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近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诞生地之一。近现代西方法上五编制的民法典体系、法治国的宪法主张、统治近代西方长达近百年的历史法学派等,都是近代以来德国人贡献给人类的文化财富。因此,学习、了解西方法和法学,不能不学习、了解德国法律发达的历史。 本书共分八章,详细地介绍了德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并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作了阐述。从整体上对德国法的发展演变的历史作比较系统的描述,对德国整个法律体系作出宏观的介绍和评述。本书使读者对德国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基本渊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法学家的作用、德国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以及各个部门法知识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证据法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着法庭如何实现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当对案件事实有争议时,发现所发生事实的真相。在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众多案件中,法官使用证据规则来决定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出示。同时为了有效地服务于自己的客户,当事人的律师必须对证据法规则非常熟悉。 普通法的证据规则经过若干世纪的演化,主要通过法庭的判决而形成。这些证据规则反映了法官对以下事项的直觉理解:人们如何行为、什么证据可以被相信及什么时候、如何公平地使用证据。证据法与意识形态或者经济体制没有关系,而是与法庭如何查明事实真相并且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使公平得以实现有关。
本书并不准备对欧洲法律史做一个概括性的考察,只是提出几个最能吸引我的学生们的专题而已,也希望能够引起那些认为未来欧洲的事实上也是世界性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的更广泛的公众的兴趣。其中的一些专题实质上是历史性的——比如19世纪德国民法典的发端;一些专题同时也是比较性的——比如普通法与民法的对照;其他一些专题针对的则是目前人们关注的问题——比如美国宪法的解释问题(这是法律经典文献(legal scripture)问题上的一个突出的例子)。最后,欧洲法的未来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并且一种真正一般性的法律科学在统一的21世纪的欧洲是否可能这样一个问题一旦提出来,就让我们回到了从前的日子,当时共同法(ius mune)是各地法律家共同的科学和语言,从阿伯登(Aberdeen)到那不勒斯,从克拉科夫波兰南部城市,克拉科夫省的省会。
本书依穷尽判断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大原则,架构出一套完整之罪数判断体系,即认识上之罪数、评价上之罪数以及科刑上之罪数体系,并加以有系统地介绍与论述。尤其对于整个罪数理论之核心部分,亦即评价上之罪数部分着墨最多,其中又以法条竞合部分更是不惮辞费地加以阐明,希能有助于问题之厘清。
本书就海峡两岸现行之行政程序法制作比较研究,共分八章。除绪论外,分别就两岸有关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之进程与现况,采行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规定,以及行政程序法制适用主客体的范围作出了比较分析。最后对21世纪行政程序法制之展望提出见解。全书逻辑严谨,文字流畅,颇具可读性。且因两岸主客观环境不同,发展趋势亦有差距,作者更能纯专业之实务,以更开阔的路子思考其中议题,尤具参考价值。
本书对德国强制执行法进行了简明而全面的讲述,包括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程序要件和执行要件,基于金钱债权对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基于物或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利保护和法律救济,假扣押和假处分等。书中将知识讲解与法律条文结合,且附有思考问题和基础案例,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德国的强制执行规范。 丛书介绍: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本丛书精选了欧洲各国近三五年来出版的影响力较大、业界评价较高的学术著作进行译介,较为集中地反应了欧洲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法律研究的前沿成果。涵盖领域广泛,既有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如国家法、民法、商法、刑事法、刑事诉讼法、法学方法论等,也包括具体制度实操层面且我国现在较为关注的合同法、强制法、食品法、医事法、反歧视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
《日本劳动法研究》注重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这些判例包括经典判例、热点判例、疑难判例等,这些重要判例都是在学习和研究日本劳动法时被经常分析和引用的。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十分注重对判例的积累,在劳动法领域,由于劳动环境的变化多样,在对劳动法律的适用存在学说上的争论和判断困难的情况下,判例法理和规制得到了发展,特别是裁判所的判决具有的指向意义,因此《日本劳动法研究》重点对裁判所的相关判例进行介绍评析。
近些年来,对抗对程序传统已经成为争论的焦点。强调言辞证据,严重损害了那些易受伤害的证人或者有残疾的证人的利益,这是很明显的。对交叉询问的依赖可能会误导事实发现者,给重要证人,特别是给案件的被害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对抗式程序的证据规则如此复杂,以至于人们越来越将审判看做是技巧的较量。法官错误地解释规则可能导致有罪认定在上诉时被推翻,而并无考虑被告人诉讼理由。因此规则与发现事实的关系还远远没有搞清楚。本书着重强调对抗式程序能否像所描述的那样,成为发现事实的工具。它暗示着,随着英国的律师逐渐意识到公正并没有实现,传统的证据规则将遭到抛弃,神判相应地也变得不那么具有对抗性,而是越来越向大陆法系或者纠问式审判模式靠近了。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是当代德国民法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之一,属于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背景系列。我国法制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对我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起着较大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的不少思路仍然和德国法相关联。本书从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的产生进行阐述,详细分析了当时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的历史影响。在第五章分析了《德国民法典》的一些特点,并且在后记中阐述了对物权合同的有关问题。
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分析法学》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分析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 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分析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分析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将世界各国的刑事强制措施选编出来单独成册,对帮助广大刑事程序研究者系统全面地研究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大的帮助作用。《刑事强制措施 外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丛书》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分节资料之一,主要内容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最困扰法院和学者的问题之一。《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从英美法这个特殊的视角出发,研究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通过演绎和归纳的结合,《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将以下三点识别为因果关系的核心内涵,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原因与纯粹条件的对照、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根据休谟和穆勒所坚持的因果关系的规律理论,深入阐发了条件关系的判断方法,并据此评价英美侵权法中的“假若没有”标准和NESS标准。英美侵权法主流观点认为,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可以替代原因和条件的区分以及将异常条件归于人的行为,此即风险标准。《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风险标准展开驳论,认为原因和条件的区分能够也必须独立于行为的可责性判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是
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是指欧洲14—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中出现的一种有关法律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其基本内涵是人文主义法律观。这种法律观不同于中世纪的经院神学法律观,也不同于后世在科学主义影响下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人文主义法律观主张人是有尊严的,是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每个人都拥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独立的生命,并有能力赋予其生命以意义。人文主义法学思潮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西方后来所有承认人权、主张维护人的尊严的自然法学和其他法学流派的思想渊源,构成了近现代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的底蕴。
本书可能帮助你解决或避免诸如此类的问题。它提出好的法律写作的特点是、明晰、简短、简洁和语气职业化。它详述了写作的过程特别是其中涉及的诸多具体问题,包括如何开头、如何确定写作的内容、如何选择正确的概念、怎样组织结构、怎样避免模糊、写作的风格和惯用语、如何定义、产生法律后果的用语以及当法律写作造成模棱两可时所适用的法律解释规则等。同时单独讨论了合同和立法文件的写作以及用计算机写作和写作的道德等问题。本书大量使用了包括以上所引范例在内的生动例子,同时语言刻意浅显易懂,因而非常适合具有英语基础的法学院学生和包括律师面人的法律从业人员阅读。 本书为如何进行法律写作提供了大纲,并告诉律师们如何能满足客户的要求,解决现存的问题,避免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问题等。本书内容,详细介绍了一般的写作
《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 《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论证了当法院在解释宪法与制定法的文本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宪法的民主性这一命题。该命题包括众所周之的有关司法节制的论证,即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人民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政治经验”,必须从“他们自己错误的纠正中”汲取“道德教育与鼓励”,法官也必须表现出质疑、谨慎与节制,此所谓“自由之精神”。 当然,《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的命题了经典的论述,在联邦宪法之民主主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