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共三十八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要求和原则、政府责任和协调机制、制定规划、资源调查和监测、科技支撑、数量保护措施、质量提升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资金保障、奖补措施、考核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责任。构建政府 、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建立共同负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二是坚持用养结合。有的人提出,应该养地在先,不达标准停止耕种。我们的目的是要口粮安全。既要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加以保护,也要防止削弱粮食生产能力和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形成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式。三是尊重自然规律和科技规律。黑土地分布广阔,不同地域积温、降雨、蒸发、风力等条件不同,需要采取的措施和技术路径也不同。保护黑土地要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 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部文本,该法包括总则、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及附则。它是为保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在该法中,对噪声和噪声污染的定义作了诠释,并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
法治日渐,法律体系益见繁杂。然法治之发展,绝不限于法律体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一般社会公民,能与法治同步前进。 法律出版社,以法治中国为追求,以法律出版为平台,以满足读者需求为已任,以法学理论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法规中心为专业依托,立足于法律体系之实际关联,精诚推出此“关联法规精选”系列丛书。与同类出版物相比,“关联法规精选”具有以下特点: 专家编法规——法律出版社,立足独有的深厚学术资源,邀请各法律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法规中心主持“关联法规精选”;此专家学者,深谙法律体系之内在关联,专业引导,自是与众不同。 特色在关联——全书以关联为核心分成三个部分: 导读部分立足编选的实际过程,以主体法为核心,重在阐明收录法规之间的内在关联; 法规内容分成主体法和关联法规两个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高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2020年12月23日 高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 高 关于修改〈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配合新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的公布及适用,本书收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新道路交通司法解释,希望能为广大公安/交通干警、道路交通法规学习者、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查阅和学习提供便利。
官事有三种,即:刑事、民事、行政这三种。人们打官司,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这三种案件,都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步骤、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杂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画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这些法律,是法学的基本常识,也是打官司的基本常识。不管打什么样的官司,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 当您的权利被行政机关等部门侵犯时,您可能就要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有怎样的程序,怎样参与行政诉讼,本书结合实际向您详细讲解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律知识。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行政机关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或者超过一定期限行政机关仍不作出决定的情形,否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
为了给公众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普法读本,在中国社会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编者们邀请了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法学教授、法律专家就自己研究为深透的法律进行解读,形成《专家解读百姓常用法律丛书》,奉献给广大人民群众。 本书由行政法专家杨临萍所编写,供广大读者阅读参考。
为进一步体现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人民法院近期从全国范围撷选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该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 附带性 审查的原则,也明确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认可;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限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可采用征求制定机关意见等审查方式。
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认真总结多年来的行政审判经验,着力解决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决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本书以《行政诉讼法》为主体法,辅以注释、案例等,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用法。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我们根据司法学校新制定的教学方案,对原来教材分别做审定和重新修订。 这批教材的突出特点是应用性强,着眼于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中国现行法律为主,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的介绍法学各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适合于司法学校的教学特点。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全到实际案例中。
这是一本法律读物,向读者介绍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书以法律条文的原序排列,清晰、易懂。本书可供法律工作者或需要帮助的读者阅读,以增强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 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通过反间谍法。此次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大修主要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多方面修改力撑民告官。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等。 亮点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望入法。“民告官却见官难”是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大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终于有望入法,成为刚性的法律规定。 亮点三:可诉条件取消具体行政行为限制。草案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行为”,并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亮点四: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案件调解范围。草案将现行“*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统称为行政救济制度,是违法或不当行政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给予事后救济的制度。其中,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我国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了各种诉讼行为,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部门法典。 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后,根据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变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24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曰又颁布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11月9日颁布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进一步畅通了诉讼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