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租赁合同法律实务》由孙巍、张歆伟著: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在观代生活中相当普遍且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本书通过大量的案例,对商业物业租赁中涉及的租赁期限、免租期、计租日、招牌和广告、停车位、装修、转租及次承租人权利义务、续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业管理、租赁物的交还及逾期交还的违约责任、租赁物的拆迂及补偿、保密义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商业物业租赁合同法律实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适合广大公民、律师、学生等学爿、参考之用。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
债务人的躲、拖、推、磨是不是让您无计可施,法律意识的缺失、纠纷解决的困难是否让您进退两难?本书针对企业收款管理与催收中的种种问题,为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收账方法和技巧,同时融入了大量与讨债相关的法律知识,堪称催款讨债的实战利器。 本书行文力求简洁,深入浅出,少讲理论,多谈做法。在谈论讨债技巧部分,从债款的事前控制谈起,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欠款人,制定了几十种催款技巧。在纠纷解决部分从签订债权凭证到掌握讨债时效再到一些安全的判例,更是将理论与实务操作进行了充分的结合,是一本难得的催款手册。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
《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是以发布具有较强理论深度和较高学术水准的学术专著为内容的学术平台,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系列专著的方式集中展示上海大学法学院的整体研究实力,充分反映上大人“重基础、高起点、严要求、铸精品”的学术理念。
本书以证券公司各类业务为纲,作者在归纳各类业务中基本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法律实 务经验,深入研究各类业务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点,视角独特。本书虽然没有在证券法理论问题上耗费 过多笔墨,但对于具体业务中涉及的法学理论问题仍进行了清楚的介绍,使得读者能够对该问题有所 了解;对于如何从具体业务角度理解和适用法律,则作了深入探讨;对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 一些有价值的建议。本书以证券业务合同为主轴,不拘泥于证券法律,特别注意到了相关部门法在证 券业务中的适用问题。作者对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部门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也给读者的启示。本书作为一本实务用书,对于理论工作者加强对证券业务的认识和研究,对于实 务工作者学习和交流法律工作经验,对于证券投资者了解业务、学习法律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过程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衰微的历程,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客观现象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之间的中国合同法,一方面不能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新事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另一方面也不能就此摒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包括内在自律性要素与外在他律性要素两方面,都是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过程: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被正当化为法益。藉此立法上规定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得到法律救济,这使得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的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过程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衰微的历程,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客观现象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之间的中国合同法,一方面不能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新事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另一方面也不能就此摒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包括内在自律性要素与外在他律性要素两方面,都是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过程: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被正当化为法益。藉此立法上规定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得到法律救济,这使得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