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美纺织品贸易磨擦不断。这些磨擦均源于中国加入WTO签署的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法律,在这个国际条约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 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冲突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WTO法律体系有可能为世界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为法律制度作为民主的基础,为人们所共同接受。国际事务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在WTO体系下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则是危险的。美国利益集团关心中国法治,因为他们认为,法治为突破中国经济主权铺平道路。美国民众关心中国法治,因为他们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选举制国家中,利益集团操纵意识形态,必须首先操纵民众的认识。指责中国缺乏法治,是博取民众广泛认同的捷径。而缺乏法治的证据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们
·论国际贸易救济与贸易保护主义 ·多哈回合双反规则谈判及竞争政策 ·欧盟和美国双反规则研究 ·中国应对欧盟和美国双典案例分析 ·反倾销与司法审查 ·WTO贸易救济争端及案例分析 ·中国在国际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跨国公司在对华反倾销中的角色 ·上世纪欧盟贸易制度和对华贸易政策 ·中国崛起与中国律师在全球化中的作用
这是一本以WTO透明度原则为平台,通过分析这原则在我国的影响,旨在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提供参考的法学著作。 全书采用多角度和多层次的分析方法,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法理分析和制度经济分析等不同角度,探讨在我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分析了行政公开制度涉及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主体以及国内法利益主体之间的多层次利益冲突,同时还分析了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立法模式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权力机关立法与行政机关立法的利弊以及现实的立法模式选择。其中,对行政公开中的利益冲哭分析与制度经济分析,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尚属首次。
自2002年以来,人民币汇率问题就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乃至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对中国人民币汇率指责又有所加剧,不仅通过双边层面向中国施加压力,而且通过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主导权,推动IMF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通过《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从而在国际范围内形成对中国汇率调整施压的态势。贺小勇等编写的这本《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争端法律问题研究——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视角》以IMF和WTO规则为基础,对这些法律问题做出了回应。
《WT0法律大辞典》是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编纂的系列丛书之一,由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令良、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朱榄叶等相关领域学者负责编写和审校。辞典涵盖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和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世贸组织相关协定和法律文件以及案例中的概念、术语等,具有较高和专业性和性。
本书的两位作者作为欧盟代表团的团长和成员,全程参加了1996年缔结WCT和WPPT的外交会议,因此他们充分掌握了手资料,特别是能够了解一些不对外开放的谈判内容。本书还将WCT和WPPT与之前缔结的《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NTRIPs协定进行了比较,使读者能从历史的角度更加清楚地了解国际保护的发展。本书是本详细深入地分析这两个条约缔约历史以及条文内容的著作。它对于所有可能与这两个条约打交道的专业人士来说,都是非常有实用价值的。 本书的章(“条约的发展”)作为导论,介绍了WCT和WPPT的缔约历史背景,并且联系现有的保护和邻接权的国 际条约进行了展望。此外,这一章还详细介绍了1996年外交会议通过WCT和WPPT时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机制。第二章(“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条文的评论”)是
在研究中,我力求注重以下方面用墨:,以法学的研究方法为主,辅之以金融学、实现两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这是研究的需要。WTO的金融服务贸易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金融和经济问题,法律制度的建立及诠释、注疏需要以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为取向,而在世贸组织范围内开展金融服务贸易需要遵守其金融服务贸易的制度和规则。将法学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结合,一方面可以使研究成果解释法学的局限,从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的视角审视WTO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并将有关结论建立在经济学、金融学的牢固扎实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将使对WTO金融服务贸易问题特许是我国入世后金融业发展对策的探讨有根有据,有标尺和基准,避免了无稽之谈,使研究严谨和扎实。第二,研究既要系统,又要深入,力求使所提出的我国入世后金融业的发展对策切合我国实际,对实践
《WTO法律制度--以案说法(1双语教材)》编著者朱榄叶。编写者根据多年的研究及教学经验,对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报告作了删节,每一个报告只保留对一个法律问题的分析内容,而以中文对案件所涉及的措施作概要介绍,以便于学生阅读理解。
·论国际贸易救济与贸易保护主义 ·多哈回合双反规则谈判及竞争政策 ·欧盟和美国双反规则研究 ·中国应对欧盟和美国双典案例分析 ·反倾销与司法审查 ·WTO贸易救济争端及案例分析 ·中国在国际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跨国公司在对华反倾销中的角色 ·上世纪欧盟贸易制度和对华贸易政策 ·中国崛起与中国律师在全球化中的作用
《清华法治论衡(第20辑):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上)》是“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之上卷,旨在对全球化时代中国与WTO的关系进行系统反思和战略思考,其内容涵盖贸易、投资、航运、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主题涉及WTO的历史渊源、价值基础、治理结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前景,以及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和战略等诸多方面,具有全球性、战略性与前沿性。 《清华法治论衡(第20辑):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上)》适合WTO及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研究者和学生参考,也适合政府官员,尤其是高层对外战略制定者阅读。
《反补贴法与国际贸易:以WTO主要成员方为例》的主要结构分两大部分:前半部分是宏观论述,分析和探讨反补贴法与公正贸易关系以及反补贴法乃至贸易救济法的类型比较;后半部分是国别微观论述,以丰富的实证资料分别就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的反补贴法制度、政策和案例进行阐述。《反补贴法与国际贸易:以WTO主要成员方为例》具体各章内容如下。章,自由贸易、多边贸易体制与贸易救济。主要内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全球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GATT—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制度及其反补贴规定,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制度构造。本章主要是要阐明反补贴法制度作为一个国际法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服务的。这是反补贴法成为一个全球性法律制度的国际大背景。第二章,关于贸易救济及
WT0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国际贸易规则被WT0成员方相对普遍遵守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保障WTO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贡献,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难以估计。然而,争端解决机制亦有着先天不足,这些不足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被放大,目前已经影响到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争端解决机制急需大刀阔斧的改革。本书作者广泛阅读相关中外资料,对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WT0成员方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了深入、周延的分析,三年成著,为读者提供了系统的资料信息以及相对中肯的分析评论,希望有助于广大读者阅后对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的改革情况有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WTO法律制度--以案说法(1双语教材)》编著者朱榄叶。编写者根据多年的研究及教学经验,对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报告作了删节,每一个报告只保留对一个法律问题的分析内容,而以中文对案件所涉及的措施作概要介绍,以便于学生阅读理解。
本书的两位作者作为欧盟代表团的团长和成员,全程参加了1996年缔结WCT和WPPT的外交会议,因此他们充分掌握了手资料,特别是能够了解一些不对外开放的谈判内容。本书还将WCT和WPPT与之前缔结的《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NTRIPs协定进行了比较,使读者能从历史的角度更加清楚地了解国际保护的发展。本书是本详细深入地分析这两个条约缔约历史以及条文内容的著作。它对于所有可能与这两个条约打交道的专业人士来说,都是非常有实用价值的。 本书的章(“条约的发展”)作为导论,介绍了WCT和WPPT的缔约历史背景,并且联系现有的保护和邻接权的国 际条约进行了展望。此外,这一章还详细介绍了1996年外交会议通过WCT和WPPT时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机制。第二章(“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条文的评论”)是
《WTO法律制度--以案说法(1双语教材)》编著者朱榄叶。编写者根据多年的研究及教学经验,对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报告作了删节,每一个报告只保留对一个法律问题的分析内容,而以中文对案件所涉及的措施作概要介绍,以便于学生阅读理解。
本书介绍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联性。再从能够取得的客体、取得的方法与具体途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保护等三个大的方面进行展开,用一种基于实用分析的、全新的视野来研究国际贸易中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本书的两位作者作为欧盟代表团的团长和成员,全程参加了1996年缔结WCT和WPPT的外交会议,因此他们充分掌握了手资料,特别是能够了解一些不对外开放的谈判内容。本书还将WCT和WPPT与之前缔结的《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NTRIPs协定进行了比较,使读者能从历史的角度更加清楚地了解国际保护的发展。本书是本详细深入地分析这两个条约缔约历史以及条文内容的著作。它对于所有可能与这两个条约打交道的专业人士来说,都是非常有实用价值的。本书的章(“条约的发展”)作为导论,介绍了WCT和WPPT的缔约历史背景,并且联系现有的保护和邻接权的国际条约进行了展望。此外,这一章还详细介绍了1996年外交会议通过WCT和WPPT时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机制。第二章(“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条文的评论”)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