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都以接管、托管、关闭等行政手段来处置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不同于上述手段,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是以司法救助手段来挽救已经发生重整原因、但仍有改善希望的银行,因而更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金融秩序事关重大,没有一个国家或政府会轻易让一家商业银行倒下。若重整成功,危机商业银行则好似凤凰涅磐重生一般;而那些经过接管、重组直至破产重整等程序仍拯救无望的银行,及时清算也确保了其退出的真正市场化。所以,破产重整是危机商业银行真正倒下或者说被清算前的最后一块多米诺骨牌。
项目化运作机制正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对破产实务操作规则整体缺失的背景下,顺应了破产审判的实践需求,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后产生的一套在现阶段具有一定价值的破产审判管理体系。该机制的建立与尝试表明了破产法律人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同时也助推了破产法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破产法实施效果有效提升的目的。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信用、法制现状优劣的标志之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是:内容少、原则性规范多、效力层次低,而破产法律关系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包括破产程序启动、破产宣告、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合理分配破产财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及破产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鉴于此,《破产法原理释义与实践适用》以破产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2006年8月27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参照,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破产法相关研究的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