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研究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程,可谓成果丰硕。然而,新闻侵权究竟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它与一般人格侵权有什么区别?又该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对于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没有给出一个统一而有说服力的答案。 本书将新闻侵权问题放在表达自由这种宪法权利的视角下进行观察,结合美国法院特别是法院对《修正案》的解释与运用,进一步回答民法上的一些根本问题和热点问题,以期为我国处理新闻侵权问题提供学术参考与立法借鉴。
德国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本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及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着眼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合同法与侵权法是传统债法的两个核心领域。一般认为,合同保护期待利益,而侵权保护固有利益。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实践中,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能发生期待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双重保护问题,从而引发合同与侵权的关联。所谓合同法与侵权法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本文称其为"中间领域"。本文内容也就该领域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系统研究,本书横跨合同法与侵权法两个部门属于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学术专著。 《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为国家社科项目,也为我们与湖南大学法学院学者徐涤宇老师合作的罗马法丛书项目之一。
《媒体诽谤侵权责任研究》以“媒体诽谤侵权责任研究”为主题,通过广泛、扎实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实践案例讨论,尝试在宪法、民法、刑法、媒体法等多重视角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利益衡量界限。论文研究视野开阔、研究方法得当,诸多观点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对于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本书即按照“损害与可救济的损害——损害的金钱评价——损失的分担——赔偿理念”的架构,就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展开系统研究,并针对性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除前言及结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章:损害与可救济的损害论。第二章:损害评价论。第三章:损失分担论。第四章:损害赔偿原则论。
本书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归纳演绎等研究方法,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发展概况、国外制度现状、主要争议问题、立法条款设计等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以概念和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对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欧共体专利公约进行总结概括,同时指出它们之间的异同。第二,次全面地对专利间接侵权研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系统回答,并提出了作者相应的观点,这为间接侵权在进行统筹性和整合性的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重视大陆法系传统立法技术的运用,特别是在讨论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关系问题上,引入了剥离技术,这是间接侵权乃至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有较好的借鉴意义。第四,在间接侵权立法构造上,不仅回答了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同时加入了立法的特别考量因素,为立法者在立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作了一些规定,并初步形成一个连带责任体系,但是目前对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更深层次的阐发仍存在某种欠缺,进而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研究难以深入,分歧胶着于表面,因此才会出现连带责任立法与适用中的混乱。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连带责任成立的基本条件。对侵权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必须坚持连带责任的伦理性与逻辑性。本书从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发,对对连带责任正当性基础的共识,侵权连带责任的构成、适用及实现机制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展开了深入的系统分析。
新闻侵权研究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程,可谓成果丰硕。然而,新闻侵权究竟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它与一般人格侵权有什么区别?又该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对于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没有给出一个统一而有说服力的答案。 本书将新闻侵权问题放在表达自由这种宪法权利的视角下进行观察,结合美国法院特别是法院对《修正案》的解释与运用,进一步回答民法上的一些根本问题和热点问题,以期为我国处理新闻侵权问题提供学术参考与立法借鉴。
《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卷》为著名《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百年论文集粹。美国侵权法为美国普通法中最庞大精深的部门,其论文也汗牛充栋,仅刊于《哈佛法律评论》的已属精品,要在精品之中再择佳篇更为挂一漏万之举,但也实是不得不为之举。侵权法为我国立法后觉的环节,对隐私权的保护现在还不得不借名誉权的壳,因此,远赴他山以求攻玉之石也就无可厚非了。本精选集目的有二:其一,我们要把注意力从英美侵权法的规则层面转移到侵权法的理论层面。国内研究英美侵权法,尚属起步,研究的水平基本上停留在规则的介绍和教材的引进上。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上看,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要进行理论的研究,就需要超越侵权法的具体制度,做一些侵权法的理论探讨。法律制度与法律学说的互动,是12世纪以来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特点。如果说
美国法律研究院成立于1923年,由美国一些的法官、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律“重述”是对美国判例法的系统研究、归纳和原理分析,代表着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是学习了解英美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裁决侵权案件时,通常依赖一组屈指可数、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将其作为判案指引;在这些意见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国法律研究院的《侵权法重述》。回顾《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已出版部分和《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仍然行之有效的规定,就能发现这种持续影响的原因。既全面系统、论证严谨,又辅以细致的例证与注释,这些《重述》规定对遍及侵权法领域的众多争点的司法实践做出了体系化的标识。此次第三版系美国法律研究院根据美国最新侵权法重述选编而成,从结构到内容都有很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