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史研究则是要探讨刑法和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史。法史学家蔡枢衡先生曾云,在历史上,中国刑法史是法制史的重心。除了刑法史的法律史,便觉空洞无物。这一说法无疑道出了刑法史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本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研究宋代法制史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全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研究内容分七个部分:一是刑事立法。二是刑法适用原则。三是刑律体系。四是主要罪名。五是刑罚体系。六是量刑制度。七是刑罚执行制度。
《刑法的积极义务》是世界很杰出刑法学者安德鲁.阿什沃斯。该著作是理性、原理和实践的统一,对各种学说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一个世纪以来颇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注解和分析,该书专注探讨刑法理论的现实与局限。该书执着于刑法理论严密的逻辑演绎与分析。该书的理论探讨很好具有针对性,也更具现实意义。该书的目标就是要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符号化”的局限,从而让读者上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更加直观且更加理性的认识。该书将理论分析推向有一个深度,并且纯粹化的理论分析也让对于问题的探讨更加具有针对性。对于该书的研究意义不止于此,其潜在价值的发挥有理由拭目以待。
刑法立法是刑事法治的基础和起点。没有科学完善的刑事立法,就没有有力有效的刑事司法,就没有良美的刑事法治。本书论述了中国刑法立法百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变迁发展、宪法发展与刑法进步的关系、刑法法典化及其修正以及若干重要刑法制度、热点疑难罪种的刑法立法问题,是作者近年来研讨刑法立法及其改革问题的集中反映。
本书是作者从《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一书所开始的刑法理论探索的继续。本书以人性——理性与经验以及人的意志自由问题,作为一个理论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建构起来的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作者提出人性的理性与经验二重性的原理,肯定人在存在论意义上的行为决定论和在价值论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论。由此出发,本书分别考察了犯罪与刑罚、立法与司法的人性基础。在犯罪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犯罪存在论与犯罪价值论;在刑罚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刑罚存在论与刑罚价值论;在立法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立法理念、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司法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司法主体、法律解释和自由裁量。本书以人性为切入点,对刑法进行了哲学的综合分析,其中包含大量哲学、法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
《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研究》 “以自然人犯罪是单位刑事责任之基础”为切入点, 认为单位犯罪只是一种法律 拟制。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 能是其自身行为符合刑法中的犯罪构 成,其实质是一种单纯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它和单位 整体刑事责任是相互分离的,能独立 存在,并在此基础上,《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研 究》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犯罪形态的认定、刑事 责任的配置、量刑 情节的适应和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进行了研究。
本书探索的主题是为什么人类社会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了谁的允许?这些都是刑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本书把处于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称为“刑法的基础要素”,并把探索和分析这种要素作为主要目标。 本书由贯穿全书分析体系的纬线和经线纺织而成。本书的纬线主要有二根:一是以基本方向为出发点来考察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二是考察偏离原来文物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作者把前者称为实施国家刑罚权的生理现象的考察,把后者称为其病理现象的考察。 本书的经线是指分析的顺序。由于刑法背后潜伏着促使制定刑法的众多要素,而这些要素成体系地密集在一起,作者采用由浅及由深与由深及浅相结合并以由浅及深为主的考察方法。
死缓是新中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自1951年大规模适用死缓以来,该制度在减少处决罪犯的数量上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全面认识死缓制度,有效利用死缓制度以使其发挥新的历史使命,成为死缓研究的重要内容。本书以丰富的历史资料分析,对死缓50多年适用的历史进行了形象化的描述,对死缓的起源、死缓的适用类型、死缓适用的条件、死缓适用的比例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有助于全面认识死缓制度。通过历史性的分析,结合当代死刑发展的趋势,本书提出将死缓作为所有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的主张,对研究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与学生使用,同时也适合于法学研究工作者,立法、司法机关人员参考使用。
本书是作者从《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一书所开始的刑法理论探索的继续。本书以人性——理性与经验以及人的意志自由问题,作为一个理论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建构起来的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作者提出人性的理性与经验二重性的原理,肯定人在存在论意义上的行为决定论和在价值论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论。由此出发,本书分别考察了犯罪与刑罚、立法与司法的人性基础。在犯罪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犯罪存在论与犯罪价值论;在刑罚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刑罚存在论与刑罚价值论;在立法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立法理念、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司法的人性基础中,作者论述了司法主体、法律解释和自由裁量。本书以人性为切入点,对刑法进行了哲学的综合分析,其中包含大量哲学、法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