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话体的言说方式,集中讨论了作者近几年孕育发微的政治宪法学诸问题。以中西交汇、古今之变的视野,探索现代中国的法政起源以及内在的动力机制,在晚清以降的三个现代中国的历史演进中,揭示其承转启合的张力结构和升降沉浮的命脉节律。法眼看中国,一部现代中国史就是政治宪法与法律宪法的流变史,在滔滔不尽的历史洪流中,作者愿与读者共同寻找那砥柱中流的转型之契机。
长期以来,宋代官制本身的纷繁芜杂及冗官冗职的客观存在,使得后人对宋代多层次、多系统的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缺乏应有的关注,甚至将其视为官僚机构重叠臃肿的表现而予以否定,对其机制内容、运行特点和意义并未予以深入研究。实际上,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置使得宋代审判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上呈现出有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独特风貌,因此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进行探讨,不仅可将其作为深入研究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切入点,而且还可以丰富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内容,因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以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研究为突破口,进一步丰富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内容,揭示其制度特征和历史意义。
河南是孕育早中国的“天下之中”,是长期以来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中心,是历史上兼收并蓄、辐射四方的文化高地。以河南为主体的中原文化,具有根源性、主体性和包容性等基本特征。特殊的地理优势和历史方位,决定了河南法律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史,而是具有普遍代表性和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国家法律史,在中华法系演进过程中具有重大价值,这集中体现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人物等方面。《河南法律史》打破以时间和部门法为经纬的史学、法学惯例,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人物四编分门别类进行了专题阐发,彼此之间又相互观照,从不同维度归纳阐述了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实践的经验教训。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提供学理支撑,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文化支持。
针对中国法学史研究的这一现状,本书的导论和序章首先对中国古代有没有法学?律学能否代表中国古代法学?中国古代法学具有哪些形态?其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中国古代法学与西方或现代法学具有哪些不同的特点等问题作了探讨,然后在至第六章中对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诞生、发达、昌盛、成熟以及衰落的过程作了描述,对中国古代法学在发展之各个阶段的特点以及它对周边国家的影响等作了阐述,最后对中国古代法学为什么必然消亡?中国古代法学在中国学术史和世界学术史上的地位发表了看法。 虽然,外在中国法学史的整体研究上还是一个空白,但近年来中国思想史、哲学史研究的巨大成功,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众多成果,以及大量古代经典作品的点校注释和翻译出版,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如果说本书对中国学术发展有
为评估近代中国法律移值的困境,基于外近代讼费法规的比较分析,对深入思索清末至民国初期法律移植、移植后法律的变异、法律实施效果及原因提供重要视角。晚清之前讼费主要作为陋规现象普遍存在,在晚清被纳入国家法制轨道。讼费法规由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行政机构主导制定,法规核心是规范当事人与司法机构之间的讼费法律关系,征收讼费主要为解决司法经费的困境。讼费立法不是从当事人诉权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而是以官僚集团意志为核心,在实践中未能对当事人间涉及讼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配置,法制成为其维持和扩张利益的工具。这种选择性立法破坏与曲解了西方法制精神,更改了法制作为天下之公器的性质,是近代法律移植未能带来预期法治秩序的原因之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律令的总称,包括27种律和1种令,内容涉及西汉初年政治、经济、军事 、地理、社会生活等多方面。通过对上述诸种律和令的研究,探讨汉初社会各方面制度,已成为《二年律令》公布以来最突出的亮点。文集选编了其中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在同一问题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章33篇,分官僚制度、军功爵制、赋税制度、土地制度、货币商业制度、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阶级关系与继承制度、历史地理等专题,全面面而又系统地概括了近年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的各个方面。书后所附《2002-2004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论著简目》,为学者了解和查阅相关动态提供了方便。
书稿包括两编,上编为出土文献中的唐代法律案件释录与解析,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墓志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完整和相对完整的唐代法律案件155例进行全面系统的释析,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排列。每则法律案例后,依次列出文献出处、案情分析/案例内容、适用唐律条款或规定、是否依法判案/是否符合唐律规定、研究信息等相关内容。下编为唐代社会司法运作实况及其法治化程度研究。结合传统文献,对碑志、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唐代法律案例进行综合研究,考察唐律在唐代社会的贯彻执行情况、法律实施特点,对其进行系统阐释和客观评述。
书稿包括两编,上编为出土文献中的唐代法律案件释录与解析,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墓志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完整和相对完整的唐代法律案件155例进行全面系统的释析,按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排列。每则法律案例后,依次列出文献出处、案情分析/案例内容、适用唐律条款或规定、是否依法判案/是否符合唐律规定、研究信息等相关内容。下编为唐代社会司法运作实况及其法治化程度研究。结合传统文献,对碑志、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唐代法律案例进行综合研究,考察唐律在唐代社会的贯彻执行情况、法律实施特点,对其进行系统阐释和客观评述。
河南是孕育早中国的“天下之中”,是长期以来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中心,是历史上兼收并蓄、辐射四方的文化高地。以河南为主体的中原文化,具有根源性、主体性和包容性等基本特征。特殊的地理优势和历史方位,决定了河南法律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史,而是具有普遍代表性和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国家法律史,在中华法系演进过程中具有重大价值,这集中体现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人物等方面。《河南法律史》打破以时间和部门法为经纬的史学、法学惯例,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人物四编分门别类进行了专题阐发,彼此之间又相互观照,从不同维度归纳阐述了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实践的经验教训。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提供学理支撑,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文化支持。
本书讲述的是下面的历史:曾经有一种称做“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断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已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张希坡自选文集》是作者近五十年来(1963-2013年)主要文章的选编,定名为《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张希坡自选文集》开头是两篇访谈录的综合稿,作为“代序言”。 主体部分包括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的9篇文章和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54篇文章;后面以《中国共产党开创了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新纪元》等两篇文章,作为本文集的“代总结”,根据大量的史实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华法系这一新的命题,这也是作者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的基本体会和结论。 后附有书评四篇,另有主要著作目录,供读者查阅参考。 这些文章,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认识和研究心得写成的,具有时代的特色,为保持原意,基本上未作大的改动。
《先秦法思想史论》这部文集,包含了自2006年至2010年间写成的共计十二篇论文,其中既有硕士论文,也有平日的习作。出于种种原因,大部分不曾公开发表,而是冷于高阁。如今回头来看这些文章,心情可谓复杂。以往求学时代幼稚的想法、稚嫩的笔法和近乎张狂的心志,一并跃于眼前。不过,在其中也拾得了不少业已被遗忘的思绪和灵感。
《马列法学原著选读教程/吕世伦法学论丛》是作为研究生教材而编写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几位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教授等通力合作的产物。书中针对行地马恩著作8部,列宁著作4部(篇)著作4部(篇),著作9篇,并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予以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