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从第二卷开始,在保留原先独特性的基础上,我们在案例编选人员和案例编选来源方面进一步完善。编委会成员来源于实务和理论研究的前沿,均为仲裁机构、法院、法学院校、律师事务所中从事仲裁实务或理论研究的专家;案例来源则进一步拓宽。我们的目的很简单:为中国仲裁和司法审查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为实务和理论界提供必要的素材,为法律界和商业界提供借鉴的资料。 作为中国仲裁在线(://.arb./)策划的项目之一,本系列及后续的一系列仲裁书籍,无疑正在努力促使中国的仲裁制度向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而这一切,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的长远目光和中国仲裁在线数据库用户的宝贵意见,是其中尤其要着重提及的。 仍然需要强调阅读和使用本丛书时应注意到的本书的特点(详
本书对我国新出现的大调解制度的经验,运用了上海和绵阳等地方的实证性数据和资料,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对于现在各地法院出现且重视的审前程序的调解、诉调对接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指导实践,同时对调解制度原本基础的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了澄清。
《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将商法基础理论大体划分为“价值论”、“潮流论”、“本体论”板块,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商法价值论”中,《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深入分析了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动因与价值,对商法的理念作了内涵发掘与价值重建,并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及中国商法的时代价值作了解析,弥补了传统商法理论研究中对此重视不足的缺陷。在“商法源流论”中,《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通过商法取得独立地位的历史线索及典型立法例的阐述,对商法的历史变迁作了概貌式描述。在“商法本体论”中,《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以于传统商法理论体系的视角,对商
银行业是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之一,维护银行业的竞争状态,对于金融消费者、商业主体、国家和社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多种原因促使我国银行业发生垄断行为,这直接导致了银行业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竞争程度也随之降低,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影响。市场竞争将带来繁荣,银行业的竞争也是如此,银行业反垄断是银行业有序竞争的重要保障。本书主要对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特征、反垄断的必要性、银行业反垄断的特点、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难点等进行研究,并比较借鉴了境外银行业反垄断的相关制度和案例,最后对我国银行业反垄断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同样,考虑和认识到法律的晦涩性,如果采取传统的“讲法论道”的枯燥文字表达方式,对专业的法律人或许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企业家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就可能不是很好的方式。为此,作者在这套丛书的文字表达技巧上,改变了专业人士的“文风”,尽可能地做到文字浅显易懂,且又不失专业水准和深刻性,相信广大读者从轻松的行文中能够很快洞悟其中所阐述的深刻法律风险知识。
现今,有限合伙已日渐成为诸多PE组织形态的重要选择,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PE这一舶来品,当前理论界更多停留在探讨有限合伙作为PE组织形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上。然而,资本市场的有限合伙制PE风生水起,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把视角转向有限合伙制PE的商业模式的治理结构之中。而更为关键的则要从有限合伙制PE的两大主角即LP和GP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当前LP与GP之间的博弈,并明晰其是如何体现在有限合伙制PE治理,主要是治理结构、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及治理的制约等因素中。基于此,剖析有限合伙制PE治理存在之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提出完善有限合伙制PE治理之具体对策。
《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将商法基础理论大体划分为“价值论”、“潮流论”、“本体论”板块,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商法价值论”中,《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深入分析了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动因与价值,对商法的理念作了内涵发掘与价值重建,并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及中国商法的时代价值作了解析,弥补了传统商法理论研究中对此重视不足的缺陷。在“商法源流论”中,《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通过商法取得独立地位的历史线索及典型立法例的阐述,对商法的历史变迁作了概貌式描述。在“商法本体论”中,《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2版)》以于传统商法理论体系的视角,对商
侵权行为法中一般的原则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雇主替代责任就打破了这个原则——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任,也就是雇主要为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雇主”与“雇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雇佣的过程中”?这涉及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的问题。本书以侵权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视角,梳理了雇主替代责任框架之下的雇主、雇员、雇佣关系的概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则原则;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剖析了雇主为其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与理论依据;构架了雇主替代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专门研究了劳动派遣及借用人员的雇主替代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了志愿者在志愿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替代责任问
本书对我国新出现的大调解制度的经验,运用了上海和绵阳等地方的实证性数据和资料,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对于现在各地法院出现且重视的审前程序的调解、诉调对接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指导实践,同时对调解制度原本基础的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了澄清。
本书是作者参与中国破产法制度建设二十余年思考的汇总,凝聚了作者参与立法实践、学术研究、个案分析时的创见。作者身为国有企业破产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和2006年中国新破产法的主要起草人,直面立法与破产实践的相关问题,不断扩展破产法律制度边界,丰富破产法律制度内容。 本书收录的文章既有立法建言、新法阐释、制度研究,又有实施分析、案例意见和专家报告。同时,作者丰富的社会经历使得本书收录的文章以破产法为基点,辐射面很广,触及了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与法律转型的诸多热点问题。
本书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及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提出法律对策。除鼓励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运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之外,我国法制可以参考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并吸纳美国法上公平交易责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来构建公司法上的补充规定;此外,公司法上应当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并辅以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从多方面来遏止控股股东、其负责人以及为侵害提供协助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众性”,为保护银行储户和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
现今,有限合伙已日渐成为诸多PE组织形态的重要选择,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PE这一舶来品,当前理论界更多停留在探讨有限合伙作为PE组织形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上。然而,资本市场的有限合伙制PE风生水起,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把视角转向有限合伙制PE的商业模式的治理结构之中。而更为关键的则要从有限合伙制PE的两大主角即LP和GP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当前LP与GP之间的博弈,并明晰其是如何体现在有限合伙制PE治理,主要是治理结构、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及治理的制约等因素中。基于此,剖析有限合伙制PE治理存在之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提出完善有限合伙制PE治理之具体对策。
本书是作者参与中国破产法制度建设二十余年思考的汇总,凝聚了作者参与立法实践、学术研究、个案分析时的创见。作者身为国有企业破产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和2006年中国新破产法的主要起草人,直面立法与破产实践的相关问题,不断扩展破产法律制度边界,丰富破产法律制度内容。 本书收录的文章既有立法建言、新法阐释、制度研究,又有实施分析、案例意见和专家报告。同时,作者丰富的社会经历使得本书收录的文章以破产法为基点,辐射面很广,触及了中国社会经济转型与法律转型的诸多热点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是一部关于新企业破产法法律解释的实用专著,内容涉及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适合法律研究人员参考学习。
本书对我国新出现的大调解制度的经验,运用了上海和绵阳等地方的实证性数据和资料,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对于现在各地法院出现且重视的审前程序的调解、诉调对接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指导实践,同时对调解制度原本基础的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了澄清。
本书以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基于此主题与中心,全书贯穿两条主线,一条是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以清算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利益价值为基点,系统检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条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探寻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全面而系统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边界和路径。
本书以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基于此主题与中心,全书贯穿两条主线,一条是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以清算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利益价值为基点,系统检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条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探寻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全面而系统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边界和路径。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是一部关于新企业破产法法律解释的实用专著,内容涉及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适合法律研究人员参考学习。
侵权行为法中一般的原则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雇主替代责任就打破了这个原则——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任,也就是雇主要为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雇主”与“雇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雇佣的过程中”?这涉及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的问题。本书以侵权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视角,梳理了雇主替代责任框架之下的雇主、雇员、雇佣关系的概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则原则;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剖析了雇主为其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与理论依据;构架了雇主替代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专门研究了劳动派遣及借用人员的雇主替代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了志愿者在志愿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替代责任问
在反垄断法领域,法律责任制度无疑是值得学界关注的内容之一。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具备以下“四性”特征: 一是重要性。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型法律,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主,需通过法律责任制度创设合理适度的威慑效果,合用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实现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根本保证; 二是创新性。反垄断法一方面沿用了传统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某些元素,引入了这法律责任体系中的某些责任形式,如损害赔偿、排除侵害、行政罚款、罚金及监禁等;另一方面又创设了一些新的责任形式,如拆分企业、资格减免等。后一类责任形式的创新性不言自明,即使是前一类责任形式,在反垄断法领域也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创新改造。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创新性较为典型地体现了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独特性。 三是变通性。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