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讨论法院在环境法中的地位展开,通过聚焦六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介绍和处理对公众健康产生威胁的环境问题。章讨论了关于行政法的理论以及《国家环境政策法》对司法审查的影响;第二章讨论了关于联邦制的理论,即法院用以分配联邦和州管理权限的理论;第三章讨论了大气和水污染;第四章介绍了风险管理的内容以及对具有科学不确定的有害物质加以处理的管理活动等。本书的出版对我国环境法发展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 在探索环境问题市场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确立一项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设计的核心思想表现为允许排污具有有限的流通性,以实现环境要素供给与环境排放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要素主要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配置,在大陆法系现有的行政法律框架下,私法主体间的行政交易又被严格禁止,这使得在美国、欧洲等地盛行已久的这项环保利器在我国无法施行。为弥补法律体系中的这一缺陷,本书提出应适时转换排污权制度的 法依据逻辑思维,通过半环境要素物权化的制度设计与传统民法的移转规则相连接,实现环境要素的法化配置,以置换原有行政法在资源配置问题上的僵化规范,消除采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障碍。
本书是国家“十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危机与法律革命》(陈泉生教授主持)的一项中间成果与终成果之一。作者通过对环境法、社会法与生态法性质的探讨,分别论述了生态运动与法律变革,生态法上人的模式、生态权利、生态契约、生态资本、生态正义、生态责任等生态法哲学问题,作者以生态主义为主线,以社群主义为辅线,贯穿全书,前后一贯,论证详实,具有较强的逻辑性。 作者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颇具独到性,对环境法的性质分析,提出了着重从第三法域——社会法与第四法域——生态法探索的观点;对生态权利与生态主义,提出了自然权利与自然公平是基础性权利与“底线公平”,并主张以此来界定与审视其他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通过对生态人的提炼,构造生态法人之概念,借以推动生态维护事业;主张建立在动态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
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由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产业结构,以及各自所面临不同环境问题,其环境发的发展水平存在相对差异。本书分别对他们的环境法体系做了介绍比较。总体来说,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法律”体系趋成熟、其次是大陆和香港地区,再次是澳门特区。我国台湾地区、大陆和香港特区的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澳门特区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仍在建设中。
本书由导论、本论与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导论部分通过对研究背景及研究现状的描述,勾勒出我国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研究的现状与不足,明确研究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的意义。章“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概论”,第二章“环境侵害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基于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致害的赔偿责任”,第四章“基于公共设施污染环境致害的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共刊载文章十余篇,主要内容有: “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也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一文认为,可持续发展伦理的价值取向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并能满足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论证两方面的条件,所以环境法的伦理基础是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制度——冲突及其协调途径”一文指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立法理念与世贸组织有关环境例外的规则,尤其是SPS协定的科学原则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文章在对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指出协调这种冲突的方法。 “论欧盟环境立法政策的发展演变”一文探讨了欧盟以实体性原则、工具性原则以及关于立法权限原则的三大类
本书主要介绍了污染受害者权利的维护,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朦胧主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内容。其范围涉及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我个方面,以生动鲜活的案例解读了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读者打开了通往法律保护的门径。 本书是普及法律的重要读物,是对污染受害者权利领域深入研究的入门点径之作。对从事该行业的工作人员、法律从业者、法学院的学生、研究员及法律爱好者具有参考价值。
《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共八章,外加导论和代结论。在整体结构上,本书是按环境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体系而展开,逐次探讨其一般原理、基本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成立要件、责任减免事由和责任承担方式;同时,针对这其中的每一问题,每一章都是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问题提出--文献梳理--比较法分析/历史分析--提出观点或建议"的框架展开。
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
本书主要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了水资源保护中的一些理论问题。 在分析水资源的流动性、共有性、稀缺性和脆弱性等特征的基础上,本书提出集体行动、再分配的水利体制可能是导致或加剧水资源问题恶化的原因,要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工程导向的水利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从产权制度、市场、信息、组织、规则和政府等几个方面完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要实现这一基本方略,除了需要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以外,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普法工作,只有通过普法逐步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大家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我国农村人口占到80%,因此我们普法的重点应该在农村。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由于适合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阅读的普法图书的匮乏,农村的普法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有关部委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这套《农村普法丛书》。
为便于系统地学习水法规,促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撰写了《水法学概论》一书,该书在撰写过程中既强调法律条文解释,使用的准确性,对目前水事法律规范尚未涉及之处,又不囿于法律的规定,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书可供广大水利工作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和 大中专院校师生学习、参考。
在*高等教育司的安排和领导下,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的主持下,我们编写了这部《环境资源法》教材。 从编写思路来说,该教材的特点是将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结合起来,把环境与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来加以论述,简称“环境资源法”,而以往是把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分开进行教学的。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密不可分的,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目的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是,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是各有侧季,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相对独立性的。因此,把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来进行研究和教学,还是一种尝试和探索,这不应当影响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各自发展。 从指导思想上来说,我们力求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的辩证学说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把法学、环境科学、资源科学的理论结合起来,
1、权威文本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 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 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 应用 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一个学科的发展、一种学术理论从产生到完善,绝非一个人或几个人、一年或几年就能完成的事情。尤其是像环境法这样充满着革命性、交叉性、互动性的新兴学科,有许多理论需要探索,有许多途径需要开辟,有许多方法需要践行,更需要多人的努力、合作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