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治与实案精解》是马贤兴近年来对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这一违背诚信妨害司法、仲裁秩序的违法犯罪问题的思考成果。《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治与实案精解》既精选了一些典型案例,又阐述了具体的做法;《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治与实案精解》是马贤兴长期基层司法实务和理论思考的成果。《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治与实案精解》对虚假诉讼与虚假仲裁防治进行了理论探讨,剖析了立法漏洞、理念偏差、考核不合理等深层次原因,提出了矫正债权保护理念、破除法人“身份主义”和“公章崇拜论”等对策,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本书以汕头华侨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研究样本,分析我国“授权改革”的时代特征,跟进沪粤津闽自贸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总结汕头华侨试验区三年多来的法治建设经验,并对“政府、良法、国际经贸新规则、华侨华人文化、华侨权益保护、多元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实务分析及法理评析。时代是思想之母,理论是实践之源。汕头华侨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一个新时代的新命题,需要我们持续关注与深入研究。
当前,资本市场是一个充满诱惑和浮夸的热词。并购、私募、私有化、跨境并购……专业人士欲以专业来开拓资本市场方向的业务,同时,资本市场却是“乱花渐入迷人眼”。本书作者以通俗易懂文采飞扬的写作风格,基于“中国的问题 世界的眼光”将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抽丝剥茧,将现实发生的商战大戏纳入生动的分析之下。同时,将资本市场的关键词进行注释予以说明,堪称一本书轻松地读懂资本市场。
本书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将搜集整理的118个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司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相结合,以董事会决议效力为核心,以效力根源与内容、效力瑕疵、瑕疵救济、法律后果为主线,结合决议形成过程和决议内容,重点探讨了效力根源、效力瑕疵和瑕疵救济三个问题,初步构建了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董事会决议效力制度的若干具体建议。
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的巨大变革,法律职业的理念与行为也逐渐引起了学术界与实践部门的高度关注。本书采用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以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三个基本特征为起点,基于作者几年来对我国法律职业各个领域的实证调查,深入地审视、分析和反思中国法律职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并为近年来方兴未艾的法律实证研究提供一些新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rea shape="rect" coords="231,71,305,96" href="e../discountZone_five/index.htm#ref=read-discount" target="_blank" alt="限时折扣"/>rea shape="rect" coords="560,72,659,93" href="e../block_dushumobiledownload.htm" target="_blank" alt="相关功能查看"/>rea shape="rect" coords="230,104,279,154" href="itunes.apple./us/app/-du-shuiphone-ban/id488202082?ls=1&mt=8" target="_blank" alt="iphone客户端下载"/>rea shape="rect" coords="297,101,351,153" href="e../block_downloa
二、本书的特点 本书与大陆法系一般教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教材通常按照的逻辑结构,全面、系统、深入地对相关主题进行阐述,即便附有案例,大多也是对相关原理、争点、难点或论题作出说明、佐证或者补充而已。而本书多是直奔案例,把要说明的问题通过案例的介绍和对法官意见的引用,融进案例本身或者案例之后的问题之中,并且常常不给出问题的答案。至于对这些问题所在的语境和背景知识的介绍,以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思路和参考答案,大多留给教师或者学生自己在教材之外加以解决。这种教材编写方式对阅读和使用教材本身不啻为一种极富难度的挑战,需要读者花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 以保险监管为例,一般教材通常会介绍保险监管的主要着眼点,其内容可能包括:保险执业许可、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赔付能力、提转准备金、法定再保险、市
本书收入了作者近年来关于现代性问题的思考、思想史研究、文化批评、当代中国思想状况的评析等重要的学术成果,显示出人文知识分子深刻、犀利的文化批判市场,严谨的学术风格的广阔的学术视野。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