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讲述的是下面的历史:曾经有一种称做“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断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已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郭卫编著的《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1号至第2012号)(精)》将大理院关于解释法律往来文件悉数搜入。自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统字号起、至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千零十二号止,首尾无缺,全豹可窥。 查号数中,有统字百五十一号,因事关秘密,当时未曾公布。其内容,只得暂付缺如。 本书经十余度之校对,字字无讹,以便适用者依此考订。 本书又另印检查表一册,使应用者便于翻阅,易于印证。表之内容,可分二部,一以统字号次为经,律名条文为纬;一以新旧法律为纲,解释提要为目。 全书精义,一览了然。
《秦汉刑事证据制度研究》编著者张琮军。秦汉帝国是我国古代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奠基阶段,西周以来零散的证据制度经由这一历史阶段,步入规范与系统的发展轨道。秦汉时期为后世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演化,至唐宋时期趋于完善,促使刑事证据制度的定型。秦汉社会不仅确立了刑事证据的规则,而且构筑了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刑事证据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打下了基础。秦汉时期确立的刑事证据运用的框架为:起诉中的证据运用制度,受理案件中的证据审查制度,侦查中的证据采集制度,审判中的质证与据证断决制度,乞鞫中的俱证验案制度以及俱证奏谳与验证录囚制度等。
张晋藩教授从事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已经五十年。五十年来他对学术研究孜孜以求,奋进不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他一方面从事教学与研究的领导工作,另一方面仍然坚持笔耕,多方开拓,为弘扬与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作出了重大贡献。他的新作《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煌煌百万言,称得上是他五十年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集其大成。该书即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欣然命笔为序,以示祝贺。
本书基于对犯罪与惩罚所产生的话语实践和非话语实践的分析,探讨当代中国的法治是如何从政治的母体中孕育起来并逐步分离出来的。作者在书中对“法治”的理解不是关注宏观历史叙事或“法治”的外部政治与社会环境,而是“法治”自身的秘密,即“法律的统治”(themleoflaw)是通过何种技术建构起来的,“法律”究竟包含了怎样的秘密使得它竟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占据了地位。
本书对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作了全面而细致的考察,揭示了死刑制度在中国文化发展历史长河中的起源、发展及其演变规律。在时间与空间维度上,该书研究了从三皇五帝开始直到清朝末年上下五千年间的死刑制度;考察了中央政权管辖下和非中央政权管辖下的领域存在过的死刑制度;在研究对象上,该书不仅详细梳理了法律中的死刑制度,而且重点研究了死刑制度的实践和影响死刑制度变迁的文化因素;在研究路径上,该书除了坚持历史主义的研究态度外,还秉承历史人类学的治学理念,将死刑制度作为人类的历史经验进行实证的、知识考古型的研究。
《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由徐忠明编著,本书分析了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的情感表达的文化意义,建构了其心态模式,并对司法文书的修辞策略和技巧进行了有新意的解读。书中以清代“名幕良吏”汪辉祖的司法实践为个案,分析了其“情法兼顾”的司法风格,将其与传统中国儒家特别重视的“审美秩序”的理念联系起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清代司法实践具有“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双重特征。
《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张希坡自选文集》是作者近五十年来(1963-2013年)主要文章的选编,定名为《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张希坡自选文集》开头是两篇访谈录的综合稿,作为“代序言”。主体部分包括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的9篇文章和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54篇文章;后面以《中国共产党开创了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新纪元》等两篇文章,作为本文集的“代总结”,根据大量的史实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华法系这一新的命题,这也是作者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的基本体会和结论。后有书评四篇,另有主要著作目录,供读者查阅参考。这些文章,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认识和研究心得写成的,具有时代的特色,为保持原意,基本上未作大的改动。
宋初,其法制基本沿袭中唐及五代法制的内容和形式。为使宋朝不成为五代以后的第六个短命政权,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宋初的统治者对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唐以后,均田制瓦解,国有土地逐渐私有化,至宋代,土地私有制已占主导地位,农业、手工业、商业及科技等都较前代有重大发展,社会经济、阶级关系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与此相适应,宋代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内容较前代更为丰富、详备,还有很多制度创新,特别是神宗元丰时期进行了立法体制的改革,其法律形式及立法模式、法典体例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其法制在唐朝及五代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新的法律体系。弄清楚宋元丰以后法律体系、法典体例的变化及特点,不仅对人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宋代法制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