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法原来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制定的,因而其系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战后日本法却深受美国法理论的影响。可以说,这虽给沉寂已久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一缕新风,以致学者们也对这种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但结果上造成了实务与学说背离。本书的立场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其理论的本质方面必须是规范出发型,因而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说的纠纷解决说是错误的,而且所谓的新诉讼物理论也是不正确的。作为大学教学用教材,其中的内容当然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释。
本书从文化的一般原理开始,以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为中轴,落脚于诉讼文化的社会功能;对诉讼制度和现象进行了经济的、文化的和历史的思考;对一些相关的重大问题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的分析和见解。作为一种尝试。 本书共分五大方面来论述市场经济与诉讼文化,具体包括:诉讼文化概念;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诉讼文化;诉讼文化的核心价值;诉讼文化的社会功能。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的一个朝代,通过研究四川省档案馆珍藏的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有利于我们知晓清代四川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即刑事司法主体、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证据制度和实践、刑事审判制度,进而对清代四川地区的法律传统有所了解。 纵观目前国内外情况,随着史料发掘的深入,国内外学者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开展有关清代司法制度研究,相关著作逐渐出现,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成果偏重于对清代中央司法制度的研究,对地方司法档案的深入挖掘与整体把握不够,至于以一个地方档案为视角进行的研究更是少见。而廖斌、蒋铁初编著的这本《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例》通过对清代四川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弥补法学界特别是诉讼法学和法史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因而,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
当事人陈述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功能是作为一种独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在立法上对当事人陈述规定相当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本书以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视角,重构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理论。
本书阐明证据开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历史就是一部破解对抗与合作构成的悖论关系的历史。本书论证并阐明“管理型法官”并未改变证据开示由当事人主导的特征。本书论证了证据开示程序与审前程序构造的关系、系统地介绍和研究了证据开示的方式。本书以普通法国家,主要是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为准据框架,对我国证据交换制度进行定位,探讨了借鉴证据开示制度,重构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的路径。
本书是一本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出版的是该书的版。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代领军人物,新堂说被认为是对日本战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提出全面修正的学说。本书是全面展现新堂民事诉讼理论的集大成之著作,作者在系统阐述自己理论的同理,也应时地概括并评析日本的法制改正、学说及判例动向。原著从初版至今已历经七版,至今仍然是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科以及法科大学院的基本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