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财产权吗?网络平台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攫取商业利益,为何我们自己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后,这些问题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亟需回应的现实问题。 国内实务界和学术界从竞争性权益、用益权、数据资产权、权利束、数据服务合同利益等视角提出数据财产权建构的可能性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在本质上承认了一种制度发展趋势:技术革命正在逐步消融传统的所有权概念,数据无法被排他性地占有,注册、付费、订阅等产业服务模式推翻了数据所有权的实践基石。那么,在新时代,我们又当如何面对这种 所有权终结 的趋势呢? 本书在企业数据权益和个人数据权益的博弈中,选择了从数字时代的个人财产权切入,审视其概念危机和内容异化。相较于直接提供所有权补
本书大体是由物权行为法史学说考察和韩国民法界开的有关物权行为的争议考察两大部分构成的。序论中就提出问题与研究方法展开了论述,第一章到第四章则对物权行为的法史学说进行了论述。并且,在第五章中讨论了韩国民法界展开的有关物权行为的争论及笔者的相应见解,最后以结论结束。具体如下:第一章对罗马法物权变动的法理进行了考察。第二章内容包括中世纪法学的方法论 经院方法论,以及使用该方法论的中世纪法学者们对于罗马法中 原因 (causa)的体系性研究内容。第三章考察了与罗马法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日耳曼法中固有的所有权变动相关法理,以及通过该传统形成的Auflassung(不动产转让合意)制度和登记制度的成立过程。第四章则探讨了萨维尼对 titulus-modus (名义-方式)理论的批判以及代替该理论的物权行为理论的诞生。第五章则考察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作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创造,它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面对这些课题,国内学者存在明显的分歧乃至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扰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要妥善处理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这一本身就 蕴藏甚多疑义 的物权变动模式所涉的基本问题,就必须对其体系整体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研究》的一个主要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本书为“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中的一本。全书深入浅出地为您介绍财产与宅基地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及应对方法。本书语言力求简洁、平实,案例典型、真实、有代表性。本书的最后还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方便农民朋友们查找。
文本:所有文件选取标准文本,核心法律附带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对重要法条进行详细讲解,揭示重点、难点内容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和图表 相关规定:附录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业务文件
本书对该课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对传统的物权变动模式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应以物权行为理论构建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三种典型的物权变动模式逐一进行分析,笔者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和制度设计中的缺陷。笔者从物权和债权的差异人手,着重分析引起物权和债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笔者认为“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应当成为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目前法学界承认权,也承认法律关系,但几乎无人论及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目前学术界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无法合理解释引起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法律行为的概念将使法律行为理论更加完善。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权的变动,相对法律行为引起相对法律关系,从而导致相对权
物权,按结构分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发挥物效用的动态物权,两者及其关系构成“物权状态二元结构”原理。本书以这个原理为工具,明晰了以下问题:市场配置静态物权与政府管制动态物权相互结合;归属物权的性与动态物权的相对性构成整体;归属物权的效率与动态物权的公平实现统一;调整动态物权的权利格局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缺乏对动态行使物权的限制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阻止动态物权滥用是预防政治腐败的源头。利用这个原理,阐释了权利、权力、产权、财产等方面的关系,以与西方财产权相衔接。