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 之一。全书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础上重新整合,在内容上,重视并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总论部分展现商法的全貌,分论部分则详尽阐述商事公司、证券交易、商事信托、商业银行、商业票据、商业保险及商业破产等具体制度;相关内容全面吸收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外商投资法》的度旧立新以及《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是一部可以通览*人民法院各类司法观点的权wei司法实务指导用书,对于统一各类案件裁判标准,指导司法实务工作,不断提高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有着积极的参考指导作用。整套丛书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答复、通知、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将散见于各种司法文件中的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参考性的内容进行收集、分类、归纳,从zui具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的内容中提炼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整理编写而成。 整套丛书的特点有三:1.以司法解释为核心。本书编入的司法观点首先注重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提炼,突出观点来源的权wei性。2.全面梳理、立体呈现。以司法解释为核心,全面收集*人民法院各种政策文件、指导性案例、裁
本书本书基于法商管理理论和方法,从法商架构师的视角对近年来发生的50多个企业经营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法商透视和剖析,这些案例涉及战略、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等企业经营的相关领域。 本书的核心观点指出企业管理必将从传统的商业管理转向法商管理, 法商架构师 就是能够用法商管理思想及方法从战略高度和操作层面设计并驾驭企业运行过程的高层管理者。法商架构师在新经济形态的转型过程中应运而生。
经商是一项经久不衰的创新历程,商行为是经商理性的社会认同和范式创造,商行为的成熟与发达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如今,虚拟资本、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技术孕育的新型商行为对传统商法发起了挑战,新型商业模式下的竞争与创新呼唤着商法制度的时代变革。在后《民法典》时代,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并建构具有时代意义的商行为理论与制度。本书立足于商行为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展现,以反思传统商行为理论与现代商行为实践之间的鸿沟为核心,围绕商行为的基本理论及其构造、营业及其附属商行为、金融商行为、数字商行为以及商行为立法,系统阐述了现代商行为理论的整体图景。
本书首先分析合营组织及其相近模式、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接着探讨公司诞生及其存续期间的主要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及其法律人格与能力;股东资格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及其终止事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的权力与职责;股东之间、股东与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间、两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相合,以及如今再起争论、作为公司机关据位人的行为指引的 社会利益 。笔者力图以清晰的表述、批判性思维及体系化方式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常对相同与不同的见解加以论证。
《民商法论丛》(第68卷)继续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研究我国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以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本卷共分为5个模块,16篇文章。从具体内容上来看,本卷除继续秉持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全新判例学说中借鉴智慧的宗旨,对欧共体侵权法和日本服务合同的有关立法进行了介绍外,重点对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内容以及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网络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对理论与实践有积极参考价值。
本卷是民商法论丛第34卷。 【专题研究】选刊七篇论文。 一是高燕竹的《性骚扰的法律问题研究》。不受欢迎的性接触和性要求,称为"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见诸新闻媒体的*轰动效应的性骚扰诉讼,是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安妮塔.希尔诉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性骚扰案及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琼斯诉美国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及美国妇女凯瑟琳.科拉科斯顿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负责人路易斯.玛利亚戈尔马斯性骚扰案。性骚扰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热点。中国的法院和法官,面对突然而至的形形色色的性骚扰案件,因为现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而难于应对。据报到,全国人大已收多项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本文研究了性骚扰的定义、关于性骚扰的理论、国际上反性骚扰的立法经验,并结
本书是有关商法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内容上不仅涵盖了市民社会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商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问题;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等宏观性、基础性的问题,还包括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商业名称制度以及商法的实施等具体的制度研究。
本书的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工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本卷刊载了民商法学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共19篇。
本书为实用版法规专辑的商法分册,收 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对核心条文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民商法研究(第9辑)》编著者王利明。 《民商法研究(第9辑)》由我社首次出版。主要内容包括:对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法、合同与债法、法学教育等涉及民商法领域的基础问题进行研究与梳理。文字表达清晰、思路流畅、旁征博引,集知识性、研究性为一体。
王利明教授论文集《民商法研究》原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2009年间出版八辑。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9辑。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
《商事营业转让法律制度研究》综合比较了现有文献对商事营业转让及其相关概念的不同定义,对商事营业转让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对其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制度价值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行充分阐述。在此基础上,分别从法理基础及实证案例的角度,对我国现有商事营业转让制度的立法局限进行检讨。与此同时,也就英美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并将其与大陆法系的商事营业转让制度相比较,目的在于通过详细考察不同法系及国家的商事营业转让法律制度,揭示商事营业转让各项具体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合理性,并探讨这些法理、制度是否适合我国,是否可以妥善解决我国相关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后,论证我国是否应引入商事营业转让制度,并对具体的理论构建及立法提出建议。
本丛书的宗旨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本丛书将每年出版三卷,每卷60万字。内容包括:一、法学方法论;二、专题研究,包括民法、商事法、域外法;三、判例研究;四、硕士学位论文;五、博士学位论文;六、域外著名学者精典论著;七、重要立法资料。
中国公司法在理论基础、制度架构、实践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与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要求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在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思考中国公司法的改革问题。《商法界论集》(第1卷)以"公司法改革"为主题,既有对公司法改革方向、整体架构等宏观问题的思考,又有对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义务范围、对赌协议效力等具体问题的研讨,汇集了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该问题的真知灼见。
《商事法论集》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朱慈蕴,1955年生,安徽省泾县人。1982年2月毕业于天津 财经学院商经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此后留校任教。1995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于法学研究所王保树研究员,研习民商法, 1998年7月毕业,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天津财经学院 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民商法论丛”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本书按照商事案件类别,分为公司企业案件、商事侵权案件、商事合同案件、金融票据案件、证卷期货案件、保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商事综合与其他案件八个大类,每个类别下包括裁判要点和裁判依据两部分内容。
在当今人类社会迈向资本生产工具时代的宏大跨越时期。设立法律整体降低资本价格水准,盈余专用于租买生产工具,普及大众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并且,资本价格水准,决定引诱投资总量和转化为技术装备的效率,*终决定就业总量、收入增长和经济水准,法制作用力成为生产的第四要素。这一进步,十分简易,而困难在于大众依法协力整体抬升社会生产力。 原始资本有野性,必须通过法律管护资本成为大众租买得起的工具。 以西方 资本生产工具 为参照,1984年 拨改贷 为起点,中国迈入生产共同体市场, 租买 成为企业获得生产工具的基本方式。因此, 拨改贷 生产方式,应是经济转型和法制改革的纲领。 该书是《法制经济学》的修订本,增加了经济与法律 科斯四大定律猜想 ,和 拨改贷 之民商法建议900条。在区间内,抽象出 正义
许中缘*的《商法的独特品格与我国民法典编纂 (上下)(精)》围绕 商法独特品格是否可以融进 民法典 与 民法典如何实现商法的独特品格 而展 开。商事规则虽然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但并不能脱离于民事规则而独立存在。一方面,商事 规则具有差别于民事规则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商事 规则的独特性并不能否定其对民法的依附性。《商事 通则》并没有考虑到**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后定 位问题,制定《商法典》《商事通则》实现民商分立 都具有不可行性。一国选择何种商法体系的立法模式 是历史的产物。尊重历史选择结果的基础上,建立一 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民商合一法律体系,因此需 要寻求并选择一种恰当合理的方式将商法规则融入自 身体系之中。本书力图开辟民商合一的第三条道路, 即将商法独特性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并以此为
《商事审判指导》(2002年卷)是2002年出版的《商事审判指导》总*辑和总第二辑的整合,主要内容包括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专题研讨、专论、请示与答复、商事审判专论、调研报告、法官学术交流、民商事审判、案例评析、判决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