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化的表现,虐待动物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接受不了的社会丑恶现象,危害极大,而且道德谴责在阻止虐待动物方面苍白无力。研究小组顺应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开展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和立法推动工作,既是发展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怜悯生命的良好传统的需要,也是坚持现代生态文明、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建设人和动物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社会的需要。
《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这本教科书目前至少已被20多个国家的大学所采用,是一本的环境经济学研究专著和教材。相对于有关外专著或教材,这本书的确更为科学、全面和专深,它包括了其他一些著作还没有纳入的科学内容。更为可贵的是,这本书的学科体系设计得更有逻辑:首先,它把可持续发展视作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并论述了可持续性理念下的环境伦理观。而我们在其他不少著作中却没有发现这一点;其次,在这个前提下,它集资论述了环境经济学的一些重要理论和方法问题或重大的环境经济问题,如经济效率,市场失灵,公共政策,环境资源的利用,森林问题,污染控制,国际环境经济,环境价值,环境核算,等等,从而为设计和转向可持续发展模式奠定了一个不错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这本书的科学水平明显高于以往的有关著述。
本书重点通过对“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这句耳熟能详的口号进行再梳理和在论证,提出环境法既不是类似于民法的“权利之法”,也不是类似行政法的“权力之法”,而是“责任之法”,应以环境责任为基点来重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关系。
本书汇编了26部联合国、欧洲联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组织和国家与外来入侵生物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防控体系,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议》、《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外来生物防治制剂进口及释放行为守则》、《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等,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预防、监测、和控制等措施以及早期预警与紧急应对策略等内容。本书可作为各级农林部门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的参考书。
在近代,东亚国家(地区)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维护动物福利的历史迄今已历70余年。本书以附录形式介绍西方国家三部不同历史是期的动物福利法律(《英国1911年动物保护法及修正案》、挪成1974年《动物福利法》、德国1998年《动物福昨法》),以为参照。此外,本书还附有“美国各州反虐待动物法律概述”一文,使读者对美国各国各州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有所了解。《东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交为中国的动物保护事业和动物福利立法工作提供新的视野和有益的参照。
只要人类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努力,碳减排交易就会以不同的形式一直持续下去。所以,无论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进程、结果如何,碳减排交易是会进行下去的。在中国大踏步迈向低碳经济之路时,大量中国企业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入到外的碳减排交易行列中来。然而在碳减排交易活动中,不懂交易规则却参与其中的大有人在,风险和后患无穷。周亚成、周旋编著的《碳减排交易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是本结合典型案例,全面系统分析总结碳减排交易中各种规则,以及如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论著。《碳减排交易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共十章,十五个相关附录。对从事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和风险投资家,以及法律从业者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环境法不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部门,它的年龄只有大约半个世纪。这个判断既适用于我国,也适用于世界。然而,在环境法这仅历的半个世纪的旅程中,它却每每都是先把足迹留在西方世界,然后才光顾我国和世界的其他角落。这种状况要求急于让我国不完备的环境法趋于完备、迫切希望不成熟的环境法学理论走向成熟的我国立法者和环境法学者向西方学习,学习人家先进的环境立法和相对发达的环境法学理论。作者本人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编辑部的同仁都十分重视对先进国家的学习和研究。在卷发表陈冬的《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的公民诉讼——一种静态的考察》、柯坚的《日本循环型社会立法的历史源流与理性架构》、徐伟敏的《德国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等几篇研究外国环境法律制度的论文的基础上,本卷又收录了罗丽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2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将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新的指导。2013年年初,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在试点五年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由自愿保险进入强制保险的新阶段。为了推进和指导这项工作,需要研究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这就是编著本书的基本目的。本书在考察不同类型国家环境污染保险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探讨建立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步设想。本书适合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机构、排污企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人员学习使用,也为社会公众学习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