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由于我国刑法学与前苏联刑法学的移植和借鉴关系,我国刑法学中犯罪客体理论基本上源于前苏联。本书以犯罪客体这一学术范畴为重心,充分利用相关的学术资源,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可以促进刑法学的研究,扶植刑法学的新生力量。
根据犯罪进展的不同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在此基础上区别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但何谓犯罪既遂、其标准是什么,并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已经明确了的问题。 本文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部分,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完成并非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的实现,也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的完成,而是体现立法者立法意图的犯罪完成。第二部分,犯罪既遂的范围。第三部分,犯罪既遂的类型。该部分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指出了犯罪完成的具体标志。第四部分,犯罪既遂与刑法相关问题。就犯罪既遂与刑法中的相关问题如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犯罪竞合基础理论研究》内容简介:犯罪竞合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时,在刑法上如何处理的刑法理论。我国传统理论对犯罪竞合问题是作为罪数论来探讨的,但是罪数论其实包含两个问题:狭义
本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环境刊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以传统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内地制度,在立法方面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罪行为惩处对象,执法上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跨部门方式进行执法,而司法上则以严刑峻法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比较而言,以成文刑事犯罪概念为中心的香港制度,在立法方面将环境污染行为全面刑事化,执法上以环境保护署为主的独立的方式进行执行,而司法上则以严格遵守既定的司法程序为审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原则。总体而言,虽然两地对违法的污染环境犯罪者都能作出惩罚,但还未足以有效地控制和阻吓环境污染的罪行。
法人犯罪现象是当今刑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本书以15章78节的容量,详尽论述了法人犯罪以及相应的刑法对策所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不仅从宏观上揭示了法人犯罪的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以及法人犯罪的构成、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与刑罚的特殊性等等,而且还细致入微和逐一具体地描述了刑法所规定的40多种法人犯罪的表现形态。本书的理论与实践及其社会价值在于:其一方面站在理论的前沿、介绍了关于法人犯罪研究的*成果和诸多重大理论问题的争论、同时另一方面还系统地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并且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控制法人犯罪的对策,从而对于预防和减少法人的犯罪,亦具有重要意义。
涉外犯罪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发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条件,研究涉外犯罪因此又具有了其固有的、相对独立的目的,因而又不能简单地将涉外犯罪的研究归入刑法学、犯罪学或其他学科,也不宜简单地将涉外犯罪的研究视为国际犯罪问题研究的附属课题,这事实上决定了涉外犯罪研究边缘性、交叉性和综合性的理论特征。从理论上明确涉外犯罪研究这一特殊课题的学术地位,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涉外犯罪问题的综合性与复杂性,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其中的基本规律和对应措施。 涉外犯罪问题既是一项理论的课题,更是一个实践的命题,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打击和制裁涉外犯罪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但研究涉外犯罪却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的注释与运用,不能将依法办事仅仅建立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对于涉外犯罪的研究来说,
“无法,则无刑”Nulla poena Sinelege.,刑法学中这样富有魅力的语句在别的地方是不多见的。这个原则已经突破了一个国家的国民意识形态的范围,成为世界性的信条和准则。不少国家的宪法将它作为人权的表现来加以宣布,而且许多国家的刑法则把它列为卷头语。这个原则一方面因为采用了简明的给人以深刻印象的标语形式,所以是很有效果的;但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感到有些难以理解。这个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在于:不管是怎样的违反道义的行为,只要法律规定不把它看作是犯罪,就不受惩罚,并且还不准使用法律对该罪所规定的应科刑以外的刑罚来加以处罚。在所谓犯罪和刑罚都是法律上的产物的意义上,我们把这个原则叫作罪刑法定主义。 “无法,则无刑”,在过去的150年里一直作为刑法的一项原则来遵守,然而近几年来,人们对这个原则的社会意
本书以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为客观背景,结合于丰富详实的调查资料,对中国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对中国流动人口犯罪领域的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给合查办腐败案件的实践和对大量腐败个案的分析,较为准确科学地揭示了腐败行为内在的心里机制;针对社会预防和个体预防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了对腐败实施的心理预防的具体对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现实针对性。 本书,对于手握公共权力的各级各类官员,不失为一本警醒自我、提升自我,强化思想道德修养、健全心理品质的好读物、好教材;结于从事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预防实际工作的同志,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从事反腐倡廉和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的同志,在开拓研究领域、创新研究方法方面具有很好的启发作用。
近代中国法律改革,随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确立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围绕这一原则,更曾展开一场“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的论战。笔者的问题意识是:法律转型时期,从比附援引到罪刑法定,是断裂抑或进化,有怎样的变与不变? 传统法中的比附援引,因为具有类推的性质,不符合近代罪刑法定之要求,而多被诟病。但如果我们了解传统司法的要求和传统立法的特点,或许会对比附有“同情的理解”。传统司法要求“引断允协”与“情罪相符”,前者要求能够援引适当的法条,后者乃追求个案的公正;传统法条以“客观具体化”与“*法定刑”为特征,两者间存在紧张关系。客观具体化的立法使得法条过于僵硬,难以涵摄具体事实,“法无明文”的情况实际上是司法中的常态;*法定刑与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这种“实质正义”之间更无法
本书是2001年第七届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的论文汇编。主要内容有: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以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为中心;现实与理念之间?过失交通犯罪研究;交通事故和过失论;企业灾害和过失论;重大责任事故研究等。 本书是21世纪首次(总第七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这次讨论会是2001年9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的。以前的六次分别在上海和东京举行。与以前的讨论会相比,这次讨论会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其一是参加人员相当广泛。这次讨论会不论中方或日方,都有较多的学者参加。就中方而言,除北京各高校法学院系的学者、研究生参加外,还有实际部门的法律专家以及来自东北、西北、华东、西南和中南各著名高校的刑法学者。中日双方与会的学者,既有著名的老年刑法学家,也有杰出中青年刑法
《犯罪学专论》较为全面地展现了作者个人的学术态度和学术水准,书中所论各题,篇篇都是悉心之作。通读全书,我们会发现:一是字里行间充溢着作者对犯罪学科命运的关切之情,书中部分从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这一角度切入,深入地论述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及学科地痊,正是对上述关切之情的表达。二是内容丰富,资料充实,对书中各专题的论述都引述详备,而非泛泛而论。三是富于创新精神,一些理论观点具有原创性,如作者对于中国犯罪史的重解、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的命题的提出、作为人格塑和社会设计的犯罪预防策略的提出等。都表现了作者的创新精神。四是视角深刻,追根究底,不满足于一般地利用外文资料。例如,在书的第三部分,作者力求在繁多的西方犯罪学学说、流派之间寻找出贯穿于其中的哲学与文化之根脉,而不以对各种观点
本书研究了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全书共分七章。 笔者在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毒品犯罪的概念,是指违反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分为常见的毒品犯罪与不常见的毒品犯罪。评析了关于毒品犯罪一般构成要件中的各种学说,提出毒品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对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其犯罪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与“持有”。指出外国人、我国少数民族公民不是毒品犯罪的特殊主体。对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的“警察圈套中的毒品犯罪”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本书还探讨了毒品犯罪的共犯形态、未遂形态、转化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