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战胜毫无破绽的高智商杀手,你只有比他更疯狂! 凡收到“死亡通知单”的人,都将被神秘杀手如期杀害。即使受害人报警,警方布下天罗地网,并对受害人进行贴身保护,神秘杀手照样能在重重埋伏之下,不费吹灰之力将对方手刃。神秘杀手的真实身份无人知晓,警方的每一次布局都在他的算计之内,这是一场智商的较量。 看似完美无缺的作案手法,是否存在破解的蛛丝马迹?鲜血铸就的正义能否平息无辜者的怨怒? 所有逃脱法律制裁的罪人,请接受神秘杀手Eumenides的惩罚。 他俯视着世间众生,更俯视着那些藏匿在众生中的罪恶。
本书以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为线索,展开对刑法基本立场的探讨。本书认为,刑法中所有基本问题如刑事法治模式、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犯罪概念、犯罪论、解释论等都可以还原为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峙和统一。在刑法理性的构建中,不能抛弃形式的一面一味追求实质的一面或者反之;在刑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应该坚守以形式理性的侧面和内容为前提,建构以追求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实质要求为内容的实质理性。因此,本书主张树立实质的刑法观,亦即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的犯罪论体系为前提,以实质的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的犯罪论体系;相应地,对刑法规范应该从是否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进行实质的解释;同时,这种实质解释的意义与功能在于: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术文库”,以学术文库的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文库”将延续“西南刑法与毒品犯罪研究系列”丛书的基本精神,并称思想交流与学术创新的基本宗旨,着力打造学术精品,展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人形象,献力中国刑法学术发展。
《刑法学》由蔡枢衡所著,本书是一本极具学术价值并且具有深远影响的刑法学巨著,代表着民国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成就。本书不仅阐述了刑法学的一般原理,而且论证了刑法哲学思想;不仅分析了刑法内容和形式的发展,概括了中国刑法史的基本特征,而且建构了刑法的合理形态。本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本书作者基于“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解释理念,就刑法分则解释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得出了富有新意的结论;这些问题是: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方法、分则与总则、“……的, ”与“处……”、避免不应有的漏洞与减少不必要的重叠、法益与要件、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与作为升格条件的“精节严重”、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并列与包容、用语的统一与用语的相对性、普通用语的规范化与规范用语的普通化。
本书作为刑法总论争议问题比较研究的集,分19个专题针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这是作者回国后用了3年多课余时间完成的。刑法总论中的争议问题还有很多,作者准备在第二集中探讨剩余的大部分问题。本集中的部分专题曾经在《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过,而本书的大部分内容在研究生的教学过程中曾经也进行过讨论,因此,本书主要是以研究生为主要对象而撰写的,当然,也可供研究人员参考。
《刑法的启蒙》中引荐的十位刑法的启蒙者,其思想构成了我们今天刑法精神与价值的源泉。尽管我们距离这些启蒙者生活的时代已经相距一二百年,社会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他们所确立的刑法基本理念至今仍然惠泽于我辈。当然,本书中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属于刑法科学思想,尽管庄严但不无简单。现在,西方早已从法治国到文化国,后现代思潮泛滥,对于反映现代思想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都具有一定的冲击。在现代刑法的启蒙者中,我一直想补写两个人物,这就是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与福柯。如果说,古典学派对于刑法的认识还具有理性主义与法条主义的特征,那么实证学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刑法置于社会环境中加以研究,例如菲利的刑事社会学思想,完全突破了法条的樊篱。迪尔凯姆作为与菲利几乎同时代的社会学家,其在方
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刑事责任的本质和内容是不同的。在古代社会,由于受客观责任和团体责任观念的支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共同生活产生了危害即可,一般并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责任的前提。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这种责任观念渐渐暴露出多方面的欠缺,现代刑事责任论应运而生。在现代刑法学中,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主要有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规范责任论是刑法学中新、旧学派论争的产物,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责任论的通说,它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概念,比心理责任更现实、具体地把握了责任的本质。我国刑事责任论尚处于心理责任论阶段,所以有必要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有的学者立足于客观的情形,有的学者立足于人。由于不
本书是一部以专门以探究划清此罪与彼罪界限为宗旨的著述。本书的主要特点:一是就相近或者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具体犯罪之间进行比较辨别方面是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涵盖了我国刑法分则几乎所有的罪名,对于从事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律师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二是总论部分吸收了近些年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有关犯罪现象和犯罪形态方面的研究成果,涉及或者收录犯罪概念是比较完整的(当然不可能是全部),具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同时本书尽可能做到界定准确、层次分明、文字精练。为了叙述和查找的方便,本书全部采用条目的形式,分为上篇“刑法总论”和下篇“刑法各论”两大部分,上、下篇分别为六章和十四章,共636个条目。需要说明的是,用《中国刑法的此罪与彼罪》作为书名,是从总论的大部分内容和分论的全部内容而言的
《刑事审判技能/刑事诉讼法司法操作全攻略》编著者刘玉民、于海峡。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
《反思刑法》一书以比较法的方法把我们带入英美刑法的理论迷宫之中,并力图使我们从中走出来。在本书的前言中,弗莱彻教授论及了比较法方法对于本书论述的决定性意义。弗莱彻教授选择的比较对象是德国,而德国恰恰是近代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发源地。弗莱彻教授将本书命名为《反思刑法》,这是大有深意的。在某种意义上,本书不是一本简单地叙述英美刑法理论的著作,而是对英美刑法理论进行反思的著作,反思是本书的一条基本线索。英美刑法为什么需要反思?对于这个问题,弗莱彻教授并没有给出正面回答。但从本书的前言中,可以隐约感觉到弗莱彻教授对英美刑法理论现状的不满,认为存在某些因素,妨碍了英美刑法及其基础理论的精深。在此,弗莱彻教授承认了英美刑法理论不够精深,而这种精深恰恰是德国刑法学所具备的。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在保持活跃、升温、开放的理论研究与诉讼实务相结合的基础上,正面临着一个新的拐点——一个迫切需要寻找并确立主体自治性的转折时期,一个需要确立新坐标或可以确立新坐标的时期。这一判断的潜台词是,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走过的轨迹相适应,我国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研究,也正处于一个通过自我扬弃寻找参照系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在侧重英美法系成熟制度、经验的借鉴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之间,曲折前行、审慎取舍乃至不免尴尬的未定型的过程。然而,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正悄然发生剧变,一个越来越自信和自主的中国正出现在国际舞台上。与之相应,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制度性建构的背景性因素也大大改变。
本书为刑法学理论研究类图书。本书以刑事习惯、刑事政策为背景,建构刑事习惯、刑事政策背景下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本书分由导言、内容七章和后记组成,通过对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相关关系的研究,最终初步提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刑事处罚必要性要件”的刑法教义学体系性方案。在这一刑法教义学体系性方案下,刑事习惯、刑事政策背景下的刑法适用及其相关问题可以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是一种讨论处罚共犯的实质根据的理论,在欧陆日本刑法上具有共犯论基础理论的地位。本书详细述评了德日刑法上责任共犯说、违法共犯论、纯粹引起说、修正弓l起说以及混合引起说的起源、基本主张、理论基础、解释论结论以及学说缺陷,批判了我国刑法学所坚持的责任共犯说,并在结果无价值论、违法的相对性上寻求刑法坚持修正引起说的理论基础,为重新构建刑法学共犯论的基础理论做出积极探索。同时,本书充分运用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重新思考共犯的成立条件、共犯的因果关系、未遂教唆的可罚性等问题,提出共犯的构造论问题,充分展现出共犯的处罚根据论的解释论机能。为合理划分共犯与不处罚领域的界限提供了新的视角。
死缓是新中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自1951年大规模适用死缓以来,该制度在减少处决罪犯的数量上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全面认识死缓制度,有效利用死缓制度以使其发挥新的历史使命,成为死缓研究的重要内容。本书以丰富的历史资料分析,对死缓50多年适用的历史进行了形象化的描述,对死缓的起源、死缓的适用类型、死缓适用的条件、死缓适用的比例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有助于全面认识死缓制度。通过历史性的分析,结合当代死刑发展的趋势,本书提出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的主张,对研究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使用,同时也适合于法学研究工作者,立法、司法机关人员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