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一直受到理论研究的关注。但是,现有文献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实践情况尚缺少比较全面客观的 画像 ,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历史演进和观念基础也未进行系统的批判研究。 《公司资本制度》旨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全面检讨:通过大量实例分析,评估现行规则的实际效果,讨论实践中的创新和探索,揭示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问题。作者基于利益冲突视角,尝试提出一个分析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框架。通过对法律实践和理论观念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提出改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设想。
公司章程,是公司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其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又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 宪章 。 《完美的章程:公司章程的快速起草与完美设计(第二版)》对公司章程的快速起草与完美设计大有裨益: 1.条款详备。以示范章程为主线,主文示范条款约四百条。对重要章节设有更详细的细则示范,如:公司印章管理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 2.内容务实。结合业务实务整理。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冲突的处理,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务(严重疾病、受司法羁押等)的替补,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细节,召开股东会如何通知股东等。 3.详细的条款解读。每一小节均有条款解读,详述条款的背景、理由和变化
本书为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 之一。全书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总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分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相关内容全面吸收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度旧立新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本书首先分析合营组织及其相近模式、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接着探讨公司诞生及其存续期间的主要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其法律人格与能力;股东资格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股东之间、股东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两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相合,以及如今再起争论、作为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行为指引的 社会利益 。笔者力图以清晰的表述、批判性思维及体系化方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常对相同与不同的见解加以论证。
国际司法协助是国家间在司法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积极开展条约谈判缔结工作,逐步搭建起对外司法合作的条约框架,为我国同国际社会在各领域日益密切的交往提供法律保障。 本书以中外文对照的形式收集了我国目前已签署的所有双边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条约,共38项。
国际司法协助是国家问在司法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积极开展条约谈判缔结工作,逐步搭建起 对外司法合作的条约框架,为我国同国际社会在各领域日益密切的交往提供法律保障。 本书以中外文对照的形式收集了我国目前已签署的所有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集,共35项。
解释是连接文本与实施的桥梁和纽带。借鉴并吸收域外理论与经验而生成的中国《反垄断法》文本在实施中也必然离不开解释,但解释什么、怎么解释、效果如何则是其中的关键和焦点。基于此,本书主要从基本原理与具体制度两个层面来构建研究框架,以文本规范为研究主线,从历史和体系两个维度来寻求文本规范的*解释方案,以求有限的文本规范能获得*化的实践效果。
本书系依1999年修正后之台湾地区“海商法”写作而成。海商法之研究如对海运实务、国际贸易及国际公约不加涉猎,辄感扑朔迷离、不得要领。本书除对海商法之规范作学理上探讨外,并于相关规定中辅以海运经营之实务、国际贸易之动作及国际公约之规定,可谓理论与实务兼顾,当可使读者对台湾地区“海商法”规范有更清晰体认。
国家法官学院出版本丛书的宗旨和定位是进一步展现全国法院系统的学术研究新成果,力求从实务的角度及时向司法人员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方法,向从事法律教学的人员提供更丰富更有益的实证材料。本丛书已出版八个分册,分别为:《侵权赔偿卷》《婚姻家庭卷》《合同与担保卷》《公司与金融卷》《土地与房产卷》《刑事证据卷》《未成年人犯罪卷》《新型盗窃罪与量刑制度卷》。今年再继续出版《侵权赔偿卷》《婚姻家庭与继承卷》《合同与借贷担保卷》《公司与金融卷》,并新增一个分册:《行政与国家赔偿卷》。各分册所收录的内容都是法院系统zui新的研究成果,及时反映年度审判实践的热点议题和司法观点。
本书是新世纪法学教材之一种。在*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在内容上作了更新与补充。
许中缘*的《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上下)(精)》围绕 商法独特品格是否可以融进 民法典 与 民法典如何实现商法的独特品格 而展 开。商事规则虽然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但并不能脱离于民事规则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商事 规则具有差别于民事规则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商事 规则的独特性并不能否定其对民法的依附性。《商事 通则》并没有考虑到**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后定 位问题,制定《商法典》《商事通则》实现民商分立 都具有不可行性。一国选择何种商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是历史的产物。尊重历史选择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一 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因此需 要寻求并选择一种恰当合理的方式将商法规则融入自 身体系之中。本书力图开辟民商合一的第三条道路, 即将商法独特性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并以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