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词汇研究》是训诂学、词汇学、词汇史与辞书学相结合的研究成果。该书主要包括四个大类的研究:新词新义研究、法制词语汇释、同素异序词研究以及订补当代大型语文辞书的研究。从这四个大类可以看出,作者既有传统训诂的思想,也有当代语言理论的素养,因而在研究时注意从多个角度进行开拓,成绩明显。例如,作者论证“损伤”“伤损”两词均有“损害、伤害”之义,但“损伤”成词,东汉文献中已见,如《诗经·豳风·破斧》郑玄笺:“四国流言,既破毁我周公,又损伤我成王。”因而,《唐律疏议》中的11例“损伤”“伤损”不必视为词组,可视为双音词。曹小云教授简明扼要地指出《唐律疏议》中“损伤”“伤损”当视为双音词,这是词汇史的研究。
以对话体的言说方式,集中讨论了作者近几年孕育发微的政治宪法学诸问题。以中西交汇、古今之变的视野,探索现代中国的法政起源以及内在的动力机制,在晚清以降的三个现代中国的历史演进中,揭示其承转启合的张力结构和升降沉浮的命脉节律。法眼看中国,一部现代中国史就是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的流变史,在滔滔不尽的历史洪流中,作者愿与读者共同寻找那砥柱中流的转型之契机。
本卷主要探究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含制度和观念)的基本体系和基本精神。与从前所有关于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行政制度史、?中国行政法制史的教材和论著不同的是,本书格外注重探究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和惯例的根本理念或精神,也就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探讨传统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及其理念,探讨在传统中国政治过程中的官民关系的实质内涵。我们认为:?“为民父母行政”是中国传统政治和行政制度的最基本立足点或出发点,是中国传统政治和行政制度的灵魂。本卷以此为主线,梳理中国传统行政法律制度和惯例的内在体系及逻辑架构,破译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奥秘,阐释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精神和特质。 ???本卷分为五大部分。这五大部分构成一个按照新的思路对中国传统行政法律文化进行初步阐释的系统。
《西法东渐》选录了六十余篇中国近代法学作品,囊括了来华传教人卫三畏、执掌晚清中国海关四十八年的罗伯特 赫德、京师同文馆首任总教习丁韪良、近代来华的一位外国法律顾问罗斯科 庞德等人物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独到见解,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史料汇编,力求深入清末民初的大变局时代,呈现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
气候变化形势日益严峻,《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气象公法研究》主要探讨在此背景下的气象公法立法过程,系统阐述研究现状并提出了一些新颖的理论观点。《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气象公法研究》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视角,研究目的是将气候变化的各项理念及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作为研究基础,从公法学的角度对气象法进行规范,研究领域独特,为我国气象法目前的体系形成以及气象法执行保障等问题提供有力支撑,实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由行业性软法的客体状态转变为制度性硬法的主体状态,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本书为“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规划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西夏学文库”之一。编修于12世纪中叶的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较为全面地记载了西夏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是研究西夏社会的重要资料。本书根据《俄藏黑水城文献》第八、九册图版,主要通过西夏语语法和文献学方法对译注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误识字、衍字、误译字、误译词组做了系统校正,补译了其所漏译字、词、句和条款,增补了一些新识字。
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石刻法律文献研读班的师生,聚焦古代法律碑刻,多方搜集一手史料,在各地四处访碑调查,建立了方便利用的法律碑刻史料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推出了《古代法律碑刻研究(第二辑)》。 本书收录论文多篇。 从年代看,包括汉魏北朝、唐宋、金元、明清等; 从内容观,涉及界域界至、禁约禁令、慎刑官箴、诏令公文、讼案、私约等方面,开拓性的研究不在少数,为丰富中国法制史的深度研究提供了新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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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收录了法律史专家刘海年的学术研究成果,主要介绍了中国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制情况,内容包括战国齐国法律史料的重要发现、云梦秦简的发现与秦律研究、云梦秦简中有关农业经济的法规、秦律刑罚考析、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秦的诉讼制度、秦始皇的法律思想等,借助翔实的史料,从一个严谨而丰富的视角打开了战国秦汉法制研究的大门。本书丰富了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有制度,有思想,有深度,值得从质朴的文字中探进头去细细品读。
《当代中国法律概况》是法学专家使用英文写就的著作。主要内容包括:Chapter1Introduction、Chapter2Constitution、Chapter3AdministrativeLawandAdministrativeLitigationLaw、Chapter4CivilLaw、Chapter5CivilProceduralLaw、Chapter6SubstantiveCriminalLaw和Chapter7CriminalProceduralLaw等等。
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最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
《中国民族法制60年》内容简介:中国古代民族法制,是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有效统治和对各民族进行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和形成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族问题,因此,民族法制对民族间的和睦相处、社会稳定与和谐乃至王朝的兴衰存亡,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的历程,梳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对研究中国民族法制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以及当今民族法制的发展趋向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