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第2版)》从论述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基础理念人手,介绍美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制度、运作状况、改革动态和发展趋势。司法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家性质与结构,受到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社会需求、利益平衡、传统习惯、文化等社会因素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与英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美国人民在接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同时,赋予古老的法律以惊人的生命力,并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司法制度。自独立战争以来的二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已经成为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的法律体系。
第四,如果甲主张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并败诉,其后可以主张另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民诉法第216条),即不构成对既判力原则的违反; 第五,如果甲主张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而法院却认定另一个请求权并对甲的请求予以支持的,则该项判决属于违反处分权主义的裁判(民诉法第203条)。 2.对旧实体说的评价 一般认为,旧实体法说的长处在于,按照实体法上权利特定诉讼标的,既有助于当事人明确诉讼上的攻击防御对象,也有助于法院明确审判对象,提高迅速裁判的可能性。另外,由于法院仅需审判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权利是否成立,而原告也可以在诉讼中变更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如此还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讼利益。 旧实体法说的缺点在于不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这是因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反复提起诉讼,而被告却必须每次应诉,
本书是由中美双方学者合作选编的文集,共分三编,收入论文15篇。它们代表了美国三十年来汉学家的一批研究成果。本书是作者既论及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也研究了中国古代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时间跨度为从西周到民国的数千年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史。读者从中可以看出,这些美国学者如何克服了文化的隔阂与语言的障碍潜入了我们法律传统的深层,以独特的进路、精心的考证、细致的分析和缜密的论证,展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义理和动作机制。这些研究以邻壁之光照汉家故物,显微阐幽,鉴往察来,为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开辟了别具一格的理路。 本书适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用于对法学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饶有兴趣的一般读者。
该专著的版是麦考密克教授单独署名的惟一的一个版本,其意明显在于为证据法的学生提供一个课本。这本书对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清晰的、简扼的又容易把握的阐述,而且还不厌其烦地广泛引证著作。为了那些需要获得支持性用书的使用者,本书大量引用威格摩尔第三版作为所提供的宝库。 该专著获得了持续性的成功,因而再三重版,的版本是第五版。可是到了本书第四版之时,由于自然增加的篇幅过大的缘故,对学生而言过于昂贵了,使用起来也不方便。其结果便产生了这样一种愿望:将本书改造为传统的学习用书或者改造为课本加问题的形式,由此导致了学生版,课本仍然保留,但大量的支持性引证就省略了。这种替代版本的成功使得目前这个版本也自然采用同样的手法。一如第四版,本版没有删除任何正文或章节。本版在章节的序号上与前版完全
英美不动产法是英美财产法的核心,而英美财产法规则体现了普通法的精髓。受英国社会历史因素影响,英美不动产法具有独特的概念和规则体系;这一体系使用了看似与大陆法学物权法不同的语言和逻辑,但表达了与之相同的法理,追求着惊人相似的制度目的和价值。本书运用了大量的原始文献,系统展示了英美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现行规则,提示了英美财产法历史变迁的社会原因和法理基础;与此同时,本书对大陆法系相同或相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提示了两大法系不动产物权差异的原因,及其对我国物权法构造的意义。 本书不仅是学习研究物权法、财产法的重要文献,亦是从事比较法研究重要参考资料。
本书原文版是德国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文献中,使用率的著作,其体系架构详实,理论实务兼而有之。其之引起译者翻译的动机乃是。当年译者当留学生时,初抵德国极想尽速进入写论文的状态,却苦于语文能力不够,上课、看资料只能囫囵吞枣。 本书与作者在同一出版社的系列所发表的另一著作“刑事诉讼法”(4版)之间的关系,这二本书在内容数据上所遵循之目标不同,结构及叙述方式上亦迥然有别,二者可以独立个别地作为研读参考之用。不过该PdW-Band系列之刑事诉讼法对本书而言,有莫大的补充作用,此乃就重要判例的事实及理由做详尽的剖析。这是本书在做系统性的论述时无法兼顾的。为了方便对这些数据有兴趣的读者查阅,本书特将收列于PdW-Band系列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论及之判例在本书文献出处以斜体字型印刷。读者亦可在该书所列之判例索引中查
《德国民法总论》主要旨在满足高年级大学生的需要。不过作者希望,它的绝大部分内容也能为有兴趣的初学者所读懂,这样他就能够较早地接触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诸类问题。无论是初学者还是高年级的大学生,作者衷心地希望,读者在阅读《德国民法总论》的时候,除了应查阅编法律条款外,还应查阅书中提到的其他各编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为法律体系所割裂的一般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逢在记忆中。
本书是一本系统全面研究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的学术专著,研究了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和适用,香港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性质、意义与实践,香港原有法律采用为特区法律及普通法在特区的适用和发展,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制度文本与运行实践,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及其实践,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性质、内涵及其实践,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等15个专题。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一部精辟论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中因果关系的权威著作,它在哲学层面上陈述了许多重要的实践法学问题。本书于1959年第一次出版,修订再版于1985年。已经被翻译成日文。它一经面世,就立刻引起人们的注意,并在此后的几十年的时间内,一直引起哲学家和法学家们的兴趣。本书的理论基点是,法律在决定法律责任时,常常使用常识的因果关系概念。它对这些概念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将它们与休谟、穆勒、科林伍德以及后来的马凯联系起来。它揭示出立法者和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所使用的非因果关系标准以及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在著作的结束部分,它对常识观念的中心地位进行了辩护,并对因果关系最少主义和因果关系最多主义这两种对待因果关系态度进行了批判,前者将因果关系与必要条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