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吸收和借鉴了发端于日本实务教育的要件事实论的基本思维方法,以我国学说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为基础,尝试着初步建构中国法语境下的要件事实论,并为寻找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审判方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结论。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1)既然要件事实在所指称的对象事实上相当于实体法中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法中的主要事实,那么这一概念存在的价值何在?其与法律事实和主要事实相比有何特征?对本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本书的第二章。(2)作为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在我国学界已经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其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甚至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并在的立法层次上得到肯定,但作为证明责任理论的问题意识基础,即法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较为深入的阐述,这在某种程度上影
作者从事民事律师工作15年,其间书写了大量民事代理词,从中选出40余篇编成此书。收录本书的代理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每篇代理词都分为案情简介和民事代理词两部分。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代理词中涉及的当事人和单位均为化名。本书有助于提升新执业律师办理案件的条理性、严谨性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也为承办法官公正办案提供了有力工具。
笔者吸收和借鉴了发端于日本实务教育的要件事实论的基本思维方法,以我国学说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为基础,尝试着初步建构中国法语境下的要件事实论,并为寻找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审判方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结论。 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 (1)既然要件事实在所指称的对象事实上相当于实体法中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法中的主要事实,那么这一概念存在的价值何在?其与法律事实和主要事实相比有何特征?对本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本书的第二章。 (2)作为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在我国学界已经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其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甚至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并在的立法层次上得到肯定,但作为证明责任理论的问题意识基础,即法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较为深入的阐述,这在某
笔者吸收和借鉴了发端于日本实务教育的要件事实论的基本思维方法,以我国学说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为基础,尝试着初步建构中国法语境下的要件事实论,并为寻找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审判方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结论。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1)既然要件事实在所指称的对象事实上相当于实体法中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法中的主要事实,那么这一概念存在的价值何在?其与法律事实和主要事实相比有何特征?对本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本书的第二章。(2)作为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在我国学界已经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其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甚至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并在的立法层次上得到肯定,但作为证明责任理论的问题意识基础,即法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裁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较为深入的阐述,这在某种程度上影
本书共分为四部分十二章。部分为既判力理论的基础性问题,第二部分为既判力的构成要件和裁判形式,在分析既判力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具体探讨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命令、通知以及仲裁裁决和公证执行证书的既判力问题。第三部分为既判力的范围,以既判力范围的一般理论为指导,分别探讨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并对既判力的范围与诉讼标的进行了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为既判力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论述了既判力理论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关系,探讨了既判力视角下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进一步改革的基本问题。
笔者吸收和借鉴了发端于日本实务教育的要件事实论的基本思维方法,以我国学说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为基础,尝试着初步建构中国法语境下的要件事实论,并为寻找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下的审判方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研究结论。 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
执行程序应有二条分别以行政性权力与司法性权力为核心的程序主线。行政性权力由行政人员行使,也可由法官和行政人员共同行使,但司法性权力只能由法官行吏,二种执行权都应充分展现其刚性,在必要时也应适当展示其柔性。至少行政性权力的行使应遵循职权主义,债务人必须以其善意的配合换取执行权主体和债权人的宽宥。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同样应拥有诉权,没有诉权与之间相对应的执行裁判权是专断的。诉权是构建执行程序内控机制的必要工具,也是连接二条程序主线的桥梁。
在本书中,作者采用“从内向外看”和“从下往上看”的角度,对中国民事诉讼中的推定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取得了一些带有创新性的成果。例如,他提出了广义推定和狭义推定两个概念,提出了法律上推定的类型化模型以及法律上推定标志词的类型化模型;他还对民事推定一律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传统观点进行了批判,主张法律上推定效果的二元论,并且针对具体推定规则的效果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四步确定法。
《要件事实理论视角下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实证分析》一书以原理、案例、实证分析的模式,重点探讨了各类民事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实证研究、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实证研究、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实证研究等。全书不同于一般理论专著,采用模式对各类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详尽论述和分析,具有的创新性,对于相关研究者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
民事案由制度是我国法治长期发展的产物,最早可追溯之秦汉,但以此为题的专门理论研究,却至今寥寥无几,《民事案由制度研究》以此为切入点,围绕对民事案由制度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如民事案由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构成要素,民事案由与相关概念和制度的辨析,民事案由的确定,民事案由制度的功能,民事案由制度的历史渊源,民事案由制度与域外相近制度的比较分析,民事案由制度现状与问题以及民事案由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等,运用大量数据、图表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从理论与实务和制度规定等方面,深入和系统地阐述和分析了民事案由诸多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为民事案由制度的基本理论建构、民事案由制度的实务考察以及发展与完善等,提出了一管之见。
本书为民事诉讼法知名学者张卫平教授关于民事诉讼诸多问题的著作。本书首先以民诉法学的贫困化为题,揭示出民诉法学发展的困境,提出要理论联系实践、程序与实体结合、突出研究自主性、注重研究方法的规范与提升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大问题,也以此为主线勾勒出张卫平教授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逻辑脉络。
本书是我国部专门研究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学著作。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般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以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在我国规则层面已经确立。不过,其缺陷及疏失也同样不容忽视。其中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权利保护及救济有关的债务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尤有构建必要。《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对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建议,为构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及许可执行之诉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此同时,《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亦对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体系、正当性基础及其性质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套《吧城华人公馆(吧国公堂)档案丛书》之一的《公案簿》的校注、出版工作,公元2000年起列入中国厦门大学的校际交流中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本书是原始档案记录的年代分别是1832年6月8日—1834年8月1日,1843年10月20日—1844年6月7日十年间的吧城华人公馆(公堂)事务。本书正文原以毛笔楷书、行楷、行草、草书汉字书写,杂以古今字、异体字、俗字、当时通行的简体字,本次校注径改为中国大陆现代规范的繁体字。档案原文中,凡公元纪年皆使用苏州码,公元纪月、纪日皆使用汉字,本次校注皆以阿拉伯数字统一之。档案原文中,钱款额、物品数额、人数等往往混用大、小写汉字或苏州码,本交校注地于几可能带小数(即非整数)或百位数以上的货币、度量衡数据,一律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之;对于其中带有多级计量单位的货币、度量衡数据,本次校注一
作者从事民事律师工作15年,其间书写了大量民事代理词,从中选出40余篇编成此书。收录本书的代理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每篇代理词都分为案情简介和民事代理词两部分。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代理词中涉及的当事人和单位均为化名。本书有助于提升新执业律师办理案件的条理性、严谨性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也为承办法官公正办案提供了有力工具。
《民事诉讼法要论》是台湾民事诉讼法学者杨建华教授,积累20多年的教学经验,整理民事诉讼教学中可能有争议的问题,形成专论。本书在台湾民诉法教学中影响很大,杨教授的学术观点在台湾民诉法学界亦占有重要地位,正值明年大陆民诉法进行大修,本书的出版对大陆民事诉讼法业内学者产生的影响,也填补了大陆引进台湾法学作品涉及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空白。 《民事诉讼法要论》由元照出版公司授权出版大陆简体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