产权客体。因此,需要建构一种新型财产
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粗略规范,诸多内容的遗漏不能平衡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致使在实践中引发了新的纠纷,这些问题都与成员权行使相关,故对于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就迫在眉睫。为了适应社区治理创新的现实需求、有效地保护社区业主利益,本书对国外业主自治中成员权行使的立法及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进行检视,以传统共有关系理论为基础,循序渐进地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地位、内容、行使、救济等问题,设计物权法上的成员权制度及社区业主自治的一般规则。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邓建鹏君的第一本法律史学专著付梓,嘱托我写篇序言。这当然是义不容辞的,因为我们有江西同乡、燕园校友的缘份,似乎或多或少也有些对乐平洪岩镇出身的洪皓、洪迈父子道德文章的共通兴趣,另外还有因京都大学法学院教授、老朋友寺田浩明从中介绍而接上联系的一段佳话。仔细阅读书稿之后,我发现尽管题目很宏大,乍一看容易给人以史论色彩太浓的印象,但作者其实非常重视史料的梳理和经验性分析,考据、记述、推演、比较以及法理上的推敲论证等都不乏足可称道的优点,字里行间还飘溢着赣南“文乡诗国”独特的灵气。顺便加个注脚,迄今为止我与建鹏还没有任何晤谈交往,故此处评价绝非出自私谊或碍于情面。众所周知,传统的国家秩序以义务为本位而缺乏权利保障,这个学术命题并不新颖。从官民对立的视角来考察社会结构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属于人权障不可或缺的部分。富于人本关怀和实际绩效的财产权制度设计与安排,是现代民主治国家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的重要内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与保障应是国家民生安排和注意义务的法精神理法道德和法逻辑的起点,也是本文的关怀。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属于人权障不可或缺的部分。富于人本关怀和实际绩效的财产权制度设计与安排,是现代民主治国家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的重要内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与保障应是国家民生安排和注意义务的法精神理法道德和法逻辑的起点,也是本文的关怀。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邓建鹏君的第一本法律史学专著付梓,嘱托我写篇序言。这当然是义不容辞的,因为我们有江西同乡、燕园校友的缘份,似乎或多或少也有些对乐平洪岩镇出身的洪皓、洪迈父子道德文章的共通兴趣,另外还有因京都大学法学院教授、老朋友寺田浩明从中介绍而接上联系的一段佳话。仔细阅读书稿之后,我发现尽管题目很宏大,乍一看容易给人以史论色彩太浓的印象,但作者其实非常重视史料的梳理和经验性分析,考据、记述、推演、比较以及法理上的推敲论证等都不乏足可称道的优点,字里行间还飘溢着赣南“文乡诗国”独特的灵气。顺便加个注脚,迄今为止我与建鹏还没有任何晤谈交往,故此处评价绝非出自私谊或碍于情面。众所周知,传统的国家秩序以义务为本位而缺乏权利保障,这个学术命题并不新颖。从官民对立的视角来考察社会结构
本文的核心主要可概括为“批判”和“重构”。本书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概念游戏”规则,将财产权置于若干学科共同交叉的领地,从而力图为财产权正确定位,揭示其实质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