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的运用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共政策如何恰当运用存在的困惑,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开展的研究。文章首先抽象分析了“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所具有特征,而后从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管辖权几个国际私法领域中对公共政策的具体运用分别进行分析,综合对各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相关国际条约的背景分析、国际机构的研究成果分析、有关学者的理论分析等等,从纵向和横向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勾勒出大致的轮廓,限度地描述了公共政策这一以模糊性、不确定性为特征的概念。文章着重研究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共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前文研究的启示中提出了相应解决
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起了巨大变化的二十世纪,并没有任何动摇;刚好相反,人类在走入新世纪时,对于这样的一个大原则似乎有了全新的领悟,导航政府、管制革新、伙伴关系、第三条路,只是从不同角度描绘同一个愿景:让个人有更大的决定权,也承担更大的责任。当国家的管制从实体转移到程序后,自治的规模大幅扩张,管制的规模却未见减少,可以说是自治中有管制,寓自治于管制。公私法因为理念趋同而走向有机的组合,对于这两大领域的立法和释义学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纪交会之际,只见到处都是在翻修民法,的财产法修正堪称大潮流下的小支流,但我们有没有正确掌握方向?这本书整理了作者的分析,整体财产法的趋势观察,大陆立法可以参考的经验,公平法在行政和民事执行上的适当功能分配,侵权法体系应
《韩德培文集》(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文丛)2007年8月曾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分七编全面而系统地收集了反映韩德培先生一生法律思想与学术精神的文章、诗集与挽联及对韩老先生的评论与专访。这次我杜将此文集收于武汉大学百年名典,并在此基础上精心筛选了能体现韩老先生重要学术成果及法制建设思想的系列文章,重新进行了系统归纳,将原书中的注释做了规范调整,对个别文字与标点错误做了订正。特此说明。
《韩德培文集》(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文丛)2007年8月曾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分七编全面而系统地收集了反映韩德培先生一生法律思想与学术精神的文章、诗集与挽联及对韩老先生的评论与专访。这次我杜将此文集收于武汉大学百年名典,并在此基础上精心筛选了能体现韩老先生重要学术成果及法制建设思想的系列文章,重新进行了系统归纳,将原书中的注释做了规范调整,对个别文字与标点错误做了订正。特此说明。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以往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那著述家们的看法是正确的,至少其中的大多数是正确的。他们确立的基础性原则不仅可以对他们那个时代的罗马法作出的解释,而且对于现代私法来说亦复如此。的确,有止匕问题他们并没有考虑到,比如我们所说的妨害法;还有一些问题他们无法解释,例如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他们确立的那些基础性原则,仍然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私法的基础》是戈德雷教授继《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之后又一部民法哲学论著。作者完全打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樊篱,透彻地分析了西方法律中关于财产、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理论。作者提出,在这些法律领域中仔在一种共同的原则,并月可以用这些原则解释卜述法律领域的历史和发展。这些潜在的原则可以成为一种共识。这些
本书的基本论点是,以往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那著述家们的看法是正确的,至少其中的大多数是正确的。他们确立的基础性原则不仅可以对他们那个时代的罗马法作出的解释,而且对于现代私法来说亦复如此。的确,有止匕问题他们并没有考虑到,比如我们所说的妨害法;还有一些问题他们无法解释,例如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他们确立的那些基础性原则,仍然可以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私法的基础》是戈德雷教授继《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之后又一部民法哲学论著。作者完全打通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的樊篱,透彻地分析了西方法律中关于财产、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的理论。作者提出,在这些法律领域中仔在一种共同的原则,并月可以用这些原则解释卜述法律领域的历史和发展。这些潜在的原则可以成为一种共识。这些
本书的基本理念是,国际私法是具有专门特色的学科,它既有特色理论内容,也颇有特色实践意义。主要是因为,其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法律制度特殊性是十分明显的,也就是说,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需要法律保障时。其法律适用、以及管辖权确立,甚至解决解决这类民商事案件的程序,都成为具有特殊显现。性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在法体系结构中,只有国际私法具有这样的法律功能,如表现在适用何国法的选择中,以最简要的系属公式寻找到准据法。国际私法最重要的价值目的也是在于通过法律适用进行争议救济,当然,也是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平等互易与发展。国际私法需要专门方法加以研究,在国际私法研究也很有必要对不同的问题侧面展开专有分析,并逐渐建立专有理论;而且这种研究与分
罗马法的历史广而言之可上溯到公元前750年罗马建城,下及1453年君士坦丁堡被土耳其人攻占,如此,罗马法有2203年的时间跨度。而基督教即使从出生开始算,也只是以公元0年为起点。从392年狄奥多西一世确认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开始算,其历史也比罗马法的历史短了一大截。所以,开初是异教法的罗马法是如何基督教化的?是一个吸引人的问题。汪琴的这本书为我们给出了这方面的答案。况且,所有的异教法都要基督教化才能适用于一个基督教社会吗?汪琴的答案似乎是并不尽然,人法的多数规则诚然需要基督教化,但多数物权法规则和债法规则并无基督教化的必要,……这样我们就获得了异教法与基督教法在许多领域的兼容性,正是这种兼容性的存在,才会让欧洲的新的基督教社会不至于抛弃过去的罗马法传统另起炉灶,而是采取“搬进旧屋,打扫装修”的
公共秩序制度历史悠久、内容精深,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一般制度,在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学者、立法和司法以及国际条约广泛肯定。本书以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对公共秩序的源流考量,一般问题,与相关概念比较,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等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从法律选择、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对公共秩序问题进行了理论层面的综合分析,使研究更加深入化和体系化;从立法与司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上分析了公共秩序的实践运用,具有实践价值;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拓展了一些新的研究内容,分析了我国公共秩序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立法乃至国际私法立法具有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