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关注国际文化财产的保护以及返还问题,从基础概念、价值理念着手,通过梳理分析国际法视域下有关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条约的制定沿革、具体条文,清晰地呈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文化财产相关立场、观念的演化,展现了文化财产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历程。此外,本书还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国际文化财产保护建议,为解决人类问题积极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以期推动我国在文化财产保护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余于《债法总论》问世后,本拟续写《债法各论》,惟以关于物权著述,尚多不觏,乃决然提前完成,名曰《物权法论》。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研究方法,虽一如债总,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法典与原著,比较综合,以定取舍。然依据我民法规定,基于民生主义,衡以国情,而为论断者亦不少。尤以典权为吾固有制度,惟有德国“古质”差可比拟,几无外国文献可参考。物权构成之趋势,本于物尽其用之旨,今后应利用中心,就中不动产物权之如何构成与土地政策所关至巨,土地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互为表里,交相印证,若非合而观之,难以知欺一豹。拙著《土地法原论》堪称为本书姊妹之作,可参照之。本书全部共五十万余言,既致力于问题之发掘与新境界之开拓,复注意于研究途径之启示,然涉猎颇广,引申
《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制度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是一种对动产交付制度和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进行关联性考察的理论研究。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对动产交付的研究,来获致对交付及与之相关的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的进一步理解。之所以将此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考虑到以下背景和研究意义。首先,在一个依靠巨大商品洪流维系其生存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动产交易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动产交易中,动产所有权转让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因此,要保证一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一国法制上就必须有相对比较完备的动产交易制度,尤其是要有比较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体系。
本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运用了当前最为流行的学术范式,在设定本书理论假设的基础上,明确展示了研究进路以及所采用的分析工具,清楚地表明了自己所追求的结论,这在方法论上是具有前沿性的。本书的重要特点之二是研究成果实现了多项“突破”与创新。具体而言,一方面作者对财产权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对财产权的概念、本质和价值等做出了全新的论证,获得了财产权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财产权的价值是人的福利,财产权在本质上具有法律性与伦理性等具有“开拓性”的结论。这些结论对于推动有关财产权的理论与实务的进步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本书在“财产权与宪法的演进”的选题和论证上可以说既切中了人类行为选择的约束条件的“影子力”,又把人类制度文明最核心的要素置于动态的演进过程中加以考察,
《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制度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动产交付与所有权转让,是一种对动产交付制度和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进行关联性考察的理论研究。目的主要是希望通过对动产交付的研究,来获致对交付及与之相关的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的进一步理解。之所以将此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考虑到以下背景和研究意义。首先,在一个依靠巨大商品洪流维系其生存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动产交易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动产交易中,动产所有权转让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因此,要保证一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一国法制上就必须有相对比较完备的动产交易制度,尤其是要有比较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动产所有权转让制度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民法理论建设,自始至终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发展密切地关联在一起。由于两岸文化传统的同源性,两岸民法理论与制度也必然具有某种程度的趋同性。因此,加强对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与制度的了解,也是我国民法理论与制度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参照蓝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目前正面临着重大修正,并且已经于2007年对其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作了重大修正。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其修法的过程、理论、理由和具体的制度构建。本书是作者亲自参与修法时的一些研究心得,对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之理论发展与制度变革的一些童大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研讨。 本书可供民法学者、研究生和本科生在科研工作中参考阅读,也可供实务部门的
物权法规定现存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是市场交易关系发生的前提,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与债权法构成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基干。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以与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相对应。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完全的物权指所有权,不完全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本编包括五个部分:通则(第九章);所有权(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占有(第十九章)。其中,用益物权部分包括四章:基地使用权(第十一章)、农地使用权(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三章)和典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部分包括四章:抵押权(第十五章)、质权(第十六章)、留置权(第十七章)和让与担保(第十八章)。另外规定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占有。至于采矿权、水权等应当由特别法规定。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律之适用,常有学术见解、实务见解不一之现象,为期能于实际事例中了解法律理论一概念,从生活中的案例去学习,掌握法律的规范旨趣,训练分析问题的方法,启发多角度的思考。本书以实例的方式探讨物权法上的22个重要问题,例如承揽人法定抵押权之成立与登记、动产所有权的代理取得,共有物管理与处分、法定抵押权等,从问题的发现到重点分析,乃到于相关问题的提出,篇篇精彩。
《物权法案例评析》《物权法》尘埃落定,《民法典》也指日可待,民法学界似乎可以安枕。然而回顾物权法立法的曲折历程,不由得使人几许唏嘘。物权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法,立法过程中该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引发全民热烈讨论,体现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和立法民主化的进步,意义不可谓不大。物权法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须臾不可分离,但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造成了法律与日常生活的疏离,导致寻常百姓甚至非法学科班出身的人大代表们感到晦涩难懂,莫名其妙。于是乎众口一词要求物权法的通俗化、大众化,走“平民道路”、“大众路线”。以致在这个集思广益的过程中,某些奇谈怪论也得以酝酿发酵,横空出世。反而导致了物权法立法紧急“叫停”,历史在这里画过了一个奇妙的“怪圈”。
本书对信息财产权的建构,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识结果,是表明和记载一种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财产权制度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信息财产权建构基于信息财产化现实和权利要求,既是权利客体扩张和财产观念变化的结果,也是财产权理论发展的体现;是财产权利扩张和财产权制度扩张的需要,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权利要求总是要一步步获得法律确认。本书的内在逻辑结构,是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回答了什么是信息财产权、为什么要建构信息财产权、如何行使和保护信息财产权。历史地看,新客体进入财产领域从而形财产权利。而信息独立存在从而具有了成为权利客体的“法律资格”。独立存在、有价值、可交换,使信息成为财产权客体。因此,需要建构一种新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