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研究》讨论网络服务商对其间接侵权行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现有过错判断标准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时存在立法体例上的先天不足,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冲突造成的。本文主张以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取代对过错的判断,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之标准的偏离。通过"滑动"的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形灵活确定网络服务商应尽的注意义务。冀以此消弭分歧,促进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土化发展,培育根植于本土的网络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