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就重点条文进行权wei注释,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破产法领域重要的司法解释,并就司法解释中的重点条文进行了注释加工。本书是学习适用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实用法律工具图书。
本收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立足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税收层面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缓征、免征等条款;在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层面,不仅提出了公平服务中小企业的要求,而且创新贷款和担保方式;在创业扶持方面,给予厂房、行政许可等便捷服务;在市场开拓、创新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法律保障上更上一层楼,在服务体系和机制上有了新突破,在平等对待上有了新路径,在政府支持上设定了新目标,在助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方面有了新机制。
本次修改,一是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海关稽查程序;三是完善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四是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创新型试卷系列:保险法概论阶梯式突破试卷》是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保险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的教材《保险法》(2010年版)相配套的辅导用书。分四个部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创新型试卷系列:保险法概论阶梯式突破试卷》重点突出、题量适中、解答详细,可以很好地帮助考生备考,是考生巩固知识必不可少的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努力付出和优质的备考资料能助考生学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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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点的是新旧法条对照表,该部分将新旧法条之间的未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以及新增加的法条通过列表的形式加以对照说明。本书便于读者以*直观的方式在已经掌握的原法内容基础上,了解改变化,从而快速掌握该法的新体系和新内容。
第二次修改的检察官法是旨在建立省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法官惩戒制度等。
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本书是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在结合新三板法律实务工作基础上,对新三板法律法规、政策指引、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团队多年实践经验著成的新三板资本运作全书。如何用好资本工具,撬动市场资源,做好要素配给,是本书关注的主要内容。同时本书对新三板的挂牌程序、条件、审核要点,尽职调查,制度规范,新三板并购重组,新三板定向增发,新三板股权激励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讲解专业深入。本书内容具备前瞻性、全面性,并结合针对性的案例,力求让投资者更深刻地理解新三板市场,为作出投融资决策提供指导,堪称集新三板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实务操作于一书的上乘之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四),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提出的 法治是*好的营商环境 的要求,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主要对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歧解决机制和原告中小股东调查取证申请书的形式要求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故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 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是: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