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开辟了“执法合作”专栏。执法合作在合作事项和合作主体方面要比刑事司法协助更广,但两者也往往相互交叉或互为补充。陈捷和吕庆明撰写的《国际执法合作新重点——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向人们展现了金融监管机关在反洗钱以及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执法合作实践。虽然各国的金融监管机关和金融情报机关只负有行政执法和监测的职能,但它们之间的合作却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和腐败犯罪有强有力的威慑和控制作用。据说,隐秘的海外洗钱活动就是由埃格蒙特集团发现并揭露的,该集团是包括非主权地区在内的各法域金融情报机关或反洗钱机关的合作组织。由此看来,执法合作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有时可以国际政治构架,实现对犯罪和非法行为的预防和监控。
国际法领域在短期间内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简明定义为“满足当代的需要,且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定义综合考虑了代际公平以及地球产能和自然资源有限的事实。 本书是海牙国际法学院课程选集。本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回顾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起源,阐明其涵义,并评价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其次,阐述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原则;最后,评价在里约、约翰内斯堡和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的推动下,目前国际法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所有领域所达到的平衡与综合程度。
这了给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更充实准备,我们和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共同组织中国人权理论、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及国际法的学者,与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相关学者一起,就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和实施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在此基础上组织两国与会专家进一步对提交会议的文章加以修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专题论文。这些论文涉及工作权、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妇女地位以及保留在批准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作用等。其中有两篇论文的作者虽然未参加会议,但由于他们对工作权与关于中国的社会保障素有研究,我们也请他们分别撰写了两个专题。本书所收入的专题论文既有关于公约内容的阐述,也结合中国和挪威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有关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读者可以通过比较加深对经社文权利保障的认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本书中笔者把“引渡”与“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力图透过国际引渡合作的形式,探寻和分析有关规则的法理根据以及与各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在关系。书中贯穿的基本思路是:现代引渡规范的发展已经使引渡不再具有政治或者外交合作的特点,而使其获得国际司法合作的性质;引渡合作的主体是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和严格依法行使职责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与引渡有关的审查、决策和联系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因此,引渡合作不仅接受专门的国际法规范的调整,而且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使前一类规范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或者使其具体化。因此,引渡应当是一种法律制度,一种跨学科的,融国际法与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的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指跨越一国领域的金融活动;国际金融法,指调整和规范国际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最早的国际金融活动是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引起的货币兑换,因此,与各国货币兑换有关的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制度、外汇交易合同、金融互换交易合同、汇率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国际货币公约等国际货币制度可以说是国际金融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本书首次将金融互换交易合同、资产证券化与贷款出售等金融法律问题置于国际金融法著作中,本书关于票据交换与停止金融交易处分观点的提出,尤其具有前沿性。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为增强本书的实践性,撰写者在论述国际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个案也做了较多、较实用的分析与介绍,力争起到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国外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律研究的人都对抵消法感兴趣,因为在这个领域内有很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银行合并客户帐号的权利是抵销的一种形式,还是由于法律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笔交易是一个单一的帐户所产生的?如果采用后说,则应该进一步地问:这个单一帐户是从开始就存在的,还是当银行使用合并权时才存在的?又例如,抵销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法语权,还是对原告的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辩护?如果是实体法上的辩护还得追问:交叉请求权一旦存在,是否“在此限度之内就此消灭请法语权或者此项消灭必须在被告对他主张抵销的另一方知道时或者主张请求权的一方作某种公开行为予以提出时才实现”?例如,银行在其客户的帐户上的贷方余额上的担保权益,是真的担保权益,还是合同设定的抵销?
本书系统论述国际法院的裁判制度。从国际社会整体的秩序形成角度来看,国际法院的作用很有限,加之其制度上的制约,这一作用就受到更大的限制。这种现状必须视为是现代国际社会发展阶段的投影。然而,同时,法院的活动,如将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期间包括在内的话,已经有75年之久,在这期间,法院所做出的许多业绩,无疑都是在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期待(参见卷末案件目录)。至今为止,国际法院对国际纠纷的解决(以判决形式)、对国际组织所面临法律问题的解答(以咨询意见的形式),以及通过这些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着实的贡献。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的判决,不是依靠超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然而,不管世人如何猜测,法院的判决不依靠强制力却在实际上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毕竟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内在价
《中国国际法年刊》为学术刊物,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王铁崖先生任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与1982年创刊,已故的陈体强、李浩培曾先后与王铁崖共同担任主编。《年刊》每年一卷,并出版2卷英文版。《年刊》开辟有论文、评论、特载、学术活动、文件资料等栏目,登载海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学界动态,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动向。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本书对晚清西方国际法的输入历程及其影响进行了较系统的考察,一方面勾勒了中国知识界对国际法的认识历程,试图说明他们对这一西方知识体系的反应方式与心态;另一方面则对国际法对晚清外交的现实性影响作了初步的讨论。两方面考察的目的都是于描述传统精神理念在面对西方文明准则及价值观念时的调适过程。书中同时还指出,中国对外关系的调整构成了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而晚清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过程,则反映了国人在这一过注历程中的思想与精神状态。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警学论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人引渡的法律困境》聚焦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人引渡的法律困境。当今世界已越来越成为一个“安金共同体”,强化引渡合作是规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高效能举措,对涉恐引渡困境间题进行现实分析并着力破解,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警学论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人引渡的法律困境》作为一本法学著作,可读性和参考性都比较强,具有显著的特色:一是资料翔实、理论性强。书中所有资料都来源于公开出版的书籍、学术期刊、报纸或网络资源;引注规范严谨,信息容量几乎囊括了目前可搜寻到的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人引渡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文献和资料,并作了系统性的梳理和整理,为今后相关课题的持续深入研究,提供了便利,打下了基础。二是观点新颖,剖析深刻
本书对晚清西方国际法的输入历程及其影响进行了较系统的考察,一方面勾勒了中国知识界对国际法的认识历程,试图说明他们对这一西方知识体系的反应方式与心态;另一方面则对国际法对晚清外交的现实性影响作了初步的讨论。两方面考察的目的都是于描述传统精神理念在面对西方文明准则及价值观念时的调适过程。书中同时还指出,中国对外关系的调整构成了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而晚清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过程,则反映了国人在这一过注历程中的思想与精神状态。
《国际公法原理》(第二版)共有17章,不仅涵盖了传统国际法的所有领域,而且对国际法的新兴分支也进行了探究。本书在分析国际法的具体问题时,参考了大量的案例及当代的国际事件,并用新的视角对国际法领域中一些争论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本书不是对国际法某一领域的专门论述,其目的是介绍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尽可能地识别国际法中有争议的领域,详细指出主要争议之所在,同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本书是研习国际法的所有人士的理想书籍。
我国东部地区人杰地灵,物产丰富,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也是文化教育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伴随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前进的步伐,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然而,就法学教材的建设而言,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其具体表现就是,至今没有出版一套较为全面的反映和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征的高等法学教材。而无论是就历史的发展还是现实需要的角度上看,东部不仅在中国近代意义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上,曾经有过自己的辉煌。而且,就现实东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言,编辑一套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特点,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的法学教材,也具有十分显著的现实意义,申言之,针对东部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编辑一套能够体现东部法学教育特色,以及充分适应东部高等
本书对晚清西方国际法的输入历程及其影响进行了较系统的考察,一方面勾勒了中国知识界对国际法的认识历程,试图说明他们对这一西方知识体系的反应方式与心态;另一方面则对国际法对晚清外交的现实性影响作了初步的讨论。两方面考察的目的都是于描述传统精神理念在面对西方文明准则及价值观念时的调适过程。书中同时还指出,中国对外关系的调整构成了传统中国向近代中国过渡的一个重要侧面,而晚清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过程,则反映了国人在这一过注历程中的思想与精神状态。
国外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律研究的人都对抵消法感兴趣,因为在这个领域内有很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银行合并客户帐号的权利是抵销的一种形式,还是由于法律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笔交易是一个单一的帐户所产生的?如果采用后说,则应该进一步地问:这个单一帐户是从开始就存在的,还是当银行使用合并权时才存在的?又例如,抵销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法语权,还是对原告的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辩护?如果是实体法上的辩护还得追问:交叉请求权一旦存在,是否“在此限度之内就此消灭请法语权或者此项消灭必须在被告对他主张抵销的另一方知道时或者主张请求权的一方作某种公开行为予以提出时才实现”?例如,银行在其客户的帐户上的贷方余额上的担保权益,是真的担保权益,还是合同设定的抵销?
国际法是碎片化和非体系性的,不具有国内法那样的金字塔体系结构。传统观点认为,除强行法外,国际法规范在效力等级上并无差别。但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实际上国际法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少数自然法原则、强行法、优先适用的国际法规范等都可以成为具有更高效力等级的规范,并且在这些规范之间仍可以形成进一步的等级关系。此外,国际组织内部机关具有层级关系,其法律规范也可形成一个效力等级体系。但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关系更为不确定,也更为复杂。 《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研究》希望对国外相关研究以及国际实践作一梳理,提供自己的见解和解决思路。
《中国国际法年刊》为学术刊物,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王铁崖先生任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与1982年创刊,已故的陈体强、李浩培曾先后与王铁崖共同担任主编。《年刊》每年一卷,并出版2卷英文版。《年刊》开辟有论文、评论、特载、学术活动、文件资料等栏目,登载海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学界动态,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