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新修订保险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的确定及机动车保险专题等保险活动当事人非常关心,也是审判实务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论述。
本书是对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制度的全面论述和系统构造。以完善我国保险法上风险防控机制为研究目的,从对我国目前保险法风险控制方式的规范、理论和实证考察着手,证成引入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对于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既有法律传统与规范语境,从宏观层面构建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框架,从微观层面设计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方案,同时辅以结构性的约定行为义务条款规制机制,以呼应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导向,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邹海林、陈甦著作的这本《保险法学的新发展》详细论述了保险法学(三级学科)自2000年后在保险法的基础理念以及制度研究方面的基本状况、重要理论观点的提出与争论,主要学术理论的形成以及社会实践影响,保险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等。
当前,随着经济下行期的到来,商业赊销已经成为企业间普遍的结算方式。随着企业间应收账款的大量增加,其潜在的巨大市场正在吸引各路资本纷纷进入保理行业。作为企业间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催收以及信用担保的重要手段,商业保理业务应运而生。近年来,在商务部的大力推动下,商业保理业正在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本书全方位地对商业保理新兴行业的规范化运营作了专业指导:具体内容包括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架构与流程,商业保理的产品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运营管理、融资管理,商业保理的财务核算与企业信用管理,以及近年的丰富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心组织、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指导实践,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诉讼实务能力与水平,同时也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司法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士工作和学习提供参考。本书共收录保险诉讼典型案例170个,其中人身保险诉讼典型案例69个,财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101个,每个案例由案情、裁决和评析组成,并结合《保险法》作了深入解读。本书案例具有客观性、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特点。本书将为提高人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挥积极作用。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是美国银行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表现。它详细地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组织、权力和运营,规定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运用;其次,它也是一部有关问题银行处置、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在世界范围内,银行的破产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银行适用普通破产法,由法院主导破产清算程序,这种立法例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美国和加拿大的银行破产体制,该体制强调银行破产在破产申请人、破产标准、清偿顺序、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破产的特殊性。在美国,银行并不是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样适用破产法,而通常是在破产
卷: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保险业发展政策第二卷:机构管理公司治理从业人员管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与处罚第三卷: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第四卷:保险资金运用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分类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稽查第五卷:财务管理再保险统计信息其他
为了全面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组织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挂图,文字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图文并茂,全面解读了《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亮点及精神。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二、《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三、《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四、《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六、《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七、《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八、《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九、《社会保险
《人身保险法律实务解析》,本书从保险公司经营实践和司法审判两个角度对人身保险法律操作实务活动进行了论述,书各章节的编排以保险活动的内在逻辑为依据,将具体的保险问题、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科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例比较新颖,论述深入浅出,既有益于保险业从业人员深入理解保险业务,也能够为处理保险案件的司法人员提供一种新的判案角度,还能为普通民众初步了解保险领域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共计30个专题,约45万字,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可总结如下:在修改之指导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补;在保险合同缔结及成立问题上,引入国外"临时保险制度";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体系上,引入并建构"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解释规则;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规范目的解释论上,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实际损失量度规则体系上,明确定值保险合法性之边界,完备估算保险价值之工具性制度体系;就保险代位制度而言,完善"妨碍代位"之制度设计;就复保险制度而言,增补"保险竞合"之处理规则;在人寿保险道德危险之管控法律机制的设计上,重新审视我国相关规定之妥当性;在保险商品制度创新上,增补团体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之规定;在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上,将其规范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合
本书是对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制度的全面论述和系统构造。以完善我国保险法上风险防控机制为研究目的,从对我国目前保险法风险控制方式的规范、理论和实证考察着手,证成引入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对于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既有法律传统与规范语境,从宏观层面构建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框架,从微观层面设计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方案,同时辅以结构性的约定行为义务条款规制机制,以呼应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导向,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本书是对保险法上约定行为义务制度的全面论述和系统构造。以完善我国保险法上风险防控机制为研究目的,从对我国目前保险法风险控制方式的规范、理论和实证考察着手,证成引入约定行为义务制度对于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既有法律传统与规范语境,从宏观层面构建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框架,从微观层面设计约定行为义务的制度方案,同时辅以结构性的约定行为义务条款规制机制,以呼应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导向,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