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进展的不同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此基础上区别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但何谓犯罪既遂、其标准是什么,并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明确了的问题。 本文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部分,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完成并非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的实现,也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的完成,而是体现立法者立法意图的犯罪完成。第二部分,犯罪既遂的范围。第三部分,犯罪既遂的类型。该部分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指出了犯罪完成的具体标志。第四部分,犯罪既遂与刑法相关问题。就犯罪既遂与刑法中的相关问题如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本书借鉴了“刑事一体化”研究路径,将证券市场的刑事责任问题置于中国证券市场的资源环境中进行考察,研究证券欺诈犯罪滋生、繁衍的土壤。采用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是以本土的制度资源环境作为对证券市场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的背景,结合证券市场的宏观背景、行为背景和专业特点,对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适度性进行考察。其次,结合了公司法、证券法的学科知识,对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进行多方位、多层面的剖析,以探讨证券市场刑事责任的合理架构。
本书本着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原则,对1997年刑法中的失火罪等23个普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了司法实务中认定普通过失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疑难问题面向司法实践,注重以案说法,是本书的一大特色,同时对于23个普通过失犯罪的有关学术争议,本书也适当作了介绍和评析。
本书作者是北京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的青年法官。她在审理案件,教育、感化、挽救那些失足少年的同时,始终不忘自己的社会职责。本书的问世,凝聚了她多年的心血,体现了一个人民法官的政治意识。全国以少年庭法官的身份写法制教育方面的专著尚属首例。当然,由于本书中不乏个人见解,也肯定有不少可商榷之处,但是,作者为普法教育的有益尝试,此书的出版对于促进在校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学法用法,必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认真学习新刑事司法人员的素质,做到定罪准确,量刑恰当 ,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刑法理论界一项义不容辞的生要任务。
作者在借鉴 外犯罪学研究成果之基础上,结合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与传染病学理论,提出并论证了犯罪生成模式理论。犯罪生成模式理论分为两类:犯罪微观生成模式和犯罪宏观生成模式。前者主要从微观角度解释人为什么会犯罪,后者则从宏观角度说明如何看待犯罪现象。犯罪生成模式理论的提出,对丰富犯罪学、刑法学理论研究,对完善刑事立法及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书系由黄开诚博士论文改编而成,力图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具体罪行中的存在范围。 本书共分七章,提要如下:章:导论。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及其评析、对相关问题现有研究成果的回顾及其评价、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及其意义。 第二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重罪”之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存在不是亦步亦趋的,即并非每一种罪行都存在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首先取决于一国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犯罪观、刑事政策等),因此,在本章里,主要探讨立法者在价值取向上应如何合理地划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总体范围。在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刑事立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并立
《犯罪学研究论要》一书是皮艺军教授近20年来从事犯罪学研究心得的一次系统阐述。既有作者新近的研究成果,也有他本人对以往成果的重新梳理。书中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犯罪学的方法论;二是犯罪原因和本源问题;三是实证研究。这几个方面都是当前中国犯罪学研究要取得发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书作者皮艺军近20年来衷情于犯罪学研究,积极组织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活动,广泛吸收各门与犯罪学相关的学科知识,在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建设中,如在犯罪心理学、审讯心理学、犯罪人类学、犯罪文化学和犯罪社会学方面提出了一些有启发有新意的理论观点,这些观点既吸收了国外犯罪学的精华,也结合了本国的文化传统特色和人文环境。
在重视人勺人关系的小国传统社会,自然不乏对研究人与人关系的犯罪学的关注,中国法制史很大程度上是关于与犯罪作斗争的历史。然而,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思维方式,致使三于多年的中国文明史一直没有将犯罪研究形成犯罪学。新中国成立后,犯罪学的名称在中国大陆消失了30年之久,“左”的一套使中国的犯罪学成为无人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科学的春天到来,犯罪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们由于起步晚,至门前研究水平还较低。迄今为止,犯罪学在中国,也包括在西方,对其作微观的、分散的、表面的研究较为普遍,然而对其作宏观的、系统的、深层的探讨却寥若晨星,真正大全式的研究更未形成、 就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即犯罪问题的性质而言,犯罪是—种综合症,涉及国际、境外、国内,涉及历史、现实、未来,涉及社会、自然、人文
本文是对刑法中与挪用有关的犯罪进行的系统化、类型化的研究,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实证分析等方法,紧紧抓住挪用犯的挪用实行行为,在对挪用犯的法律沿革,挪用行为特征、本质以及挪用行为的一般性问题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挪用犯中各罪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后,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挪用犯的未遂、共犯以及罪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任海涛编著的《共同犯罪立法模式比较研究》是在更宏观的视角下全面检讨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著。 本书将共犯论之核心问题定位于因“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观念不同所形成的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这两个基本理论预设,所有的共犯论问题均以这两个理论预设为逻辑起点,这样的逻辑论证我相信会解答很多人在共犯论上的困惑;再次,在本书之前,学界关于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问题鲜有论及,本书对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两大立法体系即区分制与单一正犯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尤其是对单一正犯体系的研究纠正了很多学者对其的误解;在对区分制与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全面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书对我国共犯立法模式也进行了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主张与立法构想,这就使本书不仅是单
犯罪是一种复杂、消极的社会现象,是长期困扰人类的一个社会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私有制和阶级消亡以前,犯罪的社会根源还不能消除,犯罪将继续产生和存在,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在现阶段犯罪还不能完全防止和消灭,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减少犯罪,使犯罪率趋低,而不能完全防止犯罪。但是,在目前犯罪仍然存在的这一历史阶段,重视和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增强全民的自我防卫意识,加强和完善预防犯罪的措施,改变某些客观环境,消除诱发犯罪的客观因素,犯罪又是可以减少的,防止个案的发生是完全可能的。 犯罪学、预防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专家研究认为,危害社会的各种犯罪侵害行为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因素所致,即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的推动下,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
作者在借鉴 外犯罪学研究成果之基础上,结合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与传染病学理论,提出并论证了犯罪生成模式理论。犯罪生成模式理论分为两类:犯罪微观生成模式和犯罪宏观生成模式。前者主要从微观角度解释人为什么会犯罪,后者则从宏观角度说明如何看待犯罪现象。犯罪生成模式理论的提出,对丰富犯罪学、刑法学理论研究,对完善刑事立法及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书以案件社会学理论为参照,在理论思辨和实证研究双重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理论。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由于现行刑事立法赋予法官李有一定的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刑事法治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法官自由裁量权受诸多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案件社会结构因素影响定罪量刑的过程及其表现出来的样式就是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由于同性质的具体案件社会结构不同或同一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社会结构不同,法官受其影响程度也不同,定罪量刑不公正现象由此而生。实现定罪量刑公正的关键在于避免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发生作用。
由于犯罪学家对“迷乱”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与解释各不相同,自20世纪中叶至本世纪初,他们运用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研究,以期发现预测个人与社会迷乱程度的关联因素。本书在总结既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跨国数据库与分层线性统计模型,对“迷乱”这一概念进行实证研究,以期验证默顿等犯罪学家就若干人口变量及经济变量在个人与国家(或地区)层面上是否可以解释现今社会迷乱特别是美国社会的迷乱现象。 具体而言,本书所使用之原始数据源自1995年《欧洲与世界价值观调查》(Europe and World Value Survey)及联合国有关调查。在对社会迷乱理论进行系统理论回顾、梳理及对既往实证研究进行总结后,借助分层线性模型,系统研究30个主要国家及地区的人口变量及经济变量在个人与国家层面上对社会迷乱之影响。 本项实证
吴仁碧编著的《诉讼欺诈犯罪研究》梳理了近年来有关诉讼欺诈犯罪的研究成果,跟踪了地方司法机关应对诉讼欺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如何认定涉诉讼欺诈相关犯罪以及如何修改完善刑法,以应对诉讼欺诈犯罪。尽管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但《诉讼欺诈犯罪研究》或提出不同于他人的见解,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论证。《诉讼欺诈犯罪研究》在诉讼欺诈的定义、诉讼欺诈犯罪主体的特点、诉讼欺诈存在范围、犯罪形态、罪数认定、如何修改完善刑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吴仁碧编著的《诉讼欺诈犯罪研究》梳理了近年来有关诉讼欺诈犯罪的研究成果,跟踪了地方司法机关应对诉讼欺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如何认定涉诉讼欺诈相关犯罪以及如何修改完善刑法,以应对诉讼欺诈犯罪。尽管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但《诉讼欺诈犯罪研究》或提出不同于他人的见解,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论证。《诉讼欺诈犯罪研究》在诉讼欺诈的定义、诉讼欺诈犯罪主体的特点、诉讼欺诈存在范围、犯罪形态、罪数认定、如何修改完善刑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本书将整个青少年犯罪学分为五个部分,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学的一般性问题,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犯罪学的定位、青少年犯罪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等问题。第二部分现象论,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本体角度,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概况、发展变化,并对青少年犯罪及犯罪人的类型进行研究,使我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能够更为清晰地了解青少年犯罪现象。第三部分原因论,注重介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重要观点和学说,并进而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系统性、复杂性,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论是青少年犯罪学中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只有在正确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前提下,才能够提出科学理性的预防体制。第四部分对策论,主要围绕青少年犯罪的对策,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综合治理系统和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